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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京津冀“2+26”通道城市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83号)等。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绩效分级,差别管控;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各县(市、区)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组织乡镇(街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一厂一策”要求对重点废气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二)机构职责。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县(市、区)上报的预警信息,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指导各县(市、区)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各县(市、区)负责修订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五、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秋冬季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监测预报
1.监测。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2.预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四)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未能提前预测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黄色、橙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发布红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批准,市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预警的发布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预警信息同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达到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时,应及时发布降级或解除预警信息。预警的解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调整。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等级的调整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六)预警区域联动
当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内或省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省预警时,我市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六、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派出执法人员对应急减排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严格执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新修订完善的应急减排清单,核算出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的应急减排比例,应急期间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分级,实行差异化管控。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由市城市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或危险废物(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由市卫生健康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由市直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其中,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涉及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外贸出口、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名单、保障类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名单确定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直主管部门备案。
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要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重点行业按照所申报绩效分级标准执行。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确保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A.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B.面源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筒仓、集装箱、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C.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济宁市限行区以内(东二环(S104)、北外环(S338)、西二环(新G105)、南外环(临菏路),不含外环路)、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止通行;禁止使用各类国二及以下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全市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D.其他减排措施:
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全市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未按国家、省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确保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A.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B.面源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筒仓、集装箱、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C.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济宁市限行区以内(东二环(S104)、北外环(S338)、西二环(新G105)、南外环(临菏路),不含外环路)、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止通行;禁止使用各类国二及以下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钢铁、建材、电力、煤矿、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运输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D.其他减排措施:
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装卸;全市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对未按国家、省要求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确保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A.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B.面源污染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筒仓、集装箱、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煤矿煤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堆场(筒仓、封闭式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C.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行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三轮汽车、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驶入济宁市限行区以内(东二环(S104)、北外环(S338)、西二环(新G105)、南外环(临菏路),不含外环路)、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含外环路)。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运输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D.其他减排措施:
加大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油品日常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装卸;全市范围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四)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各县(市、区)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评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县(市、区)要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保障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需要。
(三)物资保障。各县(市、区)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县(市、区)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县(市、区)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县(市、区)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三)预案演练。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监督管理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导检查;督导组及时组织人员对全市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9月20日印发的《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1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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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25日印发《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对能力和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详情如下:常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对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1月18日印发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本预案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8日发布关于湖北省2024年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2024年第一批全省共评定武汉新锐合金工具有限公司等61家A、B级和引领性企业,其中A级7家、B级34家、引领性20家。关于湖北省2024年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为精准化开展重污染天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18日印发《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
11月18日,河南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政府11月5日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面源精准化管理提升、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政策标准激励提升等八大方面48项重点任务。昆山市空气质量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秋冬季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力冲刺完成2024年国家下达广西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西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文件全文如下:
11月22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细化了30项具体工作任务,并对涉及的21个部门进行职能职责分工。对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通辽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具体如下。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1月22日起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详情如下: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决策部署,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荆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包括推进实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推进实施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推进实施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行动;强力推进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
11月19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6%,全市及各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NOx和VOCs排放总量相比2020年分别下降12%以上。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保绩效“创A”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1日发布《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在严格落实国家、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美丽中国建设以及美丽贵州建设中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强化VOCs综合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任务;按照“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中
秋冬季,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也是太原打响“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攻坚期。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外发布《太原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小编为您划重点。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2024年度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2024年10—12月PM2.5浓度控制在4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8963吨(1
近日,江苏如皋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我市PM2.5平均浓度31微克/立方米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全文如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区、街道)
11月4日,广西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目标2024年10—12月,市本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县(区)完成市本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2025年1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1日印发《南开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工作计划》,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详情如下:南开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11月29日,时代绿能济宁市750MW风电项目暨金乡县445MW风电项目现场推进会在济宁市金乡县成功举行,项目正式开工。在国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下,时代绿能积极投入可再生能源领域建设。继济宁市1.1GW国家级大型光伏发电基地项目取得良好成效后,再度与济宁市
9月25日,山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安全风险,助力“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
8月26日,随着山东济宁供电公司配网调度控制中心、金乡县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共同确认10千伏兴南线卢庙分支57L与10千伏胡张线联络分支43L的联络开关遥控合闸完成,10千伏任城—金乡跨区域联络工程投运,济宁市内首次实现市县配网跨区互联互供,有效提升了市县边界地区的供电可靠性。任城区喻屯镇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8月27日,济宁鱼台燃气调峰发电项目签约仪式举行,济宁市副市长张东与太平洋能源中国区副总裁蒋跃军签署了济宁鱼台燃气调峰发电项目合作协议。据了解,该项目拟分两期建设4台世界技术最先进、功率最大、效率最高的9H级(超大重型)燃气机组,全部建成投产后,将成为国内发电效率最高
5月28日,山东省济宁兖州区发改局公示8月份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信息公开发布的公告。根据公示,山东省济宁兖州区8月份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150.461MW。原文如下:关于兖州区2024年8月份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信息公开发布的公告为推动新能源科学有序安全发展,促进分布式光伏就近消纳和电力平衡,确保
8月19日,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政府公布2024年8月微山县配电线路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信息表。信息表显示,8月份微山县108处10千伏配电线路已无可接入分布式光伏容量,10处配电线路可接入分布式光伏新增容量合计约40.14千伏安。信息表详情如下:
山东济宁国家先进光伏技术“领跑者”基地是我国第二批光伏领跑基地之一。济宁基地于2016年5月获得国家能源局批复,2016年12月开工建设,2017年9月并网。济宁基地建设规模48万千瓦,包括2个10万千瓦、1个8万千瓦和4个5万千瓦的单体项目。2024年6月,济宁基地总发电量为6801.81万千瓦时,环比减少1.10%;
8月1日,位于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东首的国网济宁智慧超充柳行综合示范充电站建成投运。该充电站集“光储充检放”和“服务驿站”于一体,配置了120千瓦光伏发电、200千瓦时移动式储能设备,设置了充电“服务驿站”并配置人工智能终端和自助办电终端,预计年均发电量11万千瓦时、充放电量7万千瓦时。国网
7月22日,在山东济宁220千伏泗庄变电站220千伏GIS室内,随着无人机自主巡检系统下达巡检指令,两台无人机顺利起飞,协同开展巡检作业,快速、高效完成了巡检任务。这标志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在山东首次实现了变电站室内无人机多机协同巡检。在变电站室内巡检工作中,由于空间狭小、设备密集,传统的摄像
日前,山东济宁任城区公布2024年7月份任城区任城供电公司变电站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信息表,信息表显示,任城区部分地区仍有可开放容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3日,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100MW/200MWh独立储能项目成功并网,该项目是由时代绿能投资建设的首个独立储能项目。该项目坐落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实际用地面积约20亩。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了100MW/200MWh储能设施、220kV变电站工程及220kV送出工程。项目采用宁德时代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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