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福建发布《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发布,根据2020年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市场机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义务,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是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监督检查、风险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碳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碳排放报送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公布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六条 鼓励投资和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探索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和海洋碳汇核算方法学研究,引导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排。
第七条 结合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以及闽台深度融合发展,探索海峡两岸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碳金融跨区域合作的机制。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控制活动。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结合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碳排放配额具体分配方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发放。
碳排放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初期采取免费分配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取得的收益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本省减少碳排放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省级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的配额,用于市场调节、改(扩)建重大建设项目等。
第十四条 新建重大建设项目的企业所需配额,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予以核定并免费发放。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属无形资产,其权属通过省级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者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上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配额进行重新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提交所属履约年对应运营期内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与履约运营期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当在完成分立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未按照规定申请配额转移登记的,原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应当在完成合并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原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本省鼓励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等。
第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对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或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并与注册登记系统等信息平台联网。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交易机构不得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交易参与方参与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四章 报告、核查与清缴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标准,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不得虚报、瞒报、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监测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进行第三方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干扰或者阻挠。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报告,并履行保密义务。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可以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核查、抽查费用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或者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后作出结论,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以及抽查结果,确认各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对由于重点排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其碳排放量无法确认的,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测算其碳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上年度经确认的碳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足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条 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经确认的碳排放量,也可以使用除林业碳汇外其他领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具体抵消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
(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
(三)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标准以及名单;
(四)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
(五)碳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的规则;
(六)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
(七)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八)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
(九)其他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状况评估,综合分析地方和重点行业的排放变化趋势,建立完善碳排放控制目标监测预警、跟踪评价机制。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已履行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优先申报国家或者本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
第三十四条 负有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交易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并执行交易规则;
(二)未公布交易信息;
(三)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四)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或者拒绝、干扰、阻挠第三方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提交相关材料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方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泄露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违规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清缴义务;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以清缴截止日前一年配额市场均价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进行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南网储能公司储能科研院20MW/40MWh级钠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示范工程并网性能测试服务、应对碳关税壁垒的新型储能产品碳足迹监测溯源技术及碳抵消策略研究招标公告发布,(项目编号:CG0200022002032266)。本招标项目南网储能公司储能科研院20MW/40MWh级钠离子电池储能系统示范工
5月8日,在2025年德国慕尼黑智慧能源展览会(ThesmarterEEurope)期间,远景科技集团面向全球发布《2025零碳行动报告》(下称《报告》),宣布自2022年起连续第三年实现运营碳中和,并于2024年成功实现100%可再生电力使用,提前一年达成RE100承诺,彰显出其在绿色能源转型领域的卓越领导力与高效执行力
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困境与优化路径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作者:封红丽1沈春雷1姜海东1朱婧1袁甜1朱晔2(1.国网(北京)综合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2.上海置信能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碳市场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已成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核心手段。近年来,我国碳市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6日,由陕西化建承建的内蒙古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绿氢制5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一期25万吨)气化装置首台转化炉在框架内安装就位,此次1#转化炉的成功吊装,为后续工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次吊装的转化炉作为项目汽化装置的重要设备之一,单体重150余吨,安装标高27米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10日,贵州六盘水氢能示范应用暨美锦华宇煤焦氢二期点火烘炉仪式将在六枝特区盛大举行。届时,西南地区首列氢燃料电池火车头、100辆氢能重卡以及4辆氢能公交车将集体亮相,并陆续投入运营。这些氢能交通工具所使用的氢气,主要源自贵州美锦华宇“煤—焦—氢”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产
