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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宿迁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生态环境职能机构,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江苏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0〕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20〕225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实现国家、省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现就我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项目排放标准审查
凡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江苏省相关排放标准和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等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VOCs特别排放限值。
二、规范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应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VOCs含量应满足《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 3500—2019)限值要求。建设项目应通过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控制VOCs产生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环节应要求建设单位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重点加强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价审查。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人造板制造、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相关企业,涉VOCs物料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详细描述物料配料、转移、储存、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采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凡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有关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充分论证采取的VOCs无组织控制措施,VOCs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凡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明确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四、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和台帐管理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应烧尽烧”的原则,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强化建设项目含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VOCs高效治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催化燃烧(RCO或CO)、蓄热式热氧化炉(RTO)、直燃式焚烧炉(TO)等处理技术,未采用焚烧处理技术或不适宜采用焚烧技术的应充分说明依据和原因。其中,高浓度有机废气(VOCs初始浓度≥5000ppm)的废气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中等浓度或低浓度(初始浓度VOCs≤1000ppm)、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脱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含有有机卤元素、硫元素成分的VOCs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含酸、碱大气污染物的有机废气,应取中和等措施预处理后,方可采用RCO、CO、RTO、TO等处理技术。除用于恶臭异味治理外,不得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生物法等低效处理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严禁采用活性炭吸附、喷淋等单级废气处理工艺。必须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制定活性炭定期更换管理制度,并做好台账。喷漆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涉VOCs改扩迁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现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中应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含VOCs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落实建设项目VOCs总量前置审核制度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必须完成上年度VOCs总量减排任务方可审批辖区内的涉新增VOCs污染物产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暂缓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涉VOCs产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落实现役源2倍、关闭源1.5倍替代政策。
六、建立喷涂产业集群集中处理中心
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下滑趋势十分明显,臭氧超标天数多,同比改善不明显,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完成度差距较大,省生态环境厅已向我市发出环境预警,现有喷涂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多发。各地应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喷涂(不含喷塑,下同)集中处理中心,涉及使用涂料中VOCs含量超过10%的喷涂建设项目,应进入喷涂中心集中喷涂,集中喷涂VOCs废气(不涉及含有有机卤素、硫元素VOCs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催化燃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提高VOCs治理效率。特殊项目无法进入喷涂中心处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征得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同类项目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托大型企业建立喷涂中心,大型企业自建喷涂中心的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获得同意。各地应加强涉及喷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未进入喷涂集中处理中心的喷涂项目,实行项目限批。对已受理的喷涂项目按原有政策完成审批,新受理项目执行本通知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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