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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9-14 09:42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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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固定污染源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或本省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及本省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5501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HJ/T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石棉尘的测定镜检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5 大气固定污染源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1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539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38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5 固定污染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8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739 环境空气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

法HJ910 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1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HJ955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956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65环境空气一氧化碳的自动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HJ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043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化学发光法

HJ1044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自动测定紫外荧光法

HJ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指排气筒任何1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值。

3.2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

3.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3.1]

3.5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2-2019,3.3]

3.6苯系物benzene homologues指苯、甲苯、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的统称。

3.7氯苯类chlorobenzenes 指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的统称,简称CBs。

3.8二噁英类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and 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DB32/XXXXX—20205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简称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简称PCDFs)的统称。

3.9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标准值和执行时限

4.1.1固定污染源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标准。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3个月起后执行,现有污染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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