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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这块“烫手山芋” 怎么看?怎么管?

2021-03-25 10:08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作者:程多威 刘新宇 李佳 张波 王东照 关正娟关键词:危废治理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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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违法倾倒化工废料导致多人死亡的事故引起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施行半年,危废处置,企业怎么做,政府怎么管,值得关注。、

建议一:加快实现危险废物管理的良法善治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因其来源广泛、成分复杂,其贮存、使用、运输、处置等诸多环节都存在环境和安全风险,历来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近年来,因危废违法处置导致的环境事件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一定冲击。为此,应当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危废管理的良法善治。

坚持多方发力

构建危废监管共治格局现实中,危废监管的“盲点”和“堵点”较多。从监管主体来看,以危险化学品为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部门定位上应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经营及其废弃后处置的整个环境监管过程,应急管理部门则应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运输、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但两个部门的职能如何优化,协作机制如何建立,仍是待解的难题。而从监管对象来看,企业往往将重点放在废水、废气的达标排放上,对危废的危害及相关管理政策不够熟悉,对建立完善的危废管理制度有所懈怠,台账资料、贮存场所等无法达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由于环评报告编制时间较长,一些企业实际的生产工艺路线、原辅材料使用等已经发生改变,导致危废实际产生量与环评预估量相差较大,给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后续监管带来障碍。更有甚者,某些企业在开办之初就采取阴阳设计图、厂区内预留地下填埋空间、明暗管双排污系统等方式,为偷排、偷埋做好准备,放任“跑冒滴漏”等所谓生产漏洞长期存在,或者将危废直接作为产品售卖。此外,基层危废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面对危废突发事件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匮乏,也使得相关工作时常陷入被动。

为此,各地应当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将危废全过程监管纳入对政府生态文明目标评价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体制机制,提升危废监管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保障等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改革举措,同时探索构建尽职免责和创新容错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合法合理行使职权。各地应做好环评、排污许可、环境信息公开、危废名录、危废管理计划、危废转移等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对重点产废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危废管理的内部档案和责任制度,通过引入环保管家等方式提高危废管理的专业性。各地应健全企业强制性信息披露和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和奖励机制,依法维护多元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各级危废监管机构,尤其是基层管理和执法队伍的人财物配备和能力建设,同时注重利用远程监控、无人机等新技术手段,不断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

坚持市场导向

引导危废处理行业发展从源头削减危废固然重要,但危废的产生仍不可避免。当前,我国的危废处理能力存在较大缺口。据估计,我国危废实际年产量约在8000万吨以上。根据《2020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截至201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核准收集和利用处置能力达到12896万吨/年,实际收集和利用处置量为3558万吨/年,尚不到危废年产量的一半。实践中,产生危废的企业往往不具备处置能力,需要集中就近进行转移处置。但从地域分布看,危险废物许可证持证单位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山东、内蒙古、河南、湖南等危废排放重点省份的处理能力显著不足。由于产废企业类型多样、生产工艺复杂,危废种类不尽相同、处理流程繁复,焚烧、填埋等处理方式选址要求多、运行成本高、安全风险大,当地的处理能力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不少危废产生规模小、数量少的企业因为无法满足“一吨起签(合同)、一吨起运”而难以及时委外处置,危废超期贮存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许多行业龙头企业对于自己产生的危废其实具有相当的处置能力,但往往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危废许可证,由此导致“有能力却无资格”的尴尬局面。总体而言,危废处理行业面临着规模效应低、市场发育不成熟,回收成本慢、利润率下滑,项目审批复杂、落地周期长,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恶性竞争频仍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尽快摸清当前区域内产废底数,立足本地危废种类和实际产能,并结合未来发展态势,将危废处理行业作为重要一环纳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总体布局,扶植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产业和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合理规划危废处理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项目用地,积极提升危废自我消纳和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区域合作,研究制定跨区域危废综合治理和能力提升计划,建立健全危废集中、转移的负面清单制度,促进区域间危废储存中转、处理处置设施的共建共享。需要通过政策倾斜、税收优惠、价格杠杆等手段,构建“政产学研金介”协同创新体系,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高科技企业进入危废处理领域,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劲助力。建议创造必要的法律和政策空间,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符合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约束性条件下自行处理危废,引领行业加速发展。

坚持法治思维

夯实危废治理制度根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化危废治理,必须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正确轨道。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理顺了固废污染防治的科学规律和行为逻辑,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夯实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确立了危废名录、鉴别、标识,管理计划、台账和申报,经营许可,转移管理,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等一系列制度,为危废治理搭建起基础性法制框架,其立法成绩应予以肯定,其实施成效值得期待。在未来一段时期,一方面,应当在新固废法的基础上加快危废转移环境管理、重点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等配套办法的制定及相应标准体系的建设,同时鼓励地方人大灵活运用创制性立法权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危废治理的创新路径;另一方面,应当运用好新固废法提供的立法空间与制度接口,注重相关立法的统筹制修订,特别是协同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与《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修法进程,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销售、运输、研发、使用、废弃处置的全链条安全管理为主线进行体制机制重塑,同时以统筹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主导,把促进危废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作为其重点之一,围绕资源开采、设计、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再利用、再生利用、其他利用(热回收、回填等)、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系统的制度构建,完善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责权利配置。

