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据了解,《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9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5号)
《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9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矿山作业、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保洁、园林绿化施工、垃圾收运处理等活动以及裸露土地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城乡共治、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监测预警、责任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本辖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防治目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建筑土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填埋场和消纳场作业,园林绿化,破道施工,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垃圾收运处理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行使前款除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以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运输场站、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和公路养护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散装、流体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用地、土地平整施工和矿山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制度。
第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绿化作业;
(二)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作业;
(三)采取事前告知或者签订协议等有效措施督促业主落实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不得允许未采取装袋运输措施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五)落实地下停车场、露天停车泊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裸露地面及时采取水泥、沥青硬化等防尘措施;
(六)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装饰装修活动,书面通知业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二十四小时内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内部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
(三)有施工车辆出入的施工工地出口内侧建设冲洗平台,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确实不具备建设冲洗平台设施条件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
(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绿化或者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
(五)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但是按照规范要求不宜采取湿法作业的除外;
(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防尘安全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
(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机械作业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等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挖掘、破碎、清扫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措施;
(三)对机动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即清即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路面严重破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和垃圾采取装袋运输、覆盖存放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采取关闭门窗、喷淋、局部覆盖等措施;
(三)不得占用道路搅拌砂浆、加工建材或者堆放垃圾,不得高空抛撒垃圾;
(四)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观装修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密闭式防尘网。
第十四条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零星绿化外,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二)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
(三)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
(四)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
(五)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路边绿化及日常维护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五厘米以上;
(六)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
(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人工清扫,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抑尘措施;
(三)采用水冲式清扫的,同时清理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洗车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通畅,路肩低于路面;
(二)破损路面及时修复,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三)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高压清扫车冲刷清扫,确保路面清洁。
第十七条 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全密闭化车辆,保证车厢密闭完整,运输煤炭、砂石等其他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覆盖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二)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装卸场所;
(三)运输车辆倾倒物料后,继续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行驶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散装物料需要在城镇公共场所装卸作业的,应当装袋运输和装卸,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八条 从事碎石、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发挥收尘作用;
(三)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硬化,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轮胎干净。
第二十条 工业物料、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场坪、路面,场区和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作业方式,保持整洁;
(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严密围挡,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
(三)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
(五)废弃物料及时处置,临时堆放的,采取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严密围挡或者有效覆盖等措施;
(六)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大型堆放场所,采取喷淋、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喷洒抑尘剂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建设车辆冲洗平台,临近道路侧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措施。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经营性露天物料堆场。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暂时不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信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扬尘污染监督,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拍摄照片、视频,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等建立举报、投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城市规划区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有扬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二)对扬尘污染违法信息未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三)未建立并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举报、投诉方式,或者对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针对重点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开展执法帮扶工作,为加强警示教育,现公开一批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典型案例。案例一某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12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的某建设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海南省琼海市生态环境局起草拟定了《琼海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琼海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2023年第五批拟立项省级地方标准项目计划进行公示的通知,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致密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焦炭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统计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南等多项环保标准入选。
北极星大气网获悉,10月13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实施责任,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担专业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编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2023年泰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百日决胜”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紧盯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下达的各市(区)月度控制目标值,全面夯实建筑施工差异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完成空气质量保障目标任务;通过联防联控、督查巡查、严肃执法、曝光惩戒等工作措施,确保全市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遏制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定《2023年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2023年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月10日印发《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2023年修订)》,对的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垃圾管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理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详情如下: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
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深人打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全文如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示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月25日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焦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道路扬尘治理、餐饮油烟污染查处,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推动责任落实、措施落地,深入打好住建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文明施工示范引领工地技术标准》,对施工工地的扬尘在线监测、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等内容做了规定。成都市文明施工示范引领工地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或消除工程建设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一批)安排计划的通知,下达厦门雅瑞实业有限公司喷涂废气RTO提标改造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189万元、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热媒锅炉烟气脱硝提升改造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160万元、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废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提高轻微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福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威海市文登区168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脱硫脱硝系统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文登区168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脱硫脱硝系统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二、工程招标范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成都市起草了《成都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内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
近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黄冈市房屋市政工程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严格落实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已由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辽宁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4年雷霆行动第一批存在问题涉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帮扶组检查发现,全省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2024年雷霆行动第一批存在问题涉气污染源曝光名单通报如下。
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布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75t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747-2460SCCZUE82),详情如下:一、招标条件本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75t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0747-2460SCCZUE82),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黑龙江
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和江苏省大气办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报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2023年,全省水泥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89家全能水泥生产企业、109条熟料生产线参与错峰生产,平均停窑天数超168天,总体完成140天的错峰生产任务。关于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怀化市鹤城区城乡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及改造项目——大型垃圾收集分拣中心中标候选人公示,湖南明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约为963.59万元,公示如下:
近日,湖南怀化经开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改扩建部分(EPC)中标候选人公示,三方联合体入围。分别是(不排序):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湖南鑫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6880.308888万元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报价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10月28日上午,怀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举行点火仪式,标志着全省地级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全覆盖怀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7.69亿元,主要拟建内容有:建设生活垃圾处理量为600吨/天的生产线2条,配置600吨/天焚烧炉2台、24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1套及相应配套环保设
湖南省辰溪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正式开工,项目位于辰溪县田湾镇选场村湖池、修溪镇八家塘村锁石坡。该电站距拟接入的怀化北500kV变电站直线距离18km,距长沙市直线距离约260km。电站总装机120万千瓦,概算总投资78.65亿元。工程建设总工期56个月,首台机组发电工期47个月,计划2028年9月首台机组发电,202
10月29日,由中国电建“投建营”全产业链一体化开发的湖南怀化辰溪抽水蓄能电站正式开工。项目对促进湘西地区新能源消纳加快推动当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辰溪抽水蓄能电站是“十四五”期间国家在大湘西地区唯一一个规划建设的抽水蓄能项目,由中国电建所属水电开发公司开发,中南院负责前期勘测设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10月20日上午,中方县人民政府与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举行集中式风电项目开发签约仪式。据了解,此次签约的集中式风电项目,包含中方县宝山、泸阳两个风电场项目,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15.1万千瓦,总投资11.3亿元。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10月20日,湖南怀化高新区环卫清扫、绿化养护市场运行一体化服务采购公布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江苏三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邦捷智慧城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金额3846.438万元,服务期为5年。项目采购人为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公共服务中心,服务范围为怀化高
9月14日,由湖南天泰天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天润新能源公司”)总投资10亿元建设的废磷酸铁锂电池综合利用项目正式落户怀化高新区。此次签约的废磷酸铁锂电池综合利用项目将分两期建设,一期拟投资3亿元建设年产6000吨废旧磷酸铁锂电池修复产线、废磷酸铁锂制取碳酸锂生产线、废旧磷酸
2023年9月3日,2023服贸会【全球绿色发展与碳中和主题系列会议】的城市与园区“碳经济”发展论坛上,各方代表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在绿色低碳的道路上开创新局面,为城市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共建一个可持续、绿色、和谐的未来。湖南省怀化市副市长余建勇(左)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4日,湖南怀化通道县塘冲100MW/200MWh储能电站发布招商公告。拟投资5亿元在通道县境内建设一座100MW/200MWh规模电池(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项目建设期限为2023年10月—2024年6月。详情如下:通道县塘冲100MW/200MWh储能电站二期项目招商公告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近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适用于怀化市城区(含中方县)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