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摘要:在国家长江保护战略和立法的大前提下,以地方立法促进长江大保护是必要的举措。迄今为止,一些地方已经围绕长江保护开展了立法工作,对国家或地方的长江保护的目标、要求进行了一些必要的立法回应。这些地方立法以单项环境要素为主、以污染防治为中心,着力解决本行政区域的长江保护的具体问题。由于国家的长江保护立法尚未出台,地方立法缺乏必要的共识,并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其立法层级、调整对象、具体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足。在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以及《长江保护法》(草案)进入审议之际,长江保护的地方立法需要树立立法目标整体观、功能协同观,并从国家自上而下地推动与地方立法的规范化两个层面予以积极的回应。
关键词:《长江保护法》;长江保护地方立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必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当前,以严密的制度体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成为国家与社会的共识,而严密的制度体系的形成离不开立法活动的保障。长江立法既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也包括地方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有其独立的就范空间且属于我国长江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各省市根据自身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强化保障措施,体现了地方立法在长江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目前,一些地区积极推进了长江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对国家或地方提出的长江保护的目标、要求、任务进行了必要的回应,但是,这些地方立法尚不能满足长江保护的现实需求,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本文在对长江保护地方立法现状评价的基础上,检视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发现造成问题的原因,并研讨优化地方立法的路径,以期为实现长江保护良法善治做出努力。
一、地方性长江保护立法之现状评价
1.地方性长江保护立法实践
环境法律体系是由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排、防灾减灾等多个门类组成。本文以长江保护的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为研究对象,并将其分为长江干流的地方立法和沿江地区制定的长江一、二级支流,重要江河湖泊等区域的地方立法两类。
长江干流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三是地方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北大法宝以“长江”为关键词检索,检索到现行有效且与长江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6部、地方政府规章3部以及大量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中,《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是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其余五部均为省级地方性法规,涉及四川、重庆、江苏3个省份。从内容来看,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大都是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国家政策的出台、修订以及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围绕流域及库区水污染防治、水源涵养、防护林管理、自然保护区、岸线保护、河道采砂管理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文本(见表1)。
除了长江干流的地方立法,沿江地区针对长江一二级支流、重要江河湖泊等区域的地方立法在长江保护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位于长江中游的湖北省,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并肩负着南水北调中线源头、保护一库清水永续北送、保障三峡大坝水利和生态安全的重责。同时,湖北省面临着一些具有共性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问题,如饮用水安全的保障与风险防范,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污染企业的退出,“化工围江”的解困,城乡污水的集中处理,农村面源污染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三峡、丹江口等重点湖库区域的保护,小水电的生态环境影响与生态用水保障,船舶污染控制,岸线占用清理与管控,生态修复的启动等,以及一些需要通过改革解决的流域管理体制机制不畅的深层次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在省级层面制定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正在制定《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与此同时,湖北一些市(州)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清江保护条例》《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等。这些地方立法虽不是直接以长江干流为对象,但是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长江环境质量密切相关,影响着长江保护的实效,为此,本文亦将其纳入研究视野。
2.地方性长江保护立法的特征
一是与国家的推动密切相关,对国家或者地方的目标、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回应。“在中国的地方法治实践中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中央出台政策文件主导各地方法治建设的具体进程,将法治建设作为一项国家任务,自上而下地层层推进”。从总体上来说,地方立法大部分内容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出台后的进一步立法,地方性立法对国家或者地方长江保护的目标、任务进行了必要回应。例如,《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规定的区域限批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第十八条第四款“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近年来开展的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规定。
二是长江保护地方立法大多是以单项环境要素展开的立法。例如,《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条例,从其名称即可看出都是针对单项环境要素的立法。长江保护地方立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水体,例如,《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将“保障长江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再如,《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虽然规定了生态修复,湿地保护,在珍稀鱼类洄游区、珍稀鸟类栖息区以及自然湿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等内容,但是,在整部条例中只有2条,并且其最终目标也是保护水体。
