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据了解,《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9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5号)
《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9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0月29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矿山作业、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保洁、园林绿化施工、垃圾收运处理等活动以及裸露土地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城乡共治、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监测预警、责任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本辖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石材加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防治目标,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建筑土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施工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拆除、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填埋场和消纳场作业,园林绿化,破道施工,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垃圾收运处理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行使前款除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以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运输场站、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和公路养护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散装、流体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储备用地、土地平整施工和矿山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制度。
第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绿化作业;
(二)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作业;
(三)采取事前告知或者签订协议等有效措施督促业主落实装饰装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不得允许未采取装袋运输措施的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五)落实地下停车场、露天停车泊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裸露地面及时采取水泥、沥青硬化等防尘措施;
(六)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装饰装修活动,书面通知业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二十四小时内提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内部主要道路、加工区和物料堆放场地硬化并辅以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
(三)有施工车辆出入的施工工地出口内侧建设冲洗平台,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确实不具备建设冲洗平台设施条件的,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
(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绿化或者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
(五)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但是按照规范要求不宜采取湿法作业的除外;
(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防尘安全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
(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机械作业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措施;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等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挖掘、破碎、清扫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措施;
(三)对机动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即清即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路面严重破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和垃圾采取装袋运输、覆盖存放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二)墙体拆改、开槽切割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采取关闭门窗、喷淋、局部覆盖等措施;
(三)不得占用道路搅拌砂浆、加工建材或者堆放垃圾,不得高空抛撒垃圾;
(四)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外观装修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密闭式防尘网。
第十四条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实施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零星绿化外,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
(二)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实行湿法作业;
(三)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
(四)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措施;
(五)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路边绿化及日常维护时,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五厘米以上;
(六)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者绿化。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
(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人工清扫,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抑尘措施;
(三)采用水冲式清扫的,同时清理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洗车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路两侧边沟排水通畅,路肩低于路面;
(二)破损路面及时修复,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三)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高压清扫车冲刷清扫,确保路面清洁。
第十七条 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垃圾、渣土、土方、灰浆、泥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采用全密闭化车辆,保证车厢密闭完整,运输煤炭、砂石等其他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覆盖等防止物料遗撒的措施,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二)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装卸场所;
(三)运输车辆倾倒物料后,继续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行驶途中不得泄漏、撒落。
散装物料需要在城镇公共场所装卸作业的,应当装袋运输和装卸,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八条 从事碎石、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发挥收尘作用;
(三)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硬化,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轮胎干净。
第二十条 工业物料、工业固体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场坪、路面,场区和道路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作业方式,保持整洁;
(二)物料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严密围挡,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
(三)物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喷淋、洒水等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
(五)废弃物料及时处置,临时堆放的,采取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严密围挡或者有效覆盖等措施;
(六)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大型堆放场所,采取喷淋、覆盖密闭式防尘网(布)、喷洒抑尘剂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建设车辆冲洗平台,临近道路侧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等防治措施。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经营性露天物料堆场。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暂时不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信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扬尘污染监督,实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拍摄照片、视频,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等建立举报、投诉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城市规划区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有扬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二)对扬尘污染违法信息未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三)未建立并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举报、投诉方式,或者对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西鑫泉固废处理股份有限公司75万吨建筑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4日-2025年2月28日。
