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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

2021-03-17 11:46来源:达州市政府办公室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生态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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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印发《达州市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以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能力,健全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分类转运与处理系统,详情如下:

达州市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的工作要求,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弱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川办函〔2020〕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融入“双城圈”建好“示范区”、加快实现“两个定位”、奋力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要求,着力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收集处理能力、监督管理水平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健全环境基础设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能力。市中心城区、各县(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及建制镇污水支线管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力争达州市鲜家坝、周家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平均达105毫克每升、各县(市)城市平均达90毫克每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力争达州市鲜家坝、周家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2%、各县(市)城市达85%;城市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健全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收集、分类转运与处理系统。到2021年底,全面建成投运达州市固废中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渠县—大竹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宣汉县—开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日处理能力达到2650吨。到2023年底,力争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60%以上,市中心城区具备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市中心城区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各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5%以上,乡镇及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化监管水平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及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1.加快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易监管的污水处理工艺和处理设施。目前尚未有效集中处理污水的城镇要尽快补齐和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市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向城乡结合部、近郊地区延伸辐射。因地制宜开展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合理通过改造溢流口、增加人工湿地、增设调蓄设施等技术措施进行污水处理改造。现有处理能力不足、水体污染严重、环境容量较低以及水环境敏感的城镇要加快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已建成未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尽快实现达标投运。

2.全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结合《达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深入开展市政排水管网摸底排查检测,建立完善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加大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城市“空白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有序实施错接、漏接、老旧破损排水管网改造修复,加强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加快实施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每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厂服务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持续巩固达川区七里沟、通川区万家河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

3.加快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再生水利用能力。加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积极推广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污泥垃圾协同处置方式,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逐步降低填埋处置所占比重。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原则上应纳入城市集中无害化处置范围。加大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排查和整治力度,坚决查处污泥非法转移、堆放、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坚持“就近处理、就地循环”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再生水用途、规模和布局,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城市杂用、工业生产、景观用水、河道补水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

4.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监管体系与运维机制。落实《四川省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省、市、县(市、区)各级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积极推行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的“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优先实行“厂—网”一体化运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以城带镇”的方式,纳入城镇一体化运营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废(污)水接入管理制度,严禁处理不达标的废(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设施运行高效。

(二)扎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5.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全面提升焚烧处理能力,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原则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主要作为应急保障设施使用。同步加快飞灰、渗滤液、残渣处置设施和可回收物分拣、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存量垃圾治理,充分利用焚烧处理等技术手段逐步消纳存量垃圾。加快推进使用期满或不再使用的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充分运用“集中规模化+分布小型化”建设模式,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

6.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按照“适度超前、循序渐进”原则,以“全过程分类”为目标,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统筹推进收集点和中转(压缩)站新(改)建项目建设,配套完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设备。探索直收直运模式,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和运输环节“二次污染”。到2023年底,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力争达30%以上。健全完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和收运车辆。结合“农村清洁行动”,加强垃圾规范化收运处置,避免形成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7.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平台建设。按照《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信息系统技术导则(试行)》,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加快建设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推动实现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做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监测,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及时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考核等。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是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结合规划情况及发展实际,科学编制本地本部门实施计划。对因规划调整、自然灾害、乡镇合并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在确保工作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评估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统筹调整,并按程序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做好污水垃圾新建项目调度和“三推”系统填报工作;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指导好污水垃圾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和垃圾分类工作;市城乡环境治理办牵头做好污水垃圾治理有关工作。各级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城乡环境治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配套政策,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对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战略,将实施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库,争取国家重点支持。加大向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接沟通力度,争取每年在各自的专项资金预算中继续给予地方及项目重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市域交通建设、水环境治理、智慧城市建设、中心镇发展等各类资金推进设施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健全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强化运营经费保障。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以落实。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通设施建设项目绿色通道。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污染防治、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切实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污水偷排、污泥乱倒、垃圾乱放、渗滤液直排、设施闲置等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高科学监管水平。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城市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公共监督、进展通报、情况反馈、挂牌督办、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或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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