三是与污染防治有关的长江保护地方立法大都由总则、规划与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沿袭了国家立法的基本形式,从框架结构到规范设置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包括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体制、环境保护义务与行政奖励以及基本制度等内容。设置的基本制度涵盖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目标责任制、环境标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水质监测、应急处置、总量控制等。与《水污染防治法》相同,从排污口设置、工业、城镇、农村与农业、水产与畜禽养殖、船舶等方面控制水污染,从取水口设置、饮用水水源区的划定、备用水源以及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方面保障饮用水安全。
四是规范设置细化、具体,主要是实施性立法,反映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例如,重庆位于长江的上游地区,作为长江流域的生态屏障其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更是直接关系到中下游的饮用水安全,因此,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上游、库区立法的重点任务。《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第三章,置于水污染防治一章之前。而位于下游的江苏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水污染问题,《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则将这一章置于水污染防治一章之后。在框架结构上的不同安排,反映了本地区长江保护的任务重点不同。再从饮用水保障的具体规定来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细致、全面的内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专章中,从饮用水保护区的划定到警示标志的设定都做了全面规定,而且在畜禽养殖分类管理部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将水污染防治与长江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相联系,从林业、湿地、珍稀动植物保护以及用水、节水、调水、排污通道规划等方面全面防治水污染。
二、现行长江保护地方立法之问题检视
当前,我国各地开展地方立法的积极性较高,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底,制定机关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现行有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12397件,其中行政法规75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6 08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3 519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95件,经济特区法规335件,司法解释710件。这些地方立法中有很多与长江保护有关。虽然我国进行了大量的地方立法,但是效益不彰,且呈现出“中央与地方之间出现的‘跟风立法’‘一竿子插到底’,地方与地方之间‘左右对齐’‘竞赛立法’”的现象。而长江保护地方立法既存在着地方立法的共性问题,也有基于流域特殊性而产生的个性问题。
从地方立法的层次构成来看,地方立法与政策杂糅且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为主。当前与长江干流保护有关的地方立法主要是地市政府和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以通知或者实施意见的形式发布,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数量较少,且主要是上游的四川、重庆与下游的江苏、上海,而位于长江中游的众多省份却没有相应的关于长江干流的地方立法。例如,《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电〔2016〕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庆段)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9〕2号)等。这些政策性文件目标明确、灵活性强,可以短期内解决突出问题,但是,规范层级很低,规范的效力较差,随着新的政策文件的出台和工作目标的转移而不再受关注,不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容易造成环境问题“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现象。另一方面,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部门、不同时期主导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性、协作性的考量,很难一贯坚持保护优先,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之间“相互割据”,形成了边保护边破坏的局面。
从调整对象与具体内容来看,法律客体仅局限于水要素、水客体且以污染防治为主,缺乏对水资源、水生态的关注。当前地方立法围绕水要素、水客体展开制度设计,而对于与水密切相关的土要素关注不足。水土应当是流域环境保护的核心,缺一不可。同时,“中国的水资源保护是在水环境受到污染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开始并顺势发展起来的。就专门的水资源保护部门而言,工作基本上是围绕水污染防治进行的,水资源保护即水污染防治的思想根深蒂固”。受此种思想的影响,对流域环境问题的关注仅局限于水污染,而对水资源、水生态的关注不足。既缺乏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综合、系统管控的立法规定,又缺乏以长江生态环境为保护对象,将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资源开发利用予以统筹协调的综合性立法,这就使得污染防治成为立法的主要内容,不仅以水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地方立法,而且在以流域整体保护的地方立法中,“水污染防治”是重要的一项内容,例如,《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设立了“水污染防治”专章。
从立法技术来看,大量体现为集成、重复等,创新性明显不足,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增效有限。立法技术可以分为三种:集成、重复与创新。集成是指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的内容以一定的逻辑方式排列,在同一章节中予以规定的立法技术。集成在地方立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例如,《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在“污染防治”章节中梳理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并按照相应的逻辑进行组合排列。重复则是指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的内容在地方立法中重申的方式,长江保护地方立法大量采用了重复的立法技术。重复与集成两种立法技术不是完全独立、分开的,存在着交叉,例如,《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监督管理”的章节,同时采用了重复与集成两种立法技术。
