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全文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环发〔2015〕42号)、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环函〔2015〕39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2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处 刘凤;电话:0571-28869049)
关于《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执法处: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裁量规定》)已经我处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裁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先后征求了厅内有关处室、11个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本《裁量规定》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
三、涉企政策落实情况
本《裁量规定》无涉企政策落实情况。
四、主要修改意见
(一)《裁量规定》第一条建议修改为“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建议将《裁量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修改为“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因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比较抽象,难以把握,而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容易认定,同时也应该作为裁量因素设置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裁量规定》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并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法定罚款限额。”这一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有多种理解,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也可以理解为根据裁量确定的最高罚款金额。建议表述上给予明确。以下是涉及该项内容的条款。
第九条第二款“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第十条第二款:“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四)《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二)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设区市环境污染的;”跨行政区域污染不是从重处罚的理由,如在行政区域交界地域发生的轻微环境污染事件,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协调处理,也符合当前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改革方向。建议修改为“环境违法行为跨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四)其他符合从重情形的”建议修改为“(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因 “从重处罚的情形”属于加重相对人行政责任的条款,建议不能超过相应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裁量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故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该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予以处罚。”该款存在以下问题:对于虽然是故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以及虽然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但主观上不是故意的,适用最高罚款数额处罚有违本《裁量规定》确立的裁量规则,且何为“严重环境危害后果”难以评价,故建议删除此款。
(五)建议增加“变通条款”的内容,根据《裁量规定》的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针对一些适用裁量规则后得出的罚款数额若不合理的,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可以变通适用。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的,或者对环境没有产生污染等行为,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更加灵活的适用裁量基准规定,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讨论决定的,可变更裁量百分值”等。
(六)建议增加“涉刑追责”的内容,对于移送追究刑事追责的案子,对当事人的罚款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刑事判决时均会附带判处罚金,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需等法院判决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作出罚款等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审批违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关闭,限期整改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执行。
五、后续行文要求
《裁量规定》系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和我厅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经厅办公室登记、编号,按要求印发;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进行政策解读;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备案。除紧急情况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印发30日后施行。
政策法规处
2020年6月9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政策解读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什么?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适用范围是哪些?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
三、《基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准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裁量基准模式、裁量因素、裁量表种类、裁量步骤、监督检查等内容。附件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裁量表包括26张专用裁量表和1张通用裁量表。专用裁量表分别针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历年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除了国家层级的法律法规外,根据我省地方性立法的特殊规定,编制了2张裁量表,分别是对监测机构发现超标情形未报告、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等2种违法行为处罚予以裁量。
四、《基准规定》中的裁量因素主要考虑了哪些内容?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五、《基准规定》裁量表中的百分值是如何确定的?
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按照环境危害程度等分别按照比例(百分比)赋值,再结合法律规定的处罚额度范围计算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即采用裁量因素百分比模式。裁量百分值的确定采取专业执法人员和多个领域专家确定裁量因素及因子内容,层次分析法确定裁量因素及因子的初始权重,实证案例分析确定最终权重数值。
六、裁量表处罚金额如何计算?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之和×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七、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和规模存在差异如何在裁量中予以体现?
《基准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允许设区市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在裁量表确定的基础上调整(增加或减少)罚款金额,调整幅度(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内,调整后的金额不低于或超过法定限额。作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应当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八、《基准规定》对从重、从轻的裁量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第十条(从重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的不良社会反响;
(四)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第十一条(从轻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
(二)在他人胁迫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河南平顶山市政府印发《平顶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市新建(改扩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水泥、焦化企业按要求基本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力争完成清洁运输超低排放
日前,江苏通州湾示范区临港污水处理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新建污水处理厂总设计规模2×104m3/d,本次一期工程设计规模1.0×104m3/d,中水回用率30%,具体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及发包人要求。合同估算价:24259万元。通州湾示范区临港污水处理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
6月3日,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5年河南省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重点监管电网建设工程市场开放情况,招投标环节是否存在抬高市场准入门槛问题;电网建设工程由电网关联施工企业承揽情况。电网关联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问题;是
