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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门市司法局发布公开征求对《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是我市2021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市司法局正在审查修改。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法质量,我局决定,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3887810@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1.《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2.《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起草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
2021年3月9日
附件1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定义】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或固体废物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作业、矿产开采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防治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应用。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所辖公路养护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城市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城市公共绿化作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运输以及建筑垃圾受纳场(含临时)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推动公众参与。
第八条【举报监督】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行业自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推行绿色施工管理,有效节约资源并提高废弃物利用率;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合同签订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三)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四)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设置密闭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区域设置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应当设置防溢座。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的施工区域,按行业规范及设计要求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作业区外的要求。
(四)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工程渣土,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六)运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全密闭运输。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的清洁。
(八)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十一)施工工地内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洒水、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二)对建(构)筑物、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工程作业应当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施工单位;拆除施工完成后十五日内未能及时移交的,应当对裸露地面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边坡等裸露地面应当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分别采取硬化、绿化或防尘材料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间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工地现场临时交通封闭方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围蔽工作。
(三)道路、管线敷设和管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采取预湿处理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和运输设备。
(四)罐车应当防止水泥浆撒漏。
(五)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为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第十八条【运输物料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九条【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实行密闭储存。
第二十条【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禁止使用吹扫等产生扬尘的作业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二十一条【绿化作业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绿化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绿化种植土回填时,边沿泥土高度应当低于侧石或硬质铺装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泄。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五)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采矿单位和个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停用的采矿、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二十三条【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公路、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不含已建成使用公路、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扬尘污染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并将扬尘污染相关信息纳入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源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工地应当安装与住建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八条【重污染天气应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信用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查处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政府及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施工及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运输物料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物料堆放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固体废物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或固体废物等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三十五条【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不配合部门现场检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其他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及镇街综合执法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权限实施。
第三十九条【附则】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我市首部生态环境政府规章《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8年4月2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五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江常办〔2021〕10号)要求,我市决定将《办法》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新修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办法》自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取得较好成效。2019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77%,综合指数3.95,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进入前30位。其中,PM2.5年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在2018年改善幅度全省第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改善)6.9%,创历史最好水平;PM10年均浓度为4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改善)3.9%。2020年,我市国家直管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88.0%,除臭氧外,其余5项污染物指标评价浓度全部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2.2%、16.3%,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前22位。
但是,在未来和当前的一段时期,我市城市建设规模和项目仍有增无减,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具有稳定、可操作且强有力的治理举措,实现长效管理;为广大市民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通过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根据国家、省、市机构改革工作要求,《条例》有必要对机构改革后职责分工、管理体系对有关单位名称、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与机构改革相适应、相协调、相衔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办法》的施行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备现实基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扬尘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省内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优秀做法和有益经验,也给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司办〔2021〕6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条例》初稿编制以及意见征集工作(其中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并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5日完成《条例》初稿编制,并发文征求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2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23日召集前述单位召开《条例》研究论证会议,同时邀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法制工委以及市司法局派员指导。根据各部门就书面反馈意见研究论证结论以及会议上市人大提出的指导意见,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
2月5日-3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江门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意见。
截至目前,无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共提出8条修改意见;其中,予以采纳意见5条,不予采纳意见3条,皆已经部门论证会议研究决定。
三、重要内容说明
《条例》不分章节,主要框架分为六部分,共三十九条。第一部分是总体性、原则性规定,从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扬尘的具体定义以及防治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是部门职责分工,从第五条至第九条,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并对举报处理、宣传教育、科研投入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三部分主要是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从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作出共性规定,而后进一步对不同行业领域的责任主体落实扬尘污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第四部分主要是监督管理措施,从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对考核评价、扬尘监测、信息公开、污染天气应对、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五部分是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第六部分为附则,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样性,需要多行政区域、多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条例》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明确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同时,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主要职责(第六条)。
(二)细化各行业领域主体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为了切实增强《条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在第三部分明确了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造价、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第十条)。二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三是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运输车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及要求(从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违法责任。
