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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14:44来源:浙江生态环境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总量监管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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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环评处,以网上钉钉直播的形式组织召开了全省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的操作管理培训。据统计,共有407人参加了网上钉钉直播培训,覆盖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经办人。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将于2020年9月1日在全省正式启用,全面加强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的监管。
背景介绍
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在新增排污权总量相关办事环节的内部监管,避免相关部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缺位和越位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环评处共同研究建立“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以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三个重要环节的流转监管。该系统于5月初步建成,6-7月在温州、金华地区试用,并作了修改完善。8月7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的通知》 (浙环函〔2020〕178号),决定正式启用该系统。
系统流程
系统流转监管范围仅针对有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的建设项目,并按照“环评审批(备案)—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流程流转。共分为三个环节:
第一环节
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已通过环评审批(备案)、且有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的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总量监管系统,并将其流转至相应的排污权管理部门。
第二环节
省、市、县(市、区)三级排污权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应做好建设项目排污权有偿交易的跟踪服务,及时将已完成排污权有偿交易的凭证录入总量监管系统,并将其流转至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
第三环节
省、市、县(市、区)三级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在新增排污权总量的建设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备案)且完成排污权有偿交易后,予以核发、变更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将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录入总量监管系统。
相关要求
系统采用实名监管的方式,对省、市、县(市、区)三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部门相关经办人进行实名化管理,配置个人实名账号。同时,省生态环境厅还明确了相关的考核要求,要求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抽查全省各地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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