创新性明显不足,当前地方立法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了执行性方面,而对于补充性以及其他形式的创新不足。有的法规“仅提出一个行政管理或者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而不对具体调整手段作任何规定,致使整个制度变成‘空中楼阁’,美其名曰‘倡导性规定’,实则根本无法实施,成为‘景观式立法’”。例如大多数地方立法中规定了环境教育的内容,《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教育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各类主体如何开展环境教育、不依法开展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这些内容的缺失使得该条款的效力大打折扣,除表明地方推进环境教育的决心外,其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不大,进而使得环境教育成为一个没有保障的义务规定。“有的实施类法规,真正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带有地方特点的规定就只有几条”。这一困境使得地方立法所具有的弥补国家法律空白、解决地方具体问题等功能被“屏蔽”,地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不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在整体上使得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增效有限。
长江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这些问题,除了地方立法本身的问题以外,在深层次上,与国家整体的谋篇布局有关。在纵向上,央地事权划分不清使得地方立法呈现出“中央立法在极大的弹性和极小的张力之间跳跃,地方立法在无所顾忌与束手立法的乖巧之间沉浮。例如,三峡库区跨越湖北、重庆两省市,在国家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应当作为地方性事务进行地方立法还是应当作为国家事务由国家立法呢?在横向上,当前我国地方之间的合作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区立足于本行政区的情况以解决本区域的问题为目标进行“关门立法”,未形成上下游、左右岸的协同机制,导致流域和区域生态整体呈现监管制度的分割化、碎片化。例如,现有立法中对环评的会商,区域之间的联防联控,上下游、左右岸的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内容都鲜有涉及,使得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囿于行政区划而效益不彰。
三、优化长江保护地方立法的因应对策
对长江保护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估与问题分析的目的是探寻其优化之路。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部分是由国家顶层的制度设计造成的,部分是由地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对于其中属于国家顶层设计的问题,《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而对于地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问题,则需要从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层面进行回应。
1.树立长江保护地方立法的目标整体观、功能协同观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再次强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对当前长江生态环境状况的准确把握,是长江流域各类保护修复开发利用行为的指南针。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立了长江大保护的战略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展开了具体的行动。2017年,环保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根据行动计划的任务,生态环境部确定了长江流域劣V类国控断面整治、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三磷”专项排查、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作业、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等方面的专项行动。
从国家的角度考量,长江流域是一个完整且巨大的生态系统,其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生态安全。但是,大的流域又是由众多小的流域组成,长江流域既有横贯东中西部的干流,也有汉江、清江、沮漳河等众多支流,支流又可以划分为一级、二级支流,可以说流域又具有层级性。而因循千年历史,中国长期坚持的“山川形便”和“犬牙相入”两条行政区划基本原则,并有意用行政区划上的“犬牙相入”来打破“山川形便”的地缘政治考量,使得长江在行政区划上又涉及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地方立法涉及的是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片段”。同时,“以大气、海洋、江河、森林为基本载体的生态环境拥有不言而喻的整体性或者说系统性,各地方政府均难以通过排他性政策或者说技术性手段完全杜绝自身生态治理所产生的正外部收益的‘外溢’,也相应无法杜绝其他行政区生态污染或者说生态治理不作为引发的负外部效应的‘流入’,这必然需要生态环境治理的横向政府合作”。这种“外溢性”特征,要求上下游、左右岸必须要协作,采取综合措施形成制度合力才能收获良好效果,而仅凭一方努力收效甚微。以水污染防治为例,若上游不采取措施控制污水排放量,基于水的流动特性,下游地区的努力往往收效很差。
因此,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长江保护之际,长江保护地方立法需要树立目标整体观,以国家长江保护确定的目标、任务为中心,以促进长江流域生态整体性保护为基本要求,地方目标、任务应当服从流域整体目标,地方立法应当服务于国家整体目标,立足本地长江流域的区域性特征,通过对本区域环境的治理、保护与修复,实现总体的长江保护目标。同时,地方之间应当树立合作意识,强化合作立法,以流域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为目标,通过联防联控、联席会议等合作方式,实现流域整体目标。
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流域地方立法虽然仅针对本区域的环境问题,但是,在行政区划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仍然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同样具有区域的整体性与跨部门性特征。区域的整体性要求进行地方立法时,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不是就保护谈保护,而是以区域整体环境为前提,将山水林田湖草视为一个整体,采取综合措施形成全面的保护合力。而某一环境要素的治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例如,湿地保护一般涉及林业、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行使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土地开发等职责,这使得地方立法具有了跨部门性的特征。以区域的整体性与跨部门性为前提,长江保护地方立法需要树立功能协同观。
功能协同观包含三个层次。一是部门职能的协同。在长江保护中,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各职能部门往往会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而忽视甚至不惜牺牲整体利益。加之管理手段单一、治理措施简单,使得结果不尽人意。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在立足于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促进部门职能的协同,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鼓励部门之间合作,共同致力于长江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是环境要素的功能协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土壤、森林、植被、动植物、草原、湿地等多种环境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生态系统,每一要素具有其独特的价值,长江保护地方立法应当关注环境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推进系统修复、保护。同时,长江保护以流域为载体,需要对水这一核心要素特别关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具有不同的功能,且彼此密切联系,互相影响,地方立法必须树立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观,才能真正做好长江保护工作。
