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为加强污染地块在开发利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有效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以下四类:
(一)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关闭搬迁后的原址用地;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调查后,确认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其用地规划、审批、相关活动及其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结果负责。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制度,对污染地块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所辖县(市、区)分局负责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污染地块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核污染地块责任人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各类技术报告、方案并下达指导意见。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重点行业中关停、搬迁、淘汰或破产等企业的相关信息(以下统称“关停企业名单”)。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使用权的收储、供应、规划用途、规划条件和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七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录,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沿江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的关停企业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关停企业名单至少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址、产品、生产和关停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书面通报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管理范围的疑似污染地块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使用权人信息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将疑似污染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书面通知应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需开展调查、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等相关要求,以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方法和途径、必要的联系和咨询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组织从业单位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初步调查报告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将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经初步调查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认定不属于污染地块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指导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将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地块风险等级,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评审意见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将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监督管理。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以及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建设用地复垦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二)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三)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四)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风险管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构筑物,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以及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将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人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有权限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如需对治理修复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调整后的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上述重大调整主要指修复范围、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治理方式及最终处置去向等变更。
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同时执行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治理与修复工程开工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理。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建立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并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治理与修复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严格按照治理与修复方案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等要求实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建立管理台帐和转移联单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信息,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治理与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效果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治理与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效果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效果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规划、用途变更、收储或转让等前,应及时登录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地块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书面征询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规划、出让(含划拨)或转让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以及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供地等手续时,应将经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初步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作为土壤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或污染地块名录且无法证明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规划条件文件;已出具规划条件文件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或污染地块名录且无法证明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其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已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不得办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收储、出让(含划拨)、转让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或污染地块名录且未开展初步调查、风险评估或治理与修复及效果评估的地块,无法证明用地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负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
第二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市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上报内容至少应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和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情况、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情况、部门联动监管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条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在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施工监理或效果评估等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将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系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各级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部门对发现的本部门违规违纪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2条和2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下达2024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7025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39832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指引,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为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方案、鉴别报告的编制及技术审查提供指引。为规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本次下达资金25061万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86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24年
贵州省财政厅7月29日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本次下达5083万元,用于贵州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等六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67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本次下达资金4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45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目标2024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Ⅴ类水比例控制在27.5%左右,“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7%以上,新增完成1600个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六安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主要目标是到2024年,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5月16日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详情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2024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广西2024年度大气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市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大标志性战役,持续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关于印发十堰市2024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攻坚
2月27日,灌云县富源纸业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治理、风险管控阻隔施工等。公示如下:灌云县富源纸业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修复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灌云县燕尾港工业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1月30日,“锰三角”花垣县花垣镇黄连沟片区电解锰企业腾退场地污染地块治理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招标人为花垣县十八洞国有资产资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锰三角”花垣县花垣镇黄连沟片区电解锰企业腾退场地污染地块治理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
事件发酵已有一周了。目前没有看到关于该事件的综合性讨论。网上大部分帖子都是从事件的某一个方面各抒己见,比如,地产从业者就看到行业周期性下跌引发的价值重估,法律从业者就等着吃锦天城的大瓜,非涉及行业的群众就等着看两个沪苏国企、甚至沪苏两座城市的互撕。我认为,事件是因土壤污染而起,还
9月1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告。公告原文如下:根据《湖北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调查工作质量,我局决定自即日起,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
8月1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威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发展绿色低碳新兴产业。壮大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等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鼓励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大力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装
日前,建工修复成功中标灌云县燕尾港工业园区“5个高风险地块(335亩)和11个地块(681亩)污染地块土壤修复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额9263万元。项目顺利实施后,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项目所在的灌云县临港产业园区,地处江苏省东北部、连云港市南部,东临黄海,主要以港口物流、精细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7月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大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任务(省整改方案第74号)整改结果公示,详情如下:大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任务(省整改方案第74号)整改结果公示一、整改任务大连污染地块(大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梭鱼湾施工区域)风险管控和修复任务二、整改目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7月3日,枝江市鑫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遗留污染地块土壤管控及修复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221.507063万元。据了解,中标供应商上海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上海建工六大新兴业务板块核心子公司之一,由上海建工旗下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美丽唐山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到2025年,全市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0%以上,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稳定达到40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稳定退出全国“后十”。全面完成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火电、垃圾发电6个重点行业共计42家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2月13日,原葛店化工厂南区污染地块修复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公布中标结果,共分为2个标段,由高能环境、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分获项目包1、包2,成交总额46953.473883万元。标段1中标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19293.727992万元中标工期(日历天):200标段2中标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2月20日晚间,高能环境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原葛店化工厂南区污染地块修复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第1标段(B地块)”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约1.93亿元。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在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上,正式发布《2023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用全面翔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客观反映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情况,全方位展示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展和成效。公报显示,2023年,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拓展“洞庭清波”常态化监督工作,2023年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案件,6起典型案例如下:1、沅江市巴南湖采区超时、超量、越界采砂问题。2020年至2023年4月期间,益阳沅江晓日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沅江市砂管事务中心违反规定超时采砂,越界到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重庆市奉节县三磺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A区)污染治理项目等19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合计9492万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摆拍现场照片、伪造采样签名、未经审核通过监测报告……近日,通过多轮异地调查,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通报一起执法典型案例,揭开了某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走过场式检测”的真相。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被依法严处,该案例也是温州市土壤环境调查领域查获的首起弄虚作假案例。同一张地块的照片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长春市双阳城区如意湖片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OD模式)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长春市城建集团携手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北投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长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长香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