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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中“6.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的3)单个工作单元的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1600平方米,那么,请问对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是否也是按照该原则(不应超过1600平方米)?谢谢!
答:您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中6.2.1.2提出的单个工作单元面积是针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监测点位,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可不参照进行。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可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 第72号)等规范。其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中“6.2.1.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提出“监测点位的数量与采样深度应根据地块面积、污染类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等调查阶段性结论确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提出“初步调查阶段,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扩建项目属于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将炉渣经过处理后,利用成型机制成环保砖,按照土壤导则,污染影响型评价等级为三级,较敏感,小型,涉及大气沉降(颗粒物)影响。因为属于扩建项目,是否需要按照三级评价对土壤环境展开现状监测,如需要展开,监测布点是否需要在厂区外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进行布点?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的污染影响型项目需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应遵循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相结合、资料分析与现状监测相结合的原则,深度应满足相应的工作级别要求,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组织现场调查、监测等方法获取。三级项目可充分利用评价范围内近三年的监测数据。若需开展现状监测,则布点类型、数量及位置应满足导则“7.4现状监测”的要求。其中,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应在占地范围外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置1个表层样监测点,可在最大落地浓度点增设表层样监测点;涉及大气沉降影响的改、扩建项目,可在主导风向下风向适当增加监测点位,以反映降尘对土壤环境的影响。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请问液化石油气瓶维修检测喷涂和汽车维修喷涂需要土壤二级评价吗?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类别应根据附表A识别;项目类别不在附表A的,可根据土壤环境影响源、影响途径、影响因子的识别结果,参照相近或相似项目类别确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需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
建议您根据项目更详细的信息进一步判定。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径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兹有我公司拟建设一个共性工厂,该共性工厂的定位为:为塑胶制品类企业的喷漆、丝印、移印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废水提供“一条龙”式环境治理服务,全力打造集中生产、集中管理、统一治污、统一运营的建设项目。我公司引塑胶电子类产品塑胶外壳和电子产品塑胶配件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到油性油漆、水性油漆、油性油墨和水性油墨等原材料,想咨询下在土壤环境评价等级判定时是否继续按照贵厅2019年7月31日关于塑胶喷漆的土壤评价中回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附录A中的“其他行业”的IV项目执行?还是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 964-2018)附录A中“制造业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
答:您好!塑胶制品类企业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应划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中“制造业”——“石油、化工”——“其他”项目,按III类项目开展土壤环境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别具体分析判断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有个镇区的简易垃圾填埋场(90年代投入使用),2018年停用,之前没有环保手续,现在进行封场绿化修复、废气导流处理、渗滤液处置,可否作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申报环评报告表,还是必须作为垃圾填埋场项目进行申报编制报告书,作为垃圾填埋场项目申报,存在规划相符性、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等无法解决的问题
答:您好!简易垃圾填埋场修复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有疑问,也可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请给予指导: 根据HJ 25.5—20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6.2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布点 风险管控包括固化/稳定化、封顶、阻隔填埋、地下水阻隔墙、可渗透反应墙等管控措施。6.2.1.1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工程措施是否有效,一般在工程设施完工 1 年内开展。” 如果对鉴定为不是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采用正规运营填埋场填埋方式,在运营填埋场提供相应的环评报告、环保验收手续、填埋场周边历年地下水等检测报告,证明阻隔措施有效,地下水未超标。是否能证明阻隔的工程措施为有效。对于采用此种方案是否还要求在1年后才能开展项目的整体验收工作。
答:您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咨询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关于工业用地(一般生产加工)变更为商住用地,要不要进行土壤调查?
答: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业用地(一般生产加工)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进行土壤调查。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需要进行土壤调查;其他类型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未要求强制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我单位拟选址建设一处污染土壤集中处理工厂,主要业务为将需要异地修复的污染土壤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项目拟处理的污染土壤类型按照污染物进行分类,分别是重金属污染土壤(铜、铅、镍、砷、铬、镉等)、有机物污染土壤(主要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农药、增塑剂等难挥发难降解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有机物复合污染土壤。拟采取的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有:1、固化/稳定化技术(重金属污染土壤) 2、化学氧化技术(有机物污染土壤) 3、化学氧化耦合固化/稳定化修复技术(复合污染土壤) 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请示: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其修改单的相关内容,暂无准确适用于本项目建设内容的环评类别。特此请示,我单位拟建设的污染土壤集中异地处理建设项目适用于哪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望指示,为盼
答:您好!该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问:根据土壤导则HJ964-2018中附录A注释1,仅切割组装的、单纯混合和分装的、编织物及其制造制造的,列入Ⅳ类,这个是指表A1所列的各个行业中仅涉及上述工艺的项目还是指除了表A1所列的各个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中仅涉及上述工艺的项目,列入Ⅳ类?望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答:您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中表A.1 中“注释1:仅切割组装的、单纯混合和分装的、编织物及其制造制造的,列入Ⅳ类”,是指表A.1所列行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如有疑问,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领导您好,请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964-2018)中金属制品Ⅰ类热处理具体指哪些?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A.1“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建设项目属I类项目,指的是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
问:公司被列为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属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行业分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是属于简化管理类别。按照第七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公司排污许可是按照简化管理还是重点监管?
答:根据你的描述,属于简化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1-107类行业对照附表进行分类,108类行业(即1-107行业之外的行业)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判定。
问:您好,关于土壤类别判断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项目涉及使用水性漆有机涂层、硅烷化处理、酸洗碱洗工段,请问分别分别属于哪一类?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表A.1“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建设项目属I类项目,指的是采用化学处理工艺、使用化学溶剂且涉及重金属的建设项目;仅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建设项目为II类;其他为III类。您咨询的硅烷化处理、酸洗碱洗工段应结合使用溶剂及原辅料情况,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项目类别。
如果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识别,无土壤环境污染途径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问:请问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6.2.2.2”“表3”中“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该怎么理解,是按照可沉降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来计算,还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现项目情况为地址位于有规划的工业园区范围内,开展喷漆技改项目,距离厂界150m左右有少量散户(待拆迁),环评单位根据土壤导则,判定项目为Ⅰ类项目,土壤敏感类型为敏感,占地规模为小,综合判定项目土壤评价等级为一级,是否合理。
答: 针对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一是针对“建设项目周边”,建议按照“表5”现状调查要求确定周边范围;二是根据提供的资料,初步判定项目土壤评价等级为一级。
问:一些金属加工企业,生产过程含有少量抛光粉尘或者少量打磨粉尘的工序,这块做环评的时候需要做土壤评价吗?如果需要的话,这块如何定性,是属于表面处理(I类)还是属于其他类(III类)?
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工作,若仅是打磨、抛光粉尘污染应归类III类。
问: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中,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为Ⅰ类;有化学处理工艺的为Ⅱ类,其他为Ⅲ。我公司目前接到一个环评项目,主要为金属制品制造,工艺主要为设计——切割——组装——打磨——喷漆(水性漆),该土壤等级属于Ⅰ类,还是Ⅲ呢?
答:根据来信所述,项目工艺中包含喷漆(水性漆),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属于“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该项目土壤评价类别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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