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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业园区
5.3.1 工业园区内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雨、污水收集系统完备,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5.3.2 工业园区内污水排放应满足纳管要求,不符合纳管要求的应按规定建成符合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使污水达标排放。
5.3.3 有污染的区块宜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受污染的初期雨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5.3.4 工业园区内应建立独立的污水管网,管网无错接、破损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5.3.5 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和雨污分流系统,且排水管网走向清楚;
2 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分质分流、分质处理;
3 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应在车间出口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4 列入水污染源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的企业,应在雨水、污水外排口设置在线监测设施,并将数据传输至地方环保部门;
5 企业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纳入园区内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
6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生产、工艺污水输送管道应实现明管化、地面化,严禁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7 污水排水口应设置规范,并设置标志标牌;
8 具有入海排污口的企业,通过审批后,应开展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9 园区或企业的事故排水应有效控制,不得污染周边水体环境。
5.4 六小行业
5.4.1 餐饮业及其他产生油污行业的污水应设置隔油池预处理后进行排放。
5.4.2 小餐饮单位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隔油池的应设置小型油水分离器,餐饮业设置隔油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污水隔油器》CJ 295 的规定。
5.4.3 餐饮集中区易发生倾倒的区域宜设置集中倾倒点,将产生的污水收集后接入污水系统。
5.4.4 流动摊位产生的污水宜统一收集至污水集中倾倒点,依次通过隔油池和化粪池预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
5.4.5 流动摊位经营点的地面宜经过防油渗处理,防止油剂污染地面。
5.4.6 洗车场所应在室内设置冲洗场地,四周设置排水沟收集冲洗污水,经沉淀过滤后接入污水系统;室外洗车场地应在设置专用洗车污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的基础上,额外设置防止雨水混入的装置。
5.4.7 旅馆、美容美发、洗浴等经营场所产生的污水应经毛发收集井(器)或毛发收集器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
5.5 其他
5.5.1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应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
5.5.2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排臭系统宜进行除臭、除味处理,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的规定。
5.5.3 医疗机构改造后,雨水不应作为雨水回收利用水源。
5.5.4 餐饮业及产生油污的行业的污水应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道,餐饮聚集区各商家出口隔油池后宜统一设管道收集,接入中央隔油池后再接入市政污水管道。
5.5.5 菜场、农贸市场内经营产生的各类污水在进入污水系统应设置格栅、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避免杂物进入污水系统。
5.5.6 工地排水应实行分质排水,生活污水应设置相应隔油池和化粪池并接入污水管道;施工现场泥浆水必须外运处置,不得排入市政管道;施工基坑水、地下水应经三级沉淀达标后排入雨水管道,严禁直排管道或河道。
5.5.7 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排放的污水应设置专用污水收集及沉淀过滤设施,并设置防止雨水混入的装置。
5.5.8 大型综合体的厕所污水与餐饮污水应分系统排放,并按照最高秒水量排放要求设置相应的化粪池和隔油池,在接入市政污水井前应加装格栅井。
5.5.9 地铁、下穿通道、隧道等既有构筑物的地下渗水排水应排入雨水管道。
5.5.10 其他类中涉及的垃圾房(清洗点)、露天洗衣台(点)、空调水、景观水池等排水应符合本规程第 5.2 节的规定。
5.6 公共排水设施
5.6.1 公共排水设施改造应根据调查成果,对雨污水管网存在混接、错接、渗漏和破损等问题进行修复改造。
5.6.2 市政设施配套不到位的区域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污水直排:
1 增设临时雨污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后接入市政排水管网;
2 在无法新建临时雨污水管网的情况下,应对合流管道采取临时截污措施,临时截污措施宜采用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减少雨天对污水系统的冲击;
3 采用生化池等污水处理措施,水质达标后排放。
6 施工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应选择工艺先进、施工方便、开挖量小的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城市环境和居民出行造成的影响。
6.1.2 片区内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后应无漏接、错接、混流现象,污水总管与市政道路污水管接口正确。
6.1.3 道路部分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排水部分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的规定。
6.1.4 改造后的排水设施应进行系统化标识,推进排水设施系统智能化管理。
6.1.5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雨污分流工程管网分部总图、标明验收范围、验收设施明细量、排水流向和节点井位置等。
6.1.6 验收应对照调查问题清单,检查问题点位的整改情况。
6.2 施工
6.2.1 施工前应发布施工通知,对周边居民用户先行告知。
6.2.2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等,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的规定。
6.2.3 进行立管分流工程改造的居民住宅应统一规划,按组团分布实施,未实施工程区域应给予特殊说明留档。
6.2.4 施工现场竖向安全防护宜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建筑物外立面竖向安全防护不应采用安全平网或安全立网。
6.2.5 幢间道路较为宽敞且存在高空机械作业施工面时,宜采用登高车作业对立管进行施工;幢间道路较窄或绿化较多时,建筑周围大型乔木较多无法机械施工时宜采用脚手架作业方式对立管进行施工。
6.2.6 改造中建筑立管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整合,减少建筑立管数量和管线的占用空间,提升建筑美观度。
6.2.7 合流制管道雨污分流后应对保留下的管道进行排水管网清疏、沟通和改造,并进行CCTV 检测,确保原管道能满足雨水(或污水)的使用功能需求。