5月29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的通知。通知指出,可参加申报的绿色低碳技术领域及技术类型有水治理技术、大气治理技术、碳减排技术、土壤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固废利用处置技术、海洋生态治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环境监
5月29日,重庆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市内电力负荷分布确定不同上网电量比例,其中:位于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9日,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自然人投资或企业投资)、建设地点(具体到红线范围)、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交流侧容量)、建设内容(需说明自建或是租赁场地建设)、
全球新能源产业进入高速增长期,但政策不确定性、技术迭代加速、国际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法律风险频发。近年来,全球新能源产业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行业高速发展背后暗藏多重法律风险。(作者:莫泰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新能源行业法律风险白皮书——合规挑战与应对策略目录一、行业趋势
5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华能花凉亭(铜陵)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杨圩光伏二期、华能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木排冲废弃矿山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建设容量增加后,未在规定的6个月时限内完成电力业务许可变更,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力业务。以上行为违反了《
5月28日,云南省红河州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红河州列入云南省2024年第三批新能源项目建设清单的马鹿塘、安家河、老范寨3个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业主优选工作(第二次)的通知。其中,马鹿塘光伏发电项目拟装机容量为3万千瓦,项目计划投资13500万元;安家河光伏发电项目拟装机容量为6.5万千瓦,项目计划投资2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提出,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生态环境部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发布《(宁河区)天津清之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津规资(宁)罚〔2025〕001号》和《(宁河区)天津京河新能源有限公司津规资(宁)罚〔2025〕002号》处罚通报,通报内容如下:1、天津清之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华润电力旗下公司)违法行
如何优化营商环境?湖北的创新举措是把降低经营主体综合成本作为“指挥棒”。2024年湖北各级各部门为经营主体降低物流、融资、用能、税费等综合成本1010亿元以上。这是记者2月18日从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获悉的。湖北聚焦成本控制进行改革创新,在2023年为经营主体降成本超1300亿元的基础上,2024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现将2024年合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肥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夜间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024年10月22日,广东珠海发改委印发了《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官方解读显示,珠海工商业和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4000余个,电化学储能电站30余个,公用专用充电站700余座,公共充电桩约2万余个,《规则》将适用于以上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内部人举报、重奖举报等机制作用,切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9月18日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若干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十二条具体措施。重点围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以实现服务建设项目落地、营造绿色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服务水平的目标。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全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9日发布关于对《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及其附件《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基准规则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生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就《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用于加强与长沙市、湘潭市、萍乡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株洲市人民政府提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生态环境非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超标排放领域),包含沈阳市康平某塑业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大连某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
CPIA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达530GW,同比增长35.9%。与此同时,全球光伏行业正面临同质化竞争加剧、收益率承压、政策调整等挑战,亟需从“规模扩张”向“价值重构”跃迁。2025年6月11日-13日,全球光伏与智慧能源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盛会——SNEC第十八届
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了6月2日~6月6日的一周电网项目动态。浙江甘肃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浙江段5月30日,甘肃至浙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浙江段首基铁塔组立完成,标志着该工程全面进入杆塔组立阶段。据悉,浙江段线路长约219.16千米,涉及新建铁塔456基,途经浙江省杭州市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6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宁夏电投石嘴山2×660MW超超临界热电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审查5月29日至30日,宁夏电投石嘴山2×660MW超超临界热电项目召开外部评审会,初步设计文件顺利通过审查。详情点击榆神榆横2×350MW热电联产工程1号机组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6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宁夏电投石嘴山2×660MW超超临界热电项目初步设计通过审查5月29日至30日,宁夏电投石嘴山2×660MW超超临界热电项目召开外部评审会,初步设计文件顺利通过审查。详情点击榆神榆横2×
北极星储能网讯:6月4日,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于近日印发《2025年浙江省迎峰度夏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到,推动工商业用户主动开展削峰填谷,引导广大电动汽车车主推迟晚间充电时间,力争通过分时电价引导实现1GW以上削峰效果,有效降低全省基础用电负荷。鼓励虚拟电厂参与响应,规范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浙江省科技厅正式批复认定由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环保”)牵头、绍兴文理学院共同组建的“浙江省制氢用离子膜功能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该实验室的成立标志着浙江省在氢能关键材料领域取得重要进展,将为我国绿色氢能产业链的自主可控发展提供关键
6月6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6月2日-6月6日)。政策篇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等,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6月3日,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更好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发布。文件提到,优化资质许可管理制度。支持电力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除
续接上文已经分析完的中长期交易市场分时现状,我们接下来看看分时颗粒度更细的现货分时以及与用户有关的零售分时和到户分时。(来源:黄师傅说电)现货分时虽然中长期市场交易最终的标的物还是未来某个15分钟时段内的电量,但被分时的电量并不一定都能带有分时的价格,也许很多连续的时段都是一个价,
目前,华能集团共5家上市公司,分别是:华能国际、内蒙华电、华能水电、新能泰山、长城证券。一、华能国际华能国际是中国最大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截至2024年底,华能国际发电装机超1.45亿千瓦,其中风电装机1810.9万千瓦、太阳能装机1983.6万千瓦、水电装机37万千瓦、天然气发电装机1350.8万千瓦、生
浙江省科技厅日前公布2024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单,由运达股份牵头,联合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共同组建的浙江省“全省海上风电技术重点实验室”正式获得认定。该实验室是浙江省聚焦新能源领域布局的重大创新平台,将致力于突破深远海风电关键技术瓶颈。“全省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6日消息,此前,德尔股份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相关《投资合作协议》,计划投资约3亿元投资建设新型锂电池中试及产业化项目和智能电机产业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的“新型锂电池中试及产业化项目”所称的新型锂电池,指公司研发的固态电池。公司拟将前期在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