CBC2025第八届中国(国际)生物质能大会议程产业背景当前,我国生物质能产业正迎来重要发展机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大型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加入为行业注入新活力,推动产业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2024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其中提到:利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8日,三峡集团云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基于绿氢零碳生活圈研究及示范运用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该项目位于云南丽江,以丽江金山绿氢零碳智慧工厂为基础,为拓展氢能应用场景为主要目的,通过开发基于绿氢的零碳生活圈,一是开发基于绿氢的零碳数字化智慧文旅小镇,打造“氢能
万物逐绿,春风报喜。在南方五省区,绿色低碳技术加快应用,近零碳建筑焕然一新,绿色发展图景欣欣向荣。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一批零碳园区、零碳工厂”。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持续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因地制宜打造近零碳示范区,初步形成评
5月8日,中国能建中电工程所属企业参与设计等工作的陇东—山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竣工投产,标志着我国首个“风光火储一体化”大型综合能源基地外送工程建成投运。该工程年输送电量超360亿千瓦时,其中绿电占比达50%,输送的直流电从甘肃庆阳换流站起,经过915千米的线路运输,抵达位于山东泰安东
5月7日,500千伏梅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接入系统工程第一阶段启动成功。本阶段投产的梅蓄二期至承龙开关站单回500千伏线路和梅蓄一期至梅蓄二期联络线作为接入工程的主体部分,将为梅蓄二期早日并网投产提供充足的电源支撑,畅通向粤港澳大湾区能源输送的“电源动脉”。据介绍,项目新建线路长度2.17千米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康巴什区)实施方案发布。根据方案,通过3年创建,达到以下要求:确保康巴什区率先实现碳达峰目标,2023年康巴什区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碳排放增长趋势减缓;到2025年康巴什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碳排放下降率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先行先试推进
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困境与优化路径来源:中能传媒研究院作者:封红丽1沈春雷1姜海东1朱婧1袁甜1朱晔2(1.国网(北京)综合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2.上海置信能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碳市场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已成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核心手段。近年来,我国碳市
5月9日,新疆公布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含钢铁、水泥和铝冶炼行业,共59家。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康巴什区)实施方案发布。根据方案,通过3年创建,达到以下要求:确保康巴什区率先实现碳达峰目标,2023年康巴什区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碳排放增长趋势减缓;到2025年康巴什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碳排放下降率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先行先试推进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2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试点(康巴什区)实施方案》,将大力推广光伏、光热、空气能、风能、储能等新清洁能源在各领域的应用,助力康巴什早日实现碳达峰。方案提出,要加快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升级和特色应用,推广“光伏#x2B;”多元化模式,
5月8日,云南公布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涉及钢铁、铝冶炼、水泥等行业,共101家。详情如下:
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气候〔2025〕64号各相关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
4月29日,青海省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和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公示。青海省2024、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和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公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
日前,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则》。详情如下: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管理规则》的通告为规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注册登记活动,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我中心研究制定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2025年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部署了4个方面22项重点任务。一是推
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公司推动构建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能源电力资源和相关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格局下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加快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快全国统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4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单如下:安徽省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公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和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要求,2024年以来,州发改委紧紧围绕优化我州能源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提质增效,坚持以链群思维聚产业,千方百计抓招商,为我州新能源产业发展注入有效活力和动力。一年来,全州在建新能源项目3个,总投资45.35亿元,实际完成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2025年1月19日在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胡衡华做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涉及能源内容如下:2024年,疆电入渝等重大项目有序推进,重庆虚拟电厂平台投入运营。成渝“氢走廊”“电走廊”“智行走廊”扩容提质,川渝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工程建成投运,铜
本文亮点:(1)PTES系统能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降低生产能耗,提高系统能源利用效率。(2)将钢铁行业低温烧结冷却烟气余热引入PTES系统作为热源,开展PTES系统的热力学性能分析,为进一步优化PTES系统热力学参数提供理论依据。摘要为了有效回收钢铁行业低温余热资源,本工作将低温烧结冷却烟气余
1月14日,海天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与光大环境以书面方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在固废处理、光伏新能源、市政供排水、管道直饮水、农业资源化等领域通过股权合作、项目投资和产业合作等形式开展深入合作。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强强联合,助力生态环境持续发展依托双方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资
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推进“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奋力打造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标杆之地,目标到2035年,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全面实现,率先建成美丽浙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成都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表示,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文件明确财政支持的八大重点方向和领域,涵盖低碳产业、低碳能源、绿色交通、降碳增效、城乡建设、低
墨西哥光伏市场前景广阔能源转型与光伏产业的快速崛起随着全球经济和工业活动的快速扩展,能源需求持续上升。各国积极寻找清洁、可再生的能源替代方案,而光伏发电凭借其零排放、资源无限和成本不断下降的优势,已成为推动低碳经济转型的首选。根据BloombergNEF发布的2023年全球光伏市场报告,2023年全
成都市财政局10月23日发布《成都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立足我市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支持实现双碳工作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协同,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共同发力,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具体包括四个部分:1、总体要求。明确了财政支持双碳工作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美丽广西建设实施方案,其中提到,重点控制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逐步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到2035年,非化石能源
8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顺义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坚持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原则,巩固深化“阳光惠民、阳光园区、阳光商业、阳光乡村、阳光基础设施、阳光公共机构”六大阳光工程,挖潜屋顶光伏资源,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序实施光伏发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强化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围绕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技术需求,强化绿色技术方向引导,争取布局能源领域国家级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科研平台。围绕新能源利用、智慧能源互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