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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门发布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或固体废物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作业、矿产开采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所辖公路养护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城市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城市公共绿化作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运输以及建筑垃圾受纳场(含临时)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推动公众参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应用;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合同签订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三)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四)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设置密闭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区域设置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应当设置防溢座。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的施工区域,按行业规范及设计要求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作业区外的要求。
(四)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工程渣土,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六)运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全密闭运输。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的清洁。
(八)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十一)施工工地内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洒水、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二)对建(构)筑物、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工程作业应当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施工单位;拆除施工完成后十五日内未能及时移交的,应当对裸露地面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边坡等裸露地面应当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分别采取硬化、绿化或防尘材料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间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工地现场临时交通封闭方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围蔽工作。
(三)道路、管线敷设和管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采取预湿处理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和运输设备。
(四)罐车应当防止水泥浆撒漏。
(五)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为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第十八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九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实行密闭储存。
第二十条 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禁止使用吹扫等产生扬尘的作业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二十一条 绿化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绿化种植土回填时,边沿泥土高度应当低于侧石或硬质铺装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泄。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五)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停用的采矿、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二十三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公路、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并将扬尘污染相关信息纳入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第二十六条 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源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工地应当安装与住建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查处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固体废物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或固体废物等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8年5月18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条例》(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起草说明
我市首部生态环境政府规章《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8年4月2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五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办法》施行实际,我市决定将《办法》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新修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办法》自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取得较好成效。2019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77%,综合指数3.95,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进入前30位。其中,PM2.5年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在2018年改善幅度全省第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改善)6.9%,创历史最好水平;PM10年均浓度为4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改善)3.9%。2020年,我市国家直管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88.0%,除臭氧外,其余5项污染物指标评价浓度全部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2.2%、16.3%,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前22位。
但是,在未来和当前的一段时期,我市城市建设规模和项目仍有增无减,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影响到我市空气质量的好坏。防治扬尘污染,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具有稳定、可操作且强有力的治理举措,实现长效管理;为广大市民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通过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立法依据
起草本《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等省内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优秀做好和有益经验。
同时,《条例》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机构改革工作要求,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责分工、管理体系对有关单位名称、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条例》与机构改革相适应、相协调、相衔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重要内容说明
《条例》不分章节,主要框架分为六部分,共三十九条。第一部分是总体性、原则性规定,从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扬尘的具体定义以及防治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是部门职责分工,从第五条至第九条,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并对举报处理、宣传教育、科研投入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三部分主要是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从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作出共性规定,而后进一步对不同行业领域的责任主体落实扬尘污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第四部分主要是监督管理措施,从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对考核评价、扬尘监测、信息公开、污染天气应对、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五部分是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第六部分为附则,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及对《办法》予以废止。
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样性,需要多行政区域、多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条例》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明确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同时,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主要职责(第六条)。
(二)细化各行业领域主体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为了切实增强《条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在第三部分明确了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造价、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第十条)。二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三是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运输车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及要求(从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违法责任。
《条例》根据我市扬尘污染的特点及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工作机制,实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七条)。二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规定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第二十八条)。三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第二十九条)。四是将相关查处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五是将部分上位法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责任的处罚额度下限提高。为进一步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提高《条例》的震慑力,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额度基础上调整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规定的额度基础上调整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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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建厅发布2024年安徽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市政道路(含轨道交通)巡查力度,采取有效降尘及防尘措施,提升城乡环境,守护蓝天白云。根据方案,安徽将补齐扬尘防治工作短板,对本省建筑工程分地区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树立绿色发
近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黄冈市房屋市政工程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严格落实
2023年12月,湖北省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随州市开展督察期间,发现随州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一、基本情况2019年-2022年,随州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在2022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但2023年以来,随州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出现反弹,1-11月,随州市细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8963吨(1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11月11日发布《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沧州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期)拟安排情况的公示,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20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明溪县建城区企业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脱硝除尘超低改造工程、福建省大田县鑫城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无组织超低排放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湖北省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并为全面实现“十四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湖北省于今冬明春对省内部分市(州)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并制定《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7日发布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化涉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办理锅炉登记,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及环境监测领域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7日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主要修订内容有:(一)增加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作为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将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调整为提前48小时以上。(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对于细颗粒物(PM2.5)、臭氧
11月8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方案主要内容有:1.主要目标。明确方案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城市精细化管控水平显著提高。全市PM2.5平均浓度和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四川省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全市涉气企业积极开展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提高环保绩效水平,推动内江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促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制订了《内江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奖补办法》,并于11月5日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包头市2024年第一批剩余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堆棚建设项目(二期)、包头市青山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二期白灰粉尘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高炉(二期)煤气精脱硫技术改造项目等
四川省水泥协会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11月份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泥行业坚持抓牢“双碳”和错峰生产管控,依法依规控制水泥熟料产能产量,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水泥行业稳增长促效益,努力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做贡献。2024年11月份,每条熟料生产线错峰停窑天数按
11月4日,广西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目标2024年10—12月,市本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县(区)完成市本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2025年1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的要求,现发布佛山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10月31日,佛山市三水绿色环保项目举行投产仪式。该项目总投资15.44亿元,由三水发展集团与南海瀚蓝环境公司共建。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1800吨,配备2台900吨/日焚烧炉+1台50MW汽轮机发机组,采用国内中温超高压炉外再热机组设备,采用超高参数使再热机组进一步提高效率,全厂热效
2024年,佛山市安排省、市重点建设项目543项,年度计划投资1222.92亿元。1-9月省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约1104.72亿元,为年度计划投资的90.33%,超过时间进度约15个百分点。其中,佛山市三水绿色环保项目于9月试营运。项目总投资15.44亿元,位于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卫生填埋场内,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处理主厂房
近日,广东省委决定:唐屹峰同志任佛山市委委员、常委、书记,郑轲同志不再担任佛山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唐屹峰,男,汉族,1973年1月生,浙江温州人,1996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党
项目名称:佛山220千伏北区输变电工程申报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建设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建设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220千伏北区变电站,全站按户内GIS设备建设。本期建设2台240兆伏安主变。线路工程包括北区站到楚庭至都宁线路解口点新建220
10月18日,广东佛山110千伏顺利输变电工程批前公示。一、申请单位: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二、项目名称:佛山110千伏顺利输变电工程。三、项目位置: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广珠轻轨顺德站附近。四、申报类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五、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建设内容为电力设
近日,由众树(广州)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树能源”)开发建设的广东白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用户侧储能项目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的厂区内举行了开工仪式。本项目以用户的能源需求为切入点,配建储能容量为1.495MW/3.029MWh,配置工商业储能柜13台,电源柜3台,并网柜4台。项目共新建2套储能
10月11日,广东佛山发布关于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的倡议书,其中提到,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对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推动降低因转供推高的充电服务费。原文如下:关于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的倡议书
据三水发展集团消息,2024年10月9日,由三水发展集团投建的佛山市三水绿色环保项目成功并网发电。据悉,佛山市三水绿色环保项目是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是三水区首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泥坑垃圾卫生填埋场内,项目投资约15.44亿元,占地面积191亩,承担三水区所有生活垃圾集中无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佛山市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项目核算认定结果(2024年第一批)的公示,详情如下: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佛山市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项目核算认定结果(2024年第一批)的公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
2024年8月27日,高明全域数字化智慧能源示范区通过验收,标志着高明区新型电力系统“绿色高效、柔性开放、数字赋能”等各特征关键指标实现全网县区域领先。高明全域数字化智慧能源示范区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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