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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2020-12-17 10:11来源:十堰市政府办关键词:餐厨垃圾管理餐厨垃圾处理餐厨垃圾收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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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置,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实际,制定了《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记者就《细则》的实施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副市长郑会军。

1.《细则》颁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11月19日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市餐厨垃圾处理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细则》的颁布实施,一是规范了行政管理行为;二是健全了管理体制;三是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四是建立了运行机制;五是强化了监督措施;六是建立了诚信制度。这对加强和规范我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现状如何?

答:据统计,我市城区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每天约110吨,由于以往餐厨垃圾管理不够规范,实际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每天约40余吨,部分餐厨垃圾对市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细则》的出台,就是为了从源头、运输、处置全环节、全过程规范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确保所有餐厨垃圾应收尽收,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3.什么是餐厨垃圾?

答:本《细则》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4.随意处理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对市民身体健康有哪些危害?

答:餐厨垃圾中不仅包括食物残余,同时也包括食品加工废料,带有一定的化学、农药、病原微生物等残留物。未经严格的消毒、杀菌,如果用餐厨垃圾喂养禽畜,会使有害物质直接转移到禽畜体内,人们食用这类禽畜产品时极易感染病菌,导致交叉感染,造成人畜共患疾病,对人民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废弃食用油脂被非法加工后,如果作为食用油脂重新流入市场,产生的危害十分严重:一是废弃食用油脂中混有污水、垃圾、洗涤剂等,非法加工无法去除细菌和有害化学成分;二是废弃食用油脂经过多次油炸、烹炒后,含有大量苯并芘、黄曲霉素等致癌物质。

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哪些?

答:包括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个体工户)。

食品加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食品加工的企业。

饮食经营单位指宾馆、饭店、茶餐厅、美食店以及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企业。

单位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自行供应职工或者学生餐饮的场所。

6.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是哪个部门?

答: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组织实施。

7.哪些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答:我市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商务、生态环境、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管执法委实施本《细则》。

8.本《细则》适用什么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9.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答:按照《细则》规定,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非餐厨垃圾混合;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投放,并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等;与政府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收集容器运至固定设置点,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垃圾。

10.《细则》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哪些具体规范要求?

答:一是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设置隔油池,禁止直接餐厨垃圾排放至污水管网和自然水体,同时单独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二是环境卫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定时清洗收集容器,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收集容器存放地点应当保持整洁卫生。

三是日常维护: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做好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四是收集台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餐厨垃圾产生量,做好餐厨垃圾台帐记录和确认工作。

11.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从业有哪些规定?

答: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服务单位,必须符合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并经市行政审批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

12.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作业服务规范要求?

答: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质量应当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相关要求,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作业服务规范要求:

一是持证上岗。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证上岗、穿着统一识别服(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二是定时、定点收运。厨余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三是减少影响。餐厨垃圾收运从业人员在收运过程中,应当维护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减少对产生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四是密闭运输。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五是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六是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七是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必须按照收运协议约定,将餐厨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并认真填写处置联单记录;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垃圾处置地点,任意处置餐厨垃圾。

13.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建立台帐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细则》明确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内容包括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等内容。

14.对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有哪些规定要求?对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有哪些规定要求?

答: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必须符合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经市行政审批局批准。

根据《细则》有关规定,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15.《细则》对投诉和举报有何规定?

答:投诉和举报制度是加强城市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保证公众对城市管理的参与和监督。《细则》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16.《细则》对建立诚信管理制度有何规定?

答:为促使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自觉遵守《细则》各项规定,《细则》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开展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17.本《细则》什么日期施行?

答: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9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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