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江门市司法局发布公开征求对《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对《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是我市2021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市司法局正在审查修改。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法质量,我局决定,将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3887810@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1.《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2.《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起草说明
江门市司法局
2021年3月9日
附件1
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扬尘定义】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或固体废物运输和堆放、道路养护和保洁、绿化作业、矿产开采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防治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应用。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内部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所辖公路养护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城市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城市公共绿化作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生活垃圾运输以及建筑垃圾受纳场(含临时)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推动公众参与。
第八条【举报监督】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以及监管工作举报制度,并公布受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行业自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和推行绿色施工管理,有效节约资源并提高废弃物利用率;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合同签订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三)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四)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设置密闭围挡。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其余区域设置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围挡。围挡底端应当设置防溢座。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的施工区域,按行业规范及设计要求采取其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作业区外的要求。
(四)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工程渣土,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六)运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全密闭运输。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的清洁。
(八)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九)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置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十一)施工工地内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洒水、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二)对建(构)筑物、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第十五条【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工程作业应当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应当及时移交工程施工单位;拆除施工完成后十五日内未能及时移交的,应当对裸露地面及未清运的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道路路肩、边坡等裸露地面应当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分别采取硬化、绿化或防尘材料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间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工地现场临时交通封闭方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围蔽工作。
(三)道路、管线敷设和管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防治要求:
(一)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对产生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采取预湿处理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和运输设备。
(四)罐车应当防止水泥浆撒漏。
(五)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为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第十八条【运输物料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二)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行驶记录仪,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九条【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用煤企业自用煤炭应当实行密闭储存。
第二十条【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禁止使用吹扫等产生扬尘的作业方式。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二十一条【绿化作业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绿化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和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绿化种植土回填时,边沿泥土高度应当低于侧石或硬质铺装三至五厘米,防止泥土溢泄。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五)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采矿单位和个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防治扬尘污染。
对停用的采矿、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二十三条【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铺装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公路、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不含已建成使用公路、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市人民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扬尘污染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并将扬尘污染相关信息纳入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源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以及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工地应当安装与住建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八条【重污染天气应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信用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相关查处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政府及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施工及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运输物料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或者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物料堆放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固体废物等,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或固体废物等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三十五条【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不配合部门现场检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配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其他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及镇街综合执法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权限实施。
第三十九条【附则】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我市首部生态环境政府规章《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8年4月2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五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江常办〔2021〕10号)要求,我市决定将《办法》上升至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新修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办法》自施行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取得较好成效。2019年,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77%,综合指数3.95,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进入前30位。其中,PM2.5年均浓度为27微克/立方米,在2018年改善幅度全省第一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改善)6.9%,创历史最好水平;PM10年均浓度为4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改善)3.9%。2020年,我市国家直管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88.0%,除臭氧外,其余5项污染物指标评价浓度全部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PM2.5、PM10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22.2%、16.3%,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前22位。
但是,在未来和当前的一段时期,我市城市建设规模和项目仍有增无减,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有效遏制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具有稳定、可操作且强有力的治理举措,实现长效管理;为广大市民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通过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根据国家、省、市机构改革工作要求,《条例》有必要对机构改革后职责分工、管理体系对有关单位名称、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与机构改革相适应、相协调、相衔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办法》的施行使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备现实基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扬尘污染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省内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的优秀做法和有益经验,也给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江门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司办〔2021〕6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条例》初稿编制以及意见征集工作(其中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并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5日完成《条例》初稿编制,并发文征求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2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23日召集前述单位召开《条例》研究论证会议,同时邀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法制工委以及市司法局派员指导。根据各部门就书面反馈意见研究论证结论以及会议上市人大提出的指导意见,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
2月5日-3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江门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意见。
截至目前,无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共提出8条修改意见;其中,予以采纳意见5条,不予采纳意见3条,皆已经部门论证会议研究决定。
三、重要内容说明
《条例》不分章节,主要框架分为六部分,共三十九条。第一部分是总体性、原则性规定,从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扬尘的具体定义以及防治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是部门职责分工,从第五条至第九条,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并对举报处理、宣传教育、科研投入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三部分主要是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从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作出共性规定,而后进一步对不同行业领域的责任主体落实扬尘污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第四部分主要是监督管理措施,从第二十四至第三十条,对考核评价、扬尘监测、信息公开、污染天气应对、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五部分是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第六部分为附则,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样性,需要多行政区域、多行政部门的协调合作。《条例》按照政府负总责、环保负专责、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做了规定。明确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同时,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主要职责(第六条)。
