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期,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这次地方性法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法制统一、有效管用原则,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及时回应生态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改革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更好适应我省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需要。
现对本次地方性法规修改中涉及全省的主要问题做简要解读
一、《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一)优化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规定条款内容第十五条第一款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居民、单位及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条款解读
将大气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开展公众参与的范围明确为“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保持一致。
(二)明确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责任体系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做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大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条款解读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改革的规定,明确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责任。
(三)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条款内容
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
条款解读
在我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实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制度条款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解读
在我省实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止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违反上述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五)严格船舶使用岸电规定条款内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在港靠泊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港靠泊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款解读
船舶靠港后使用岸电的规定由原来的“应当优先适用”改为“在港靠泊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岸电”,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六)取消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第二款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标准、种类、数量、浓度、方式以及排污口设置、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监测方式等内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作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执法检查、排污收费等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一)大气环境质量;(二)对大气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情况;(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削减情况;(四)突发大气污染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五)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大气环境信息。
条款解读
删除原条款中“排污收费”“排污费征收”的表述。
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一)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条款内容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条款解读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监察垂直改革的规定,原县级环保局调整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原法规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提高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条款内容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年提高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等车辆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其中,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条款解读
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与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保持一致。
(三)细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载排放系统管理规定条款内容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数据。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条款解读
明确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增加对机动车安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要求;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有关装置或者删除、修改终端数据的为违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四)细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规定条款内容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测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影摄像、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
经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排气监督抽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到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机动车逾期后未重新检测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逾期后未重新检测合格,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
条款解读
取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的规定,为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改革,延长免检年限扫除法规障碍。
明确定期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明确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影摄像、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技术手段可以用于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逾期后未重新检测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逾期未重新检测合格,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五)明确排气监督抽测的重点对象条款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场所、单位、机动车进行重点抽查:
(一)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
(二)机动车维修地;
(三)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等用车单位;
(四)柴油车、排放黑烟明显的机动车、被投诉举报的机动车等。
条款解读
明确排气监督抽测的重点对象,强化入园、入场、入企业监督抽测手段,加大对重点车辆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六)调整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不衔接的规定
1取消省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条款内容
删去第九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严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排放限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款解读
机动车污染排放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2取消非本省籍机动车在本省的排气污染检测
条款内容
删去第二十八条非本省籍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省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一)在本省有固定营运线路的;
(二)在本省营运三个月以上的;
(三)本省常住人员使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非本省籍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条款解读
放开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异地检测。
3取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政府定价
条款内容
删去第三十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科学测算、合理核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条款解读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取消政府定价。
4取消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
条款内容
删去第三十八条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采取备案管理、排气监督抽测等措施,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条款解读
修改后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进行了规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6月12日,浙江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7号建议的答复函》。答复函中指出,近年来,绍兴市高标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完成1324个“结构、工程、管理”减排项目。为进一步优化污染天气管控,努力实现既达成管控目标,又尽量减少对工业企
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环大气〔2025〕86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修订后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印发的原预案同时废止。和原预案相比,修订后的预案优化了应急响应规则,将以空气质量指数(AQI)和二氧化硫浓度为预警分级指标统一为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其中,黄色预警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