2月14日,嘉兴市政府印发《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到2025年底,嘉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计划》还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省中信重工伊滨厂区源网荷储项目EPC总承包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216.59万元,招标人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重工伊滨厂区源网荷储项目位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伊滨厂区内,坐落于洛阳市伊滨新区。项目规划配置光伏装机容量2.1606MWp(直流侧),光伏发电集中
1月1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
1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青府办发〔2024〕30号),其中提到,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加快布设新型充电基础设施和智能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原文如下:关于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有:1.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比率达到省考核目标。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054.87吨和1668.45吨。2.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
12月3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盛才主持发布会并介绍我省“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相关情况,厅总工程师、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吴小平、执法局局长黄礼彬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发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拟作出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2月18日印发《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实施绿色转型发展提速行动,幸福蓝天守护行动,魅力碧水维护行动,黑土地保护利用行动,康宁环境建设行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赋能行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行动,守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行动,美丽家园建设行动,美丽吉林社会风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6日,江苏扬州又开启一项分布式储能电站招标,江都江澜198MW/396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由扬州市江都区江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项目总投资约44914万元,相当于单价1.134元/Wh,利用江都区内36家企业现有场地建设储能电站。原文如下:江都江澜198MW/396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
4月9日,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7套熔铝炉脱硝除尘系统及余热回收系统、2套保温炉炉门排烟除尘系统及附属管道。项目投资限价为5985.9万元。详情如下: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4月8日,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
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503088,招标人为陕西榆神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陕西榆
4月3日,历时3天的2025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暨中欧绿色低碳博览会(ECOMONDOCHINA-CDEPE2025)顺利落下帷幕。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ItalianTradeAgency,以下简称ITA)组织了14家意大利环保低碳企业组成意大利国家馆,展示了绿色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4月1日上午,意大利对外贸易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4月3日,建德海螺二线窑尾烟气脱硫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期拟对其5000t/d熟料生产线进行脱硫烟气工程改造,并达标排放。根据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原始条件:风量原料磨开时:785000m3/h(暂定);介质温度(袋收尘出口):85~140℃;除尘器出口粉尘浓度:正常≤10mg/Nm3,最大30mg/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一批)。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推动实施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以
3月28日,湖北龙感湖生物质发电厂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本改造位于厂区内部,项目总用地面积19.2平方米(仅脱硫设施里脱硫塔和石灰仓及水箱等新增占地,其他设施均在已有设施平台上改造),无新增建筑物。对现有85t/h生物质锅炉尾气进行提标改造,主要包括新增高温预除尘、高温
4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会同县碳达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积极探索开展微风发电落地试点,启动前期测风等研究。推动水电与风电、太阳能发电协同互补,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以整县户用光伏开发、绿电转化、新能源产业发展和零碳乡村建设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8日,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会同县碳达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会同县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会同县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积极探索开展微风发电落地试点,启动前期测风等研究。推动水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4月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长沙等11个城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统一下调0.309元/立方米。详情如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5〕189号长沙市、株洲市、
4月1日,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批10千伏及以下城配网项目核准获批。1、为了满足城市电网的负荷发展需求,提高供电能力,同意建设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批10千伏及以下城配网项目(项目编码:2502-430000-04-01-953115),项目单位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2、建设地点为株洲、
近日,湖南多个高速收费站光伏项目即将并网发电。截至目前,湖南高速已成功建成98座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达22兆瓦。怀化片区收费站光伏项目,为湖南高速首个成片区开发光伏项目,充分利用了收费站闲置空间,为区域能源供应增添了绿色选择。资阳服务区光伏项目首次实现高速公路互通光伏“就近消纳”,服
3月24日,湖南岳州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等8个电网项目核准获批。项目属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达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国土相关要求,项目单位提交了核准申请及项目申请报告,符合核准条件。核准内容:1、为满足岳州电厂电能送出,满足湖南全省及湘北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3月20日,怀化市鹤城区光合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城东新区商业一街西侧1栋312号,法定代表人为杨超,该公司实控人为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3月17日,华能湖南清洁能源分公司2025年存量新能源配套储能租赁服务招标招标公告发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邵阳市、郴州市、湘潭市、永州市,共需租赁容量为104.77MW/209.54MWh,服务期1年。详情如下:华能湖南清洁能源分公司2025年存量新能源配套储能租赁服务招标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NZB2
3月12日,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麻阳县公共屋顶光伏项目合作公告》,根据公告,麻阳锦诚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获得麻阳县公共屋顶光伏项目的使用权,现面向具备资质和经验的光伏企业发出合作邀请,共同推进全县公共屋顶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预计总装机容量约为35兆瓦,
怀化市北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已于2025年3月10日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503-431222-04-01-905559,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基本情况:湖南嘉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1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E56MYN4P,法定代表人:陈锋,注册资本288万元
岳阳林纸碳汇开发系统已启动与人工智能大模型的深度集成工作,四大AI智能服务模块进入分阶段探索和测试,分阶段上线。通过融合人工智能的算法优势与行业数据资源,公司碳汇开发系统将在图形矢量化处理、资料存储智能化、项目管理数字化等核心环节开展建设性思考并形成了清晰的路径。此举将优化碳汇项目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