(二)细化各行业领域主体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为了切实增强《条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条例》在第三部分明确了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造价、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第十条)。二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三是分别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运输车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道路养护和保洁作业单位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标准及要求(从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违法责任。
《条例》根据我市扬尘污染的特点及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一是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工作机制,实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七条)。二是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规定建立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第二十八条)。三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第二十九条)。四是将相关查处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五是将部分上位法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责任的处罚额度下限提高。为进一步打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提高《条例》的震慑力,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额度基础上调整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规定的额度基础上调整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四、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6.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7.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8.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10.江门市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开征求省级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南》意见的通知,本文件提供了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以及总体要求、防治要求、监测要求、管理要求的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公路养护(大、中修)等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0月8日发布《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和能力,推进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湖南省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原2021年1月9日印发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详情如下: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连云港市司法局现将《连云港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在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矿山开采、考古挖掘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防治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8月15日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合肥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施工工地原则上设置不超过2个(市政工程除外)出入口,出入口设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建设、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发展,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助力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强化扬尘污染管控,依法查处一批扬尘污染环境违法案件。为促进形成依法治污的法治环境,教育引导建设单位尊法守法,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茂名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茂名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5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第二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多名个人、企业被罚。案例1:蔡某某水泥彩砖项目“未批先建”案【案情简介】2023年12月5日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湖北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蔡某某租用该公司厂房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水泥彩砖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4月11日发布《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管活动。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安徽省住建厅发布2024年安徽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对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市政道路(含轨道交通)巡查力度,采取有效降尘及防尘措施,提升城乡环境,守护蓝天白云。根据方案,安徽将补齐扬尘防治工作短板,对本省建筑工程分地区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建筑施工企业树立绿色发
近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黄冈市房屋市政工程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严格落实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推动铜冶炼发展由产能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严格落实产业、环保、能效、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新改扩建铜冶炼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实施,鼓励新改扩建铜冶
2月5日,锦州市政府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全文如下: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空气质量持续
2月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整改任务验收公示。文件显示,河南积极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制定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水泥行业超
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提升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治理范围、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重点任务方面,主要从摸排建档、制定“一群一策”方案、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移动源监管和开展环保绩效提级等6个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及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脱硫脱硝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脱硫脱硝专业委员会田恬、张弘、路光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重庆积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重庆永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重庆川维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重庆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环〔2023〕5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已调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库的大气污染防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月8日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合计下达资金13335.2万元,其中包含:一、202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预下达资金。根据《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预下达补偿资金,2025年将根据2024年全年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清算。二、监测能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1月6日印发《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1月7日公示《安徽省重点行业绩效先进等级企业清单(截至2024年12月)》,其中包含绩效引领性企业、绩效B-级企业、绩效B级企业、绩效A级企业共计191家。关于公示《安徽省重点行业绩效先进等级企业清单(截至2024年12月)》的公告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我省生态环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17日,广东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江门市蓬江区镜山站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竞争配置评审结果的公示。公告显示,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江门市蓬江区镜山站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竞争配置评审工作。按照竞争配置实施方案及评审方案,最终推荐江门公用新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7819万元)分配方案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间,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公示日期:2025
北极星储能网讯:12月30日,广东江门发布蓬江区镜山站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竞争配置公告,电网结构、负荷情况显示输电走廊和站址资源紧张,拟竞配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1个,规划装机容量5-10万千瓦,要求申报主体应具备储能行业相关领域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联合体须明确牵头单位,联合体成员不得再
12月3日,广东江门印发《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其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原则上就近消纳,鼓励各类园区和工商业企业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方案指出,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电网承载及消纳能力,平衡好项目准入与区域电力的关系。发改部门与供电部门加强光伏项目
2024年12月2日,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正式印发《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进程,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一、总体目标及开发领域实施期内力争全市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超过400万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2月2日,广东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江门市在推动分布式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探索新型发展模式的目标。江门市将创新“光伏+”应用模式,开
12月2日,广东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方案总体发展目标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发挥江门市硅能源产业链及场景应用的良好基础,全面推进全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本方案实施期内全市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力争到2025
政策原文:《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2日,广东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江门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30年)》。强调开展“分布式光伏+储能”应用试点,减轻电网消纳负担,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加快光伏储能设施建设,鼓励光伏电站合理配置储能系统,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撑及一定调峰能力。
11月14日,广东江门17个新能源项目签约动工运营。活动中,恩平沙湖陶瓷城屋顶光伏项目是当天集中动工的6个项目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也是今年广东规模最大的陶瓷厂商工商业光伏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1.8亿元,装机容量约44兆瓦,安装屋顶光伏面积约35万平方米。项目每年预计可为厂区降低传统能源能耗约24
11月11日,广东省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信息公开》。项目基本信息国能江门川岛二海上风电项目为2023年广东省省管海域竞配项目,核准日期:2024年2月6日。根据报告书,项目位于江门市台山市西南侧海域,场址面积约52km2,风场场址水深在43m~4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