6.2.8 雨污分流后应确保出水口排水通畅,避免出水口的溢流。
6.2.9 管道施工完成后应对管材的质量、接头进行检查,并进行 CCTV 检测和闭水试验。
6.2.10 施工场地内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出口处设置清洗槽和过滤网,施工及清洗车辆污水进入沉淀池,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不应直接进入城市排水系统。
6.2.11 砖砌检查井应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内外面进行粉刷,粉刷厚度及粉刷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2.12 工程结束后应对施工期间路面及绿化被破坏的区域进行恢复。
6.2.13 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后,应对雨污水立管应分别喷绘“雨水”、“污水”或“Y”、“W”字样;地面雨污水检查井边宜分别采用不锈钢或喷绘方式标注“雨、污”或“Y、W”及走向标志。
6.2.14 沉淀池、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毛发收集器、格栅和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2.15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安装位置、设备节点要求、雨量计和智能控制柜的安装等因素。
6.3 验收
6.3.1 新建的雨污水管道应对其接口、轴线、高程和质量作为重点项目进行验收记录。
6.3.2 建设单位应在污水管道接入节点井前后拍摄对比照片,并编辑说明。
6.3.3 验收时发现雨污分流设施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应当场出具整改意见并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6.3.4 应对雨污分流前后的排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综合评价片区雨污分流的实际效果。
6.3.5 验收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技术报告及相关测绘图纸资料;
2 建设方案;
3 项目工程设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相关档案资料;
4 排水户环境影响评估审批、排水许可证相关资料;
5 长效管理机制材料。
6.3.6 生活小区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涉及阳台立管改造的,立管连接件应设置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美观,连接部位无扭曲、变形;
2 智能雨污分流装置应符合远程智能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要求;
3 生活小区及配套公建单位相关油水分离器、隔油池、毛发收集井(器)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到位;
4 雨污水立管及地面管网标识走向清晰,与实际相符;
5 晴天时,生活小区雨水口无污水;
6 生活小区物业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7 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园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2 污水排水的水质应符合排水纳管和环保的要求;
3 工业园区应办理排污和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相关许可证;
4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8 六小行业类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小行业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到位,并定期清疏养护;
2 营业场所应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水质应达到排水纳管的要求;
3 营业场所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3.9 其他单位雨污分流改造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排水管网图与现场实际相符,雨污分流到位;
2 相关污水预处理设施应设置到位,并定期清疏养护,排水水质应达到排水纳管的要求;
3 晴天时,其他单位的雨水口不应有污水排出;
4 其他单位应办理排水许可审批并出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5 其他单位应落实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出具日常排水设施养护记录。
6.4 评价
6.4.1 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完成后,管理单位应对排水户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设施运维和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6.4.2 评价过程中排水户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限期整改,期限后排放仍不达标的应收回排水许可证并停业整顿。
6.4.3 验收结果应按各类排水户验收评分细则的评定要求分三个等级,验收评分细则应符合
本规程附录 G 的规定。总得分 80 分以下为不合格,80 分~90 分为合格,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6.4.4 排水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镇应根据雨污分流验收评定结果由出具评定牌,并在排水单位醒目位置张贴。评定牌样式宜符合本规程附录 H 的规定。
7 运行与维护
7.0.1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养护队伍,配备专业养护人员和设备。
7.0.2 日常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 的规定。
7.0.3 排水管渠应定期检查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7.0.4 各类排水户应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制度,落实定期巡查、维护、整改机制,有完整详细的日常巡查、养护和整改记录。
7.0.5 各类排水户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7.0.6 日常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冒溢;
2 雨水口排水情况;
3 井盖破损;
4 管道塌陷;
5 违章占压;
6 违章排放;
7 私自接管;
8 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
7.0.7 工业园区应每 3 年~5 年巡查一次内部管网系统,污水管线应无明显的跑冒滴漏,并做好相关排放台账记录;雨水收集口、管线应无明显淤堵,排水通畅。
7.0.8 生活小区和其他类单位应在日常物业管理中巡查区域内管网系统,确保各管道无破损、缺漏和淤塞等。
7.0.9 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应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7.0.10 检查井和雨水口的清掏宜采用吸泥车等机械设备,管道疏通宜采用推杆疏通、转杆疏通、射水疏通、水利疏通或人工挖铲等方法。
7.0.11 隔油池应定期检查,如发现第一格油垢积聚超过液体的 1/4 或池底沉积物超过过水管入口,应立即清理,以免油垢堵塞管道。
7.0.12 化粪池应根据容积和管理要求每年至少清理一次粪皮和粪渣。
7.0.13 沉淀池应定期检查沉积泥沙厚度,当第一格池底沉积物超过水位的 1/3 是应立即清理,防止沉积物堵塞管道。
7.0.14 毛发聚集器和毛发聚集井应每隔 1 天~5 天检查一次,放滤篮或栅网中毛发等纤维状物过多时应进行清理,防止堵塞和出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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