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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来自广东、江苏两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咨询与回复,仅供参考学习
问:在风险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管?
答: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
问:项目为电镀厂,配有电镀工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I类项目,项目位于专业电镀基地内,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占地规模小型,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土壤2级评价。项目内及项目周边土壤评价范围200米内均为硬化地面、已建成的厂房、道路及沿马路边的零星绿化树(绿化树均种植在已经硬化的地上,仅树干四周留有约0.1m宽的未硬化土地)。土壤二级评价需对占地范围内去4个监测点,评价范围内(占地范围外200m内)取2个监测点进行现状监测。鉴于项目如果取样监测,则会破坏已建成的硬化地面,反而影响的硬化地面日后的防渗效果,增加土壤被污染的风险。因此,为避免破坏防渗层,保证现有土壤防渗措施的有效性,项目是否可以不做土壤现状监测?
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土壤评价,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问:环境影响评价中土壤评价对周边调查范围如何划定?
答: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7.2 调查评价范围”的要求确定项目的调查范围,如项目污染物排放涉及大气沉降及地表径流,且居民点位于影响评价范围(最大落地浓度范围)内,则应判别为敏感,反之则判别为不敏感。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也可径向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咨询
问:生活垃圾渗滤液滤干后的污泥是否属于危废?请帮忙给出具体的证明资料。
答: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一般首先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若名录中有即属于危险废物。若名录中没有,但具有相应的危害特性,须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生活垃圾渗滤液滤干后的污泥虽不在名录内,但有一定的危害性,建议开展鉴别。
问:4个项目,在同一地块,均为新建项目。4个项目的原辅料、生产工艺及产品均一致,仅建设单位不一样。生产工艺涉及酸洗,根据土壤导则定为二级,现能否将4个项目视为一个整体,只开展一个土壤现状监测?因为考虑到实际情况,产品工艺等一致,且用地的土壤性质状态等也基本一样。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对于基本因子,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三年至少1次的监测数据,可不进行现状监测;引用数据因满足7.4.2和7.4.3的相关要求,并说明数据有效性。对于特征因子,应至少开展1次现状监测。对于所述项目,应分别至少开展1次特征因子现状监测;对于基本因子,可以引用数据,但应满足导则要求。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我司属于五金制品生产加工,设有喷漆工艺,原料为水性油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版),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类别,别,应编制报告表,但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中附录第53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环评类别是报告书,对应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是III类,而其他类别属报告表的,对应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是IV类。地下水导则表格备注内容显示:本表未提及的行业,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后,较本表行业类别发生变化的行业,应根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程度,参照相近行业分类,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进行分类。请问,我司属报告表类别,鉴于名录已更新,能否以纳入地下水IV类来执行?还是因有喷漆工艺,须按地下水III类执行呢?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类中“其他”项目应编制报告表,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压铸件的生产加工,生产原料为铝合金、锌合金,生产工艺为压铸成型、人工去批锋、攻牙、整形、质检、包装。产品五金压铸件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的C33金属制品业-339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2有色金属铸造,那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是否属于制造业-金属制品-其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还是属于制造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及非金属矿物制品-有色金属铸造及合金制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Ⅱ类?
答: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企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C3392有色金属铸造”业,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中的“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该类别中“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属于I类项目,“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属于II类项目,“其他”属于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结论是否应有时效性?环评报告的结论其实是有一个时效性,时效5年,5年内不动工建设,那就得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因为周围环境存在一定变化。那么从技术讨论上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也应有一个时效性,因为做土壤调查时也要考虑周边企业对这块地的影响,才可以下结论。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是否应该重新修订备案?因为5年内周边环境也存在一定变化。当时的报告对这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结论是否依然能代表5年后土地的状况。周边环境的污染物大气沉降及地下水受影响,这是一个变化因素。建议地方是否应当出台一些法规,类似应急预案、环评的结论具有一个时效性,规定一个期限内该地块不开发建设,重新修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
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 〔2019〕47号)明确了评审的有关原则:1.整体性原则。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各环节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
“假设这块土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可行,5年后再开发”,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在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补充调查。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涉及喷漆的设备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进行评价。附录A的表A.1说明“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的“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应判定为I类项目。请问:请问喷漆是否属于有机涂层?应归为哪一类项目?谢谢!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造、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类别中“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属于I类项目,喷漆属于使用有机涂层。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企业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的真空镀膜加工,主要工艺是半成品工件清洗烘干后上挂具进入真空镀膜机镀膜,并无使用化学溶剂,也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那么他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中是按照“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归为一类呢?还是按“其他”归为三类?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五金制品真空镀膜加工项目可归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想咨询请教问题如下:1、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地块,应将其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清单”,这个权限是区县级环保局还是市级环保局操作的,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在什么环节移除?2、环保部门在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风险评估报告等,是否出具受理回执或材料签收表之类的?谢谢
答:您好!1.对于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地块,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上传评审材料后移出调查名录清单。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执行,不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是否出具受理回执,请咨询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同时使用水性漆和UV漆的项目在土壤评价中属于几类项目?假如单单使用UV漆是否还是属于I类中的使用有机涂层?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使用有机涂层的项目属于I类项目。使用水性漆的项目,可归为“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中的III类项目。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在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中,涉及到一个建筑垃圾分拣破碎站,从事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中C4220非金属材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具体工作为城市建筑垃圾回收,分拣,破碎,成品(沙料,石料),生产时间约一年左右,车间面积约4800㎡,建筑垃圾分拣区域、成品堆放区域等约6000㎡,生产区域的硬化层厚度在0.5m以上,堆放区域硬底化约0.2m。该建筑垃圾分拣破碎站环评批复明确其不涉及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另访谈得知,其建筑垃圾主要来自周边旧村改造项目。在疑似污染地块管理办法中,明确疑似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生产经营活动用地。请问,在对该区域的初步调查中,是否可以按照非疑似地块(不小于6400㎡)布设取样点位?
答:您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 2017年 第72号),初步调查阶段布点要求原则为: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某项目行业代码为C3990 ,属于国家“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4、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而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全部”类别,有涉及酒精清洗剂清洗工艺,会产生少量清洗废水,进入储罐收集拉运处理,不外排。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项目属于“K机械、电子-83电子配件组装-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II类。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园区内均为硬化地面、已建成厂房、园区道路及零星绿化树。按导则要求地下水III类项目应进行监测,但鉴于项目若取样监测会破坏已建成的硬化地面,反而影响硬化地面日后的防渗效果,增加地下水被污染风险。因此,为避免破坏防渗层,保证现有防渗措施的有效性,项目是否可以不进行地下水现状监测?
答:建议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判定评价等级,按照相应评价等级要求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应主要布设在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以及对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若掌握近3年至少一期水质监测数据,基本水质因子可在评价期内补充一期现状监测;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需至少开展一期现状监测。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厂区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要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在开发区、自贸区、专业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转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境实施联动,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内容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有个建设项目,有用到溴甲烷进行检疫熏蒸消毒,在考虑这个项目产生的溴甲烷是否涉及大气沉降影响,以确定影响评价范围。因为溴甲烷属于挥发性较强的气体,不溶于水,过去常用于土壤熏蒸消毒,这样是否可以考虑溴甲烷易挥发,不易在土壤中产生残留污染,而把这个项目对土壤的影响类型定为不属于大气沉降影响的类型。(因为如果不考虑大气沉降途径影响,项目影响范围内是没有敏感目标的)
答:建议您参考《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进行确定,其中需要考虑大气沉降的行业包括: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疗废物处理) 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等。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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