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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1-02-26 10:19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键词:长江保护法生态环境长江流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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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在发布会上讲到,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特于2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介绍《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等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并对长江保护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实施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16条。

第一部分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人民法院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三个方面,深刻指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不仅突出强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对于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绿色改造、提升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均作出重要规定。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第二部分为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坚持以下理念。一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二是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作为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在实施中需要贯彻系统观念。坚持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保护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妥善协调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三是依法严惩、全面担责。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惩重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第三部分为司法服务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切实强化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坚持最严格水污染损害赔偿和修复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等工业污水、跨界水污染等地表水污染,以及因农业面源、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司法惩治力度,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二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确保长江十年禁渔顺利实施,扭转长江生态功能恶化和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确保生物种群稳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三是推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助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和清洁化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依法审理涉及长江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更大程度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妥善审理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绿色交通等领域投融资需求,促进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四部分为提升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的司法能力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完善全流域系统保护。健全审判组织体系,拓宽环境司法保护覆盖面,更好满足保护和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和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需要。二是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机制建设,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优化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巡回审判等机制,增强环境司法便民利民成效。三是增强环境司法能力和国际影响力。锻造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过硬审判队伍,不断提升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司法能力。深化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拓宽流域治理国际视野,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经验。四是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实现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深度融合。通过公开审判重大环境案件、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形式,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保护好、修复好长江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最高人民法院将以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狠抓《实施意见》的落实,指导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环境司法治理能力水平,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李明义在发布会上介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就人民法院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作了全面部署。为全面展示长江流域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时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政案件2件,还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1件。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总的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惩治各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坚持严字当头、全面担责。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严惩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强大震慑。如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法院发挥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作用,判令李绪根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义务,确保长江十年禁渔的有效实施;如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江苏法院加大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利益链条,让非法采砂的参与者都付出沉重代价。

二是充分发挥预防性诉讼和修复性执行的功能,把生态环境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打击不是目的,防患于未然是我们的追求。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力争实现环境有效保护和及时修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云南、四川法院支持公益组织的诉请,将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水电规划开发的全过程,保护绿孔雀、五小叶槭等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同时,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如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南法院将补植复绿的履行情况纳入定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污染损害责任案,湖北法院判决养殖公司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款用于网湖水体的整体治理与恢复,为改善和恢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是依法保障各类诉讼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平衡各方利益。环境资源审判不但要保护好生态环境,还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各类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有机统一。

如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重庆法院探索以法院为主导的案件执行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长江边尾矿库环境整治落到实处。如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安徽法院支持政府责令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行政行为的同时,对企业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公共利益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如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重庆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如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全面、及时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长江河道和行洪安全。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人民法院在贯彻长江保护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创新审判执行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流域司法保护新模式,更好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用司法力量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法发〔2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长江保护法重大意义,增强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一部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重要法律。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实施工作,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2.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有力支撑。长江保护法既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也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不仅突出强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同时在促进长江经济带产业结构绿色改造、提升流域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均作出重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作为保障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发力点,助力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3.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尽责的使命担当。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具有重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主动担负起保护长江母亲河的使命责任。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正确树立长江司法保护理念,准确把握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深刻内涵

4.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立足审判职能,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5.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保障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关于长江保护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有效落实。坚持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保护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妥善协调长江流域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6.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严格把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确保长江保护法准确实施。坚持最严法治观,加大对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将“严”的基调贯彻到法律实施全过程、各方面,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在审理长江保护相关案件中,依法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全面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7.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类案件审理。支持、监督有关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采取的行政执法措施。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等有害物质造成的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等行为惩治力度。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使受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治理。

8.依法加强生态保护类案件审理。重点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案件,严厉惩处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以及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流域水生生物恢复。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加强对其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维护流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司法运用,依法保障国家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支持流域地方政府之间开展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市场化补偿基金、相关主体自愿协商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9.依法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审理。按照有关部门依法划定的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有关规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惩处相关刑事犯罪,保障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和航运安全。妥善审理流域内河流、湖泊、矿产、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资源权属争议和合同纠纷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分类施策,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10.依法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审理。依法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环境标准,妥善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司法手段,推动钢铁、石化、造纸、农药等重点行业技术设备升级、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妥善审理涉及气候变化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案件,确保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有效发挥。

11.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审理。依法审理流域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纠纷案件,保障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有效发挥。妥善审理因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土地石漠化治理、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引发的案件,保障长江流域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依法审理环境容量利用权、流域生态用水分配纠纷,保障流域水资源合理分配,确保流域用水安全。妥善审理因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服务引发的绿色金融案件,依法保障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绿色产业领域的投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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