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全文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环发〔2015〕42号)、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环函〔2015〕39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2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处 刘凤;电话:0571-28869049)
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执法处: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裁量规定》)已经我处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裁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先后征求了厅内有关处室、11个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本《裁量规定》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
三、涉企政策落实情况
本《裁量规定》无涉企政策落实情况。
四、主要修改意见
(一)《裁量规定》第一条建议修改为“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建议将《裁量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修改为“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因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比较抽象,难以把握,而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容易认定,同时也应该作为裁量因素设置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裁量规定》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并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法定罚款限额。”这一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有多种理解,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也可以理解为根据裁量确定的最高罚款金额。建议表述上给予明确。以下是涉及该项内容的条款。
第九条第二款“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第十条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四)《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二)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设区市环境污染的;”跨行政区域污染不是从重处罚的理由,如在行政区域交界地域发生的轻微环境污染事件,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协调处理,也符合当前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改革方向。建议修改为“环境违法行为跨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四)其他符合从重情形的”建议修改为“(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因 “从重处罚的情形”属于加重相对人行政责任的条款,建议不能超过相应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故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该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该款存在以下问题:对于虽然是故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以及虽然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但主观上不是故意的,适用最高罚款数额处罚有违本《裁量规定》确立的裁量规则,且何为“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难以评价,故建议删除此款。
(五)建议增加“变通条款”的内容,根据《裁量规定》的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针对一些适用裁量规则后得出的罚款数额若不合理的,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可以变通适用。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的,或者对环境没有产生污染等行为,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更加灵活的适用裁量基准规定,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讨论决定的,可变更裁量百分值”等。
(六)建议增加“涉刑追责”的内容,对于移送追究刑事追责的案子,对当事人的罚款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刑事判决时均会附带判处罚金,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需等法院判决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作出罚款等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审批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关闭,限期整改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执行。
五、后续行文要求
《裁量规定》系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和我厅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经厅办公室登记、编号,按要求印发;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进行政策解读;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备案。除紧急情况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30日后施行。
政策法规处
2020年6月9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政策解读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什么?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适用范围是哪些?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三、《基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种类、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表包括26张专用裁量表和1张通用裁量表。专用裁量表分别针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历年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除了国家层级的法律法规外,根据我省地方性立法的特殊规定,编制了2张裁量表,分别是对监测机构发现超标情形未报告、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等2种违法行为处罚予以裁量。
四、《基准规定》中的裁量因素主要考虑了哪些内容?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基准规定》裁量表中的百分值是如何确定的?
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照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即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裁量百分值的确定采取专业执法人员和多个领域专家确定裁量因素及因子内容,层次分析法确定裁量因素及因子的初始权重,实证案例分析确定最终权重数值。
六、裁量表处罚金额如何计算?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之和×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七、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和规模存在差异如何在裁量中予以体现?
《基准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允许设区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调整(增加或减少)罚款金额,调整幅度(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内,调整后的金额不低于或超过法定限额。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八、《基准规定》对从重、从轻的裁量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的不良社会反响;
(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从轻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在他人胁迫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废物管理违法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停业30日,30日内不得对外新接收和新贮存放射性固体废物,并处以8.75万元罚款。详情如下: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东方瑞龙环境治理有限公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近期,华北能源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业务许可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报辖区某发电企业机组被注销许可后仍并网运行违法行为,要求各有关发电、电网企业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通知》从发电机组准入、退出及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详情如下: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各地(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
11月6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连发六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五份处罚决定书明确指出,被处罚单位在建设风电项目时实施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经梳理发现,相关五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涉及3个风电项目,包括国能灵璧浍沟风电场项目、明源广晟泗县大杨风电场项目、永洋新能源五河绿色能源基地一期风电项目。原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024年10月22日,广东珠海发改委印发了《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官方解读显示,珠海工商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4000余个,电化学储能电站30余个,公用专用充电站700余座,公共充电桩约2万余个,《规则》将适用于以上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用于广州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规范生态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陕西能源公告,其控股子公司陕西能源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水井矿业”)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榆林市能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凉水井矿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未任命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2.煤辅助运输大巷永久避难硐室内未悬挂物资清单牌板,压风自救装置
9月23日,国家能源局通报两起风电项目行政处罚案,分别是:1、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某电力施工单位及某工程监理公司行政处罚案2024年4月8日,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12398举报线索,在对某陆上风电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某电力施工单位存在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9日发布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则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9日发布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则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生
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条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进全区生态环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就《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修订单)》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2023年8月29日,我厅印发实施《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
内蒙古印发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2022年8月8日,《中山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因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及广东省电力主管部门暂未出台相关的电力行政执法领域自由材料基准,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武汉市经信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人民政府8月22日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责令改正后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的紧迫性等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温室气体管理制度、噪声管理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求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行政处罚使用《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参照本规则,合法、合理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市发改委起草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3月17日,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单日供热量达65952吨,创下历史新高,较去年同期增长8.4%,其中小时供热峰值达2963吨。作为亚太地区最大印染集聚区主要配套供应电力和热力能源基础设施的企业,浙能滨海热电勇挑能源安全保供重担,为区域能源保供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浙能滨海热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18日,浙江湖州吴兴区发布虚拟电厂建设项目中标公告,项目包含共享储能设施配置约35MWh储能电池预装舱。公告显示,湖州华承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以投标报价84990.3209万元中标。据了解,招标人湖州吴城数字能源有限公司以及中标人湖州华承综合能源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3日,浙江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绿证抵扣能耗等政策,全年保障新上项目用能50万吨标准煤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200亿千瓦时以上、天然
3月19日,浙江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详情如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浙江省推动碳排放双控工作若
3月1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加快建立以区域碳预算、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为重点的碳排放双控制度,扎实推进“6+1”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全省碳排放强度力争降低4.48%以上,为“十五五”高质量完成碳达峰目标打好基础
根据《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扶持暂行办法》(甬能源综合〔2021〕9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氢能示范应用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甬能源综合〔2024〕105号),经组织申报、区(县、市)核查、市级部门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现将2025年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第一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其中加氢站建设本期补贴500
近日,浙江嘉兴嘉塍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获批。项目总投资1.97亿元,主要建设嘉塍220千伏变电站一座,240兆伏安主变压器3台,出线规模220千伏出线8回,110千伏出线14回,20千伏出线24回。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浙江省龙游县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处理项目二期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二期项目在在现有项目基础上,新增加1台热解汽化炉+1台二燃室+1台中温中压余热锅炉,并建设相应的烟气净化系统,建成后新增150t/d的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公示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9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点》的通知,加快建立以区域碳预算、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为重点的碳排放双控制度,扎实推进“6+1”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全省碳排放强度力争降低4.48%以上,为“十五五”高质量完成
3月17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人工智能实训基地正式启用。该实训基地位于国网浙江电力培训中心内,占地面积约420平方米,单次可容纳54人同时开展实训。基地内设置了平台实训区与仿真验证区,具备人工智能模型开发、训练调优、场景评测等实训功能。据介绍,人工智能实训基地将紧跟国网浙江电力业务需
3月17日20时03分,浙江天台抽水蓄能电站2号机一次性通过定子铁心磁化试验,标志着2号机已具备定子下线条件。天台抽蓄电站定子铁心内径5100毫米,外径6440毫米,高度3400毫米,由约16万张0.5毫米厚的国产硅钢片叠装而成。在叠装过程中,三峡建工所属天台抽蓄公司联合各参建单位严格管控现场施工质量和进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