三是同一层级的地方立法的功能协同。以湖北省为例,该省已经制定并颁布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流域立法,为响应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国家战略,拟出台《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汉江、清江作为长江的一级支流,在制定《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时需要考虑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是否应当在清江、汉江流域适用。本文认为,《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意义在于以湖北省内长江流域作为一个整体对具有流域整体性的环境与资源要素进行整体治理和保护,因而应当树立流域整体观念,聚焦于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心任务,兼顾省内长江流域的水域和陆域。在《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三个条例的关系上,应当以《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及其法律适用范围的统筹观,综合、全面地考虑和统筹长江、汉江、清江立法之间的关系,并以其作为龙头、统领立法。在该条例出台以后,及时对汉江、清江立法予以修订,形成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合力。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月2日,长江环保集团与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签署共抓长江大保护合作框架协议。怀化市委书记许忠建,长江环保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朱向东见证签约仪式,长江环保集团总经理助理、湖南区域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李向明与怀化市副市长胡和平分别代表双方签约。许忠建代表市委、市政府对长江环保集团布
1月2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在湖北武汉举行揭牌仪式,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雷鸣山,党组副书记李富民及国家工程中心主要负责人共同为国家工程中心揭牌。揭牌仪式后,雷鸣山一行实地察看国家工程中心武汉研发创新中心办公及试验场所,了解国家工程中心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1月2日至3日在湖北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从头抓紧,干在实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在高质量发展上迈出新步伐,推动今年经济工作开好
12月28日,长江环保集团“水管家”智慧系统在三峡环保(长江大保护)研讨会暨公司成立五周年座谈会上正式发布。“水管家”智慧系统发布现场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是“水管家”智慧系统1.0版本,该系统以可靠的数据底座为“基”,以泛在感知监测为“眼”,以高效设备集控为“手”,以系统专业模型为“脑”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长江大保护”政治监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问题。12月18日,省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一把手”涉“长江大保护”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咸丰县委原书记郑东来搞虚假整改,导致自然保护区无法按期实施生态环境修复问题。2017年6月至2021年7月,郑东来作为时任咸丰
走进这家污水处理厂,无异味、无噪音,迎面而来的是一片片郁郁葱葱的草坪。“这个厂刚修建时我们还担心环境受影响,没想到竟然建成了绿地,不仅处理了污水,还美化了环境。”给家住附近的王先生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湖北省宜昌市首个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夷陵区郭家湾污水处理厂。近日,该厂顺利通过环境
近日,三峡集团所属长江环保集团上游区域公司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相关工作在渝落地见效,多个项目迎来试运行重要节点。重庆市巫山县江东新区污水处理厂重庆市巫山县江东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近日进入试运行,设计污水处理能力达1万吨/
近日,由长江环保集团牵头的南京市六合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覆盖的9个街道子项目顺利通过考核验收,标志着江苏省最大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之一正式投入商业运营阶段。本项目是南京市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先行示范项目,也是六合区最重要的基础建设之一,已被列为江苏省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南京市作为江苏省
10月12日,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雷鸣山在汉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党委书记、董事长汪建平一行座谈,双方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服务国家战略,深化多领域全方位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三峡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良友,中国
9月6日,长江环保集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朱向东,张家港市委书记韩卫,市委副书记、市长蔡剑峰,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邵军民出席仪式并见证签约。长三角分公司执行总经理蔡意与张家港市副市长蒋新峰分别代表双方签约。韩卫指出,张家港市近年来一直坚定不移走
盛夏午后,阳光不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红旗湖“清水绿岸,鱼翔浅底”。这个经过启动修复的水体生态修复项目,在微生物作用下,经过几场细雨的滋润,已经宛若生机盎然的“热带丛林”。无独有偶,在芜湖市江东水生态公园,通过以微生物为中心所建的生态稳定塘,水中水草摇曳、藻荇交横。近年来,看似不起
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长环国际会展(湖北)有限公司承办,中国海洋学会海水淡化与水再利用分会战略支持,拟邀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四川
2月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其中提到,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9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984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6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97万平方千米以内
