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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印发《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要求到2023年,全省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5%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方案全文如下: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
(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补短板强弱项,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推进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收集处理能力、监督管理水平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健全环境基础设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到2023年底,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所有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及建制镇污水支线管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力争地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平均达105毫克每升、县级城市平均达90毫克每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力争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2%、县级城市达85%;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二)健全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和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深度融合。到2023年底,力争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60%以上,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城市和7个区域中心城市基本建成分类处理系统;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5%以上,乡镇及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化监管水平明显提升。
三、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三)科学编制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规划。坚持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优化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布局,合理确定处理规模。加快推进市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向城乡结合部、近郊地区延伸辐射,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易监管的污水处理工艺。
(四)着力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目前不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的城镇要尽快建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应建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处理能力不足、水体污染严重、环境容量较低以及水环境敏感的地区要加快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已建成未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快实现达标投运。
(五)全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深入开展市政排水管网排查检测,健全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结合城区人口规模、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要求,科学确定排水管网建设规模,加大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城市“空白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有序实施城镇排水老旧破损管网改造修复,加强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实施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每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厂服务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持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六)加快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合理通过改造溢流口、增加人工湿地、增设调蓄设施等技术措施进行污水处理低成本改造,重点推进岷江、沱江重点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岷江、沱江流域处理规模大于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严格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其他地区结合生活污水排放量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排放标准。
(七)加快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按照“集散结合、适当集中”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加快改造现有未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积极推广污泥垃圾协同处置,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逐步降低填埋处置所占比重。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原则上应纳入城市集中无害化处置范围。加大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排查和整治力度,坚决查处污泥非法转移、堆放、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
(八)加强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坚持“就近处理、就地循环”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用途、规模和布局,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城市杂用、工业生产、景观用水、河道补水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
(九)加快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监管体系。严格按照《四川省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网络建设,重点推进省、市(州)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省、市(州)、县(市、区)各级监管平台互联互通。
(十)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业运维。积极推行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优先实行“厂—网”一体化运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以城带镇”的方式,纳入城镇一体化运营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废(污)水接入管理制度,严禁处理不达标的废(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十一)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坚持“区域统筹、共建共享、城乡一体”原则,按照《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全面摸清生活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及区域分布情况,科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统筹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十二)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要求,做好选址工作。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试点。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应急保障。积极推进既有焚烧处理设施和填埋场提标改造。同步加快飞灰、渗滤液、残渣处置设施和可回收物分拣、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十三)加快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充分运用“集中规模化+分布小型化”建设模式,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健全完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结合厨余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引导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餐厨垃圾。综合利用厨余垃圾开展生物处置和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十四)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按照“适度超前、循序渐进”原则,以“全过程分类”为目标,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统筹推进收集点和中转(压缩)站新(改)建项目建设,配套完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设备。探索直收直运模式,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和运输环节“二次污染”。到2023年底,成都、德阳、广元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力争达40%以上,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力争达30%以上。
(十五)持续推进存量垃圾治理。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加快推进使用期满或不再使用的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对运行不达标的填埋场,应尽快改造达标,并同步做好填埋垃圾的安全处置。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焚烧处理等技术手段逐步消纳存量垃圾,积极运用污水处理设施,协同处置垃圾渗滤液。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结合“农村清洁行动”,加强垃圾规范化收运处置,避免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十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技术导则(试行)》,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加快建设省、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推动实现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做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监测,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及时公开。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考核等。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当地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大要素保障力度,严防“半拉子工程”。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发展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建立项目实施清单。各市(州)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备案管理。对因规划调整、自然灾害、乡镇合并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在确保目标任务不变的前提下,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评估论证后统筹调整,并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十八)统筹政策支持。积极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将各地实施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争取国家重点支持。省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要在各自的专项资金预算中继续给予重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以落实。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通设施建设项目绿色通道。
(十九)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域交通建设、水环境治理、智慧城市建设、中心镇发展等各类资金,推进生活污水垃圾设施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强化运营经费保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创新融资方式,推动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支持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污染防治、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加强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切实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污水偷排、污泥乱倒、垃圾乱放、渗滤液直排、设施闲置等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科学监管水平。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城市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公共监督、进展通报、情况反馈、挂牌督办、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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