6月11日,广东新兴铸管有限公司热风炉废气脱硫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工程要求投标方对热风炉废气脱硫进行改造,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装置,利用高性能钙基吸收剂(消石灰)进行干法脱硫,保证出口SO2排放≤35mg/Nm(干基、标态、实际氧),粉尘排放≤10mg/Nm(干基、标态、实际氧),且无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0日,山东德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德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暨2025年推进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攻坚方案》政策例行吹风会。据介绍,近年来,德州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一是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
近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提出1个年度工作目标和9方面重点任务。《行动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等内容。其中,工作目标要求2025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OI达标率)为98%,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
日前,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拟对现有三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进行除尘、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国家《GB13223-2011》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依据:锅炉额定燃煤量45t/h、风量67万m/h。结合历年入炉煤及
日前,《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提出,锚定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远景目标,按照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进行安排部署。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
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推进风光新能源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国土空间资源,统筹优化布局,梳理全市风光资源现状及开发潜力。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开发并举,全面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利用和高质量发展,逐步带动新能源产业链延伸发展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到,鼓励大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虚拟电厂运营商以及储能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构建多层次智能电力系统调度体系,提高电网调度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全市实现快速灵活的需求侧响
日前,《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提出,锚定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远景目标,按照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进行安排部署。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
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推进风光新能源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国土空间资源,统筹优化布局,梳理全市风光资源现状及开发潜力。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开发并举,全面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大规模开发利用和高质量发展,逐步带动新能源产业链延伸发展
日前,十堰市政府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十堰市2025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2025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6月6日,阳泉市能源局印发《阳泉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到,鼓励大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虚拟电厂运营商以及储能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构建多层次智能电力系统调度体系,提高电网调度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全市实现快速灵活的需求侧响
日前,国能山东公司山华电聊城、聊城公司一、二期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详情如下:山东公司山华电聊城、聊城公司一、二期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山华电聊城、聊城公司一、二期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项目公
5月30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李秀林代表提出的《关于扎实推进城宣万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建议》做出答复。其中指出,城口风光等新能源较为丰富,光资源禀赋位居全市前列,大巴山清洁能源基地建设一直在作为重点事项推进。城口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纳入全国试点,城口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
山东公司石横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第2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山东公司石横公司脱硫废水零排放改造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604058,招标人为国家能源(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石横分公司,项目单位为: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石横热电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7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数字广东建设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明确,加强能源数据融合创新,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探索省市县一体化碳达峰、碳中和数智化管理,推广建设零碳智慧园区、绿色智能建筑。完善林业综合管理平台和林业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上
日前,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公司三期脱硫废水深度处理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鄂州发电公司三期机组(2×1000MW)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目前采用低温旁路烟气余热浓缩+压滤工艺,三期脱硫废水经处理后泥饼外运至灰场贮存,滤液返回至浓缩塔继续浓缩。本项目拟针对鄂州发电公司三期脱硫废水系统进行深度处理改
5月15日,宁夏同心县印发《同心县2025年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到,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集群上下游协同发展,重点培育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业,引进产业链“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形成具有较强内生动力和协作配套紧密的产业集群。加快中环低碳、迈格电机、科力远储能电站等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年内
依托科技创新基石,海博思创始终秉持绿色发展理念,致力于为行业打造高效、可持续的解决方案。海博思创积极与国内顶尖学府、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引领储能技术不断迈向新高度。聚焦科技创新海博思创为行业提供绿色解决方案在本次SNEC2025现场,海博思创与浙江大学联
截至2025年4月,全球运行的CO捕集和封存能力略高于5000万吨,较一年前有所提升。与此同时,到2030年,封存能力可能达到6.7亿吨CO,与此前数据库更新相比增加了10%。CCUS项目数据库对2030年前项目管道数据的梳理显示,行业更注重推进现有项目,而非规划新项目。若当前在建项目全部完成,现有产能将几乎
6月13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6月9日-6月13日)。政策篇国家能源局: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等试点构建风光氢储一体化能源架构6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深远海、沙戈荒、“高海边无”等电网薄弱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离网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13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华能岳阳电厂2×1000MW“上大压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标公示近日,华能集团发布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前期专题技术咨询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为中国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13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华能岳阳电厂2×1000MW“上大压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标公示近日,华能集团发布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大压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前期专题技术咨询服务中
本系列前述文章,我们已经对分时电价政策的存在意义,现行现状和未来发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来源:黄师傅售电)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是不会倒退的,批发侧的“中长期#x2B;现货”模式以及用户侧的“直接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模式也注定是未来的终局。但在这个期间,诸如电网代理购电以及行政分时
6月12日,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工程华电哈尔滨第三发电厂66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备批次中标结果公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745.8万元。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中广核新能源6月12日发布公告称,经初步统计,5月公司及附属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完成发电量1723.3吉瓦时,较2024年同比增加1.7%。其中,中国风电项目增加14.3%。前五个月,该公司累计完成发电量8171.0吉瓦时,比2024年同比减少0.8%。其中,中国风电项目增加5.5%。公告称,2025年5
海洋覆盖了地球70%以上的面积,它是人类及地球上所有生物的生命之源。6月8日是世界海洋日,今年的主题是“心怀敬意,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据统计,每年约1270万吨垃圾排入海洋,其中塑料垃圾多达800万吨,这些垃圾需要经历数百年才能降解,每年约1500万海洋生物因塑料垃圾死亡。中国浙江省台州市
6月1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横河工业社区,宁波供电公司所属的浙电(宁波北仑)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建立该企业“双碳”管理体系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沟通。随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与碳排放管理体系加速完善,企业需要开展碳配额合规管理、绿电
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的持续扩大,消纳矛盾日益凸显,原有的管理规范已难以适应当前的发展环境。(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作者:Chloe)在此背景下,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