2024年2月4日,湖南省2024年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拟申报项目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2024年2月4日-2月6日)。清单包括,尾矿库治理项目13个(含锰污染治理项目),系统整治项目18个,绿色发展示范项目5个。关于湖南省2024年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4年)发布。报告提到,2023年重庆市重点推进了美丽重庆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厚植新优势。坚决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攻坚战,持续巩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生态修复力度加大,新建“两岸青山·千里林带”50.5万亩、国家储备林101.5万亩,新增治理水
1月2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在湖北武汉举行揭牌仪式,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雷鸣山,党组副书记李富民及国家工程中心主要负责人共同为国家工程中心揭牌。揭牌仪式后,雷鸣山一行实地察看国家工程中心武汉研发创新中心办公及试验场所,了解国家工程中心
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省南昌市主持召开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国之大者”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战略实施以来,思想认识、生态环境、发展方式、区域融
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省南昌市主持召开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谋长远之势、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30日,长江经济带上游涪江流域北川段生态综合治理与产业振兴(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项目编号:SCYX-CG-2023059(招标文件编号:SCYX-CG-2023059)采购人: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项目名称:长江经济带上游涪江流域北川段生态综合治理与产业振兴(EOD)
10月24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就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精神
10年,历史上的短暂一瞬,而对于长江来说,却是一场新生与蜕变。中国要如何发展、要走怎样的发展之路?浩荡长江,一路奔涌,人们或许能从长江十年之变中窥见答案。自2013年有关长江流域发展问题在湖北首次被强调,再到重庆、武汉、南京以及近日江西南昌市的4次座谈会,长江的10年生动书写了“把修复长
近日,江苏省全面启动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江苏省委、省政府组建5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分别对南京、无锡、宿迁、连云港和镇江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据悉,本次督察将重点关注被督察地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情况;
由湖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长环国际会展(湖北)有限公司承办,中国海洋学会海水淡化与水再利用分会战略支持,拟邀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四川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本机构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健全我市生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生态环境空间管控领域的重大探索,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前瞻性和长久性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纳入美丽中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2024—2025年)》,就2024年至2025年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具体任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其中提出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持续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2023年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23年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大力实施绿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广西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其中包含三个一”重大任务以及13项重点工作。详情如下:2024年广西生态环境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全面落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推进美丽广西建设的重要一年,是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收官、推进“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顺义区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其中包含顺义区蓝天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顺义区碧水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顺义区净土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顺义区应对气候变化2024年行动计划、顺义区生态保护2024年行动计划共五部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
为加强专家智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第一批拟入库专家(第一部分),本次共有357人入选。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第一批拟入库专家(第一部分)的公示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2024年“十大行动”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持续推进结构优化调整,落后产能淘汰更新,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推动重点行业环保绩效提升和深度治理,组织重点行业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或
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印发《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制定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等8大类共19项具体措施,推动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