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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5)《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6)《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8〕875号);
(7)《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8)《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7号);
(11)《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50号);
(1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
(13)《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关于建立山西省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
(16)《山西省全面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办法》(晋气防办〔2020〕1号);
(17)《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8)《临汾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
(19)《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临政办发〔2020〕56号)。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部署和实施。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曲沃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实施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各企业的操作方案共同构成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指挥体系
2.1县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协管生态环境保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发改局、教科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卫体局、能源局、气象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环卫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交警大队、公路段、国网曲沃县供电分公司、融媒体中心,移动、联通、电信曲沃分公司、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县指挥部工作组
县指挥部另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3预测与预警
3.1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I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1.1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I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1.4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1.5当监测或预测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500微克/立方米、650微克/立方米、800微克/立方米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3.2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分析,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
当预测出现3天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
3.3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要求。原则上,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3.1预报预警组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预警建议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首要污染物、建议预警级别等内容。
3.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建议出具预警意见,黄色预警经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橙色、红色预警经总指挥批准后发布,同时下达响应指令和响应启动时间。
3.3.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布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
3.4预警等级调整和解除
3.4.1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可以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空气质量低于现有预警级别,但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3.4.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山西省人民政府或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临汾市人民政府或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通报的预警等级调整或解除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布区域预警等级调整或解除要求。
3.4.3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4.2应急响应要求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县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上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橙色预警时,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时,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
4.3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接通知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的情况。
4.4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紧急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减排目标。根据预警级别,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30%、40%以上。
4.4.1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
按照《曲沃县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执行。
4.4.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4.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4.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拒绝露天烧烤。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曲沃县2020-2021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以下简称为《技术指南》和《错峰方案》。
长流程钢铁行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级、B级、B-级、C级、D级企业评级对应的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技术指南》和《错峰方案》的基础上,分级分类分区分时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石灰窑、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砖瓦行业:烧结砖瓦企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非烧结转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家具制造: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黄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未按照《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完成治理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石材加工:停止切割、打磨;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能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国网曲沃县供电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能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公路段、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环卫中心、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管控,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清理出场。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交通局、住建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范围内煤炭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县能源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4.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4.3.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拒绝露天烧烤。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3.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长流程钢铁行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级、B级、B-级、C级、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分级分类分区分时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石灰窑、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砖瓦行业:烧结砖瓦企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非烧结砖瓦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煤炭洗选和储运、露天开采及石材加工、石膏线/板: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家具制造: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橙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未按照《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完成治理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能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国网曲沃县供电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作业全部停工(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的须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能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公路段、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环卫中心、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交通局、住建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范围内煤碳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县能源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4.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4.4.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4.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4.4.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长流程钢铁行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级、B级、B-级、C级、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焦化行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分级分类分区分时采取相应减排措施。
粉磨站、矿渣粉、水泥制品(含混凝土搅拌行业)等工业企业: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石灰窑、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在执行《错峰方案》基础上,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砖瓦行业:严格执行《错峰方案》要求。非烧结转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独立洗选和储运、石膏线/板、矿渣棉、露天开采及加工、保温材料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D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家具制造: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人造板制造: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中ABC级企业评级对应红色预警减排要求执行。
机械制造及加工(涉及喷涂的工序按照工业喷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含喷漆、烤漆工序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其它行业:对上述未涉及行业或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依据污染排放水平,参照执行。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实施停限产措施的,确保停产、限产到位,各类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用电量变化统计,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能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国网曲沃县供电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加大湿扫力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严密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能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环卫中心、公路段、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区域管控措施:加强重型载货车(含燃气)管控,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其他所有机动车辆在常规管控基础上,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双号限行(含临时号牌)。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驶入,一律执行限行交通管制规定。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学校校车以及通勤大型载客车;执行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清障车、工程抢险车、军车;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葬专用车辆、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重点用车单位管控措施: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进出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车辆管理:公交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期间,公交车免费乘坐。公交免费不得晚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起始时间,恢复收费不得早于限行解除时间;实施公交优惠(免费)政策。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交通局、住建局、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对禁煤区范围内煤炭燃烧及煤、焦在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面排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县能源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5实施清单化管理
全县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中,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治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各有关单位要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对于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等企业,应尽量不采取减排措施。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
对于保障民生的工业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由县大气办统一上报市大气办审批备案。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有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级和引领性企业。
4.6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情况。
4.7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县域内主流媒体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8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4520441。
4.9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1小时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高限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县应急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有关情况。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专职人员,确保全县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7.2预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和县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预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4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各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7.5其他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1)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SO2、NO2、PM10、PM2.5、CO以及O3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曲沃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大气办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11月7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曲政办发〔201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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