《条例》根据我市扬尘污染的特点及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工作机制,实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七条)。二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规定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第二十八条)。三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第二十九条)。四是将相关查处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五是将部分上位法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责任的处罚额度下限提高。为进一步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提高《条例》的震慑力,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额度基础上调整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规定的额度基础上调整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四、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6.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7.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8.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10.江门市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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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江西鑫泉固废处理股份有限公司75万吨建筑垃圾及一般工业固废处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4日-2025年2月28日。
2月14日,嘉兴市政府印发《嘉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到2025年底,嘉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6微克/立方米,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完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计划》还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火电、自备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省中信重工伊滨厂区源网荷储项目EPC总承包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1216.59万元,招标人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重工伊滨厂区源网荷储项目位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伊滨厂区内,坐落于洛阳市伊滨新区。项目规划配置光伏装机容量2.1606MWp(直流侧),光伏发电集中
1月1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
1月1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青府办发〔2024〕30号),其中提到,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加快布设新型充电基础设施和智能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泛在智能的城市感知设施。原文如下:关于印发《青浦区城市管理精细化三年行动计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4年12月31日印发《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有:1.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率、重污染天数比率达到省考核目标。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054.87吨和1668.45吨。2.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
12月3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盛才主持发布会并介绍我省“坚决打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五个标志性战役”相关情况,厅总工程师、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处长吴小平、执法局局长黄礼彬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以下是发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拟作出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威海碳纤维产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2月18日印发《美丽吉林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实施绿色转型发展提速行动,幸福蓝天守护行动,魅力碧水维护行动,黑土地保护利用行动,康宁环境建设行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赋能行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行动,守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行动,美丽家园建设行动,美丽吉林社会风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6日,江苏扬州又开启一项分布式储能电站招标,江都江澜198MW/396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目,由扬州市江都区江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项目总投资约44914万元,相当于单价1.134元/Wh,利用江都区内36家企业现有场地建设储能电站。原文如下:江都江澜198MW/396MWh分布式储能电站项
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4月14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详情如下:项目名称: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煤电一体化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忻州市河曲县建设单位: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环评机构: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拟批准日期:2025-04-1
4月11日,本溪钢铁南芬选矿厂65t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EPC总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南芬选矿厂65t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EPC总包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南芬选矿厂65t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EPC总包工程(BGBGKYGGZHG250411203854)招标人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工程部工程管理,招
4月9日,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7套熔铝炉脱硝除尘系统及余热回收系统、2套保温炉炉门排烟除尘系统及附属管道。项目投资限价为5985.9万元。详情如下: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天津象屿铝业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
4月9日,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黔南州首个百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加快电网工程项
近日,由黄河鑫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攀钢集团工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电解及炭素系统脱硫改造项目”正式开工。作为国家绿色制造战略的重要实践,该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环保减排为核心,不仅标志着铝工业领域低碳转型的又一里程碑,也为区域经济高
4月8日,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
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综合能源供应岛2×660MW燃煤空冷机组项目脱硫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503088,招标人为陕西榆神能源热电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陕西榆
4月3日,历时3天的2025成都国际环保博览会暨中欧绿色低碳博览会(ECOMONDOCHINA-CDEPE2025)顺利落下帷幕。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ItalianTradeAgency,以下简称ITA)组织了14家意大利环保低碳企业组成意大利国家馆,展示了绿色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创新技术和解决方案。4月1日上午,意大利对外贸易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持续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空气质量改善提升行动,扎实推进皖北空气质量提升攻坚。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火电超净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等十大工程项目,推动
4月3日,建德海螺二线窑尾烟气脱硫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本期拟对其5000t/d熟料生产线进行脱硫烟气工程改造,并达标排放。根据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原始条件:风量原料磨开时:785000m3/h(暂定);介质温度(袋收尘出口):85~140℃;除尘器出口粉尘浓度:正常≤10mg/Nm3,最大30mg/
4月7日,广东阳江三山岛500千伏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全面开工,这是我国首个海陆一体送出工程,将广东阳江三山岛的海上风电源源不断送往粤港澳大湾区。据介绍,该工程起于广东阳江三山岛风电场,止于广东江门,线路总长293公里,其中,海底电缆长115公里、陆上输电线路为178公里。工程总投资约103亿元
4月10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发布《关于中标海陆缆相关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披露,近日,东方电缆收到中标公告,确认公司为南方电网公司阳江三山岛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海底电缆及附件项目(包2)中标人,中标金额约8.99亿元。阳江三山岛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是全国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广东省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包括256个能源电力项目,整理如下:广东省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三峡阳江青洲五海上风电场项目三峡阳江青洲七海上风电场项目中广核阳江帆石二海上风电场中广核阳江帆石一海上风电场大唐南澳勒门Ⅰ海上风电扩建项目汕尾红海
4月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广东省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表示,广东省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业经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统计名单显示,项目列表包括26个海上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约14.3GW。其中,11个项目入选《广东省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总装机容量71
4月1日,华电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上交所的通知,因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对本次交易中止审核。据公告,华电国际拟通过发行普通股(A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华电集
近日,龙源电力广东国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公开招标。据了解,江门川岛一、二海上风电集中送出工程项目已入选江门市2025年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446196万元。公告显示,江门川岛风电场址位于江门市台山市南侧海域,中广核江门川岛一海上风电项目
3月28日,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发布一周要闻回顾(2025年3月24日-3月28日)。政策篇国家能源局开展19省市电网专项监管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该项工作覆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
2025年2月,广东省共新增1380个工商业项目,总投资额35.59亿元。项目主要分布在东莞、佛山、惠州、江门、中山、广州这6个地市,备案数量均超过100项。从容量的角度来看,2025年2月工商业建设容量排名前三的地市分别为佛山159.97MW、广州151.23MW、惠州92.29MW,占2月份工商业全容量的41.07%,是工商业
日前,广东省能源局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文件指出,一般工商业光伏暂不强制自发自用比例,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文件明确,对于利用既有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如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近日,清源科技受邀参加“容领世界·继创未来”松下电子部品(江门)有限公司合作伙伴大会,并荣膺2024年度节能贡献大奖。三度携手树立行业标杆清源科技与松下江门展开深度合作,三度携手完成光伏项目建设:一期3.357MW分布式光伏项目、二期582.4KW光伏扩建项目以及光储一体化项目(4MW/8MWh)。这些项目
在全球能源转型和AI高速发展的双重推动下,新型储能产业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依托全栈自研的125kW/261kWh工商业液冷储能一体机,易事特集团赋能华润燃气建成“光储充”示范站#x2014;#x2014;江门白石充电站,为传统能源转型升级提供发展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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