不容忽视的是,应当发挥好司法在危废治理中的权利救济、权力监督、秩序维护等功能,树立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立足危废污染等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和现实需要,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通过适时出台司法政策、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审判规则,探索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专家辅助查明等审判机制,创新修复生态环境等裁判方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诉讼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分工配合,探索构建跨区域和流域的司法协作机制,构建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仲裁、协商、磋商、约谈等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拓展危废跨境转移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建议二:企业应该如何落实新固废法

在前不久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表示,今年将开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 执法检查,并开展专题询问。这条新闻再次引起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关注。修订后的新固废法实施半年多来,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产生了重大影响,完善了对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方位的严密监管。在新形势下,企业要高度重视国家严格管理固废处理处置的规定和要求。

企业固体废物处理合规建议

(1)事前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在项目开展前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评估计划采取何种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2)事中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新固废法的相关要求,把合规落到实处。(3)事后妥善处置遗留固废:企业除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做到合规外,还要确保退出后不遗留固体废物产生的污染问题。

固体废物处理现状与相关政策

根据新固废法第124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从类别上来说,其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其中,工业固体废物,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最为常见。据统计,2019年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3.8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498.9万吨。

从固废处置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常用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压实、破碎、焚烧、热解、生化处理等,处理方法仍比较传统,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影响生态和人类的健康。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固体废物的利用水平不高,固体废物“上山下乡”及非法转移处置等问题仍较突出。除了修订新固废法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全面整治固体废物非法堆存,提升危险废弃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以新固废法修订为契机,相关部委相继废止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其他六部规范性文件,发布了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并公开征求关于危险废物鉴别、转移及环境管理信息化等有关立法建议,使得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对于企业而言,认识绿色发展新形势、理解法律法规新要求已刻不容缓。

新法变化及其对企业固废处理的影响

新固废法全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细化了对固体废物处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等,这些都是企业安全监管必须关注的红线,以下结合实际案例,选择重点内容进行说明。

要点一: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台账

2020年12月,北京市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被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处以5万元罚款。

旧固废法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并未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的要求。新固废法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否则,根据该法第102条规定,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要点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

2021年1月,深圳市某包装印刷纸品有限公司因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被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处以10万元罚款。

为强化对工业固体废物各环节的全方位管理,新固废法第37条新增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根据该法第37条、第102条规定,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于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工业固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还要和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许可证

2020年12月,佛山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处以130万元罚款。

危险废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针对危险废物的经营,新固废法第80条基本维持了旧法规定,即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另一方面,新法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将罚款从旧法规定的违法所得3倍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同时还规定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进行申报登记

2020年12月,江苏某阀门有限公司因未编制危废管理计划,也未进行申报登记,被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5万元罚款。此外,苏州某从事电子配件喷涂项目的公司虽已建立管理台账,但未准确记录危险废物生产量,最终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4.3万元罚款。

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相同,新固废法第78条也明确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将此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升为法定要求。除此之外,新固废法还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否则,根据该法第112条规定,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业固体废物处理合规建议

(1)事前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在项目开展前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评估计划采取何种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例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更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其危害性。此外,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还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事中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新固废法的相关要求,把合规落到实处。例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做到可追溯、可查询。对于危险废物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建立管理台账外,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时将危险废物的相关数据通过系统如实申报到有关信息平台。同时,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日常的排放和处置进行严格把控。

(3)事后妥善处置遗留固废。企业除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做到合规外,还要确保退出后不遗留固体废物产生的污染问题。例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将已收集待处置的危险废物、自产废物委托有资质企业利用处置,对经营设施、场所包括设备、土壤、墙体等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依法注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综上,面对修订之后的新固废法,企业应当增强合规意识,依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建议三: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联动监管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是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就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建议之一。为了避免出现企业危废安全监管盲区,各地相关部门应各进一步、统筹兼顾、积极补位、强化顶层设计、强化部门联动,对企业的危险废物进行危险性辨识、集中存放、及时处置。同时,相关部门要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联合诊断、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

从源头把控

危化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监管部门要及时互通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企业信息情况,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安全评估、环境评估情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等重点监管工作信息。

要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互通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企业信息情况,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安全评估、环境评估情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等重点监管工作信息。二是实行联合审查制,对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危化品)项目,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审查,共同把好化工(危化品)项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源头准入关”。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各自主动向前一步,定期会商、联合审查、监管、执法。使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能将一些之前不容易发现的安全隐患从源头扼杀。

注重过程控制

环保设施的运行,不仅要考虑处理后的水、气能否达标排放,也要考虑设施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和邻近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的问题。一是摸清底数,对危化品企业已经运行的环保设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企业全面开展环保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评估,对其安全性、安全防范措施符合性等进行专业论证,查找监管漏点。二是补位设计缺陷,弥补环保“三同时”中整体环保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环节的设计漏项;增加环保验收中对环保设施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可靠性等明确结论。三是加强危废库管理,所有投产企业危废库必须设置内外视频监控、危废库标识标牌及危废标签等硬件设施。四是定期开展危废危险特性鉴定和环保设施安全评估。危化品企业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时,评价机构应将环境治理设施危险性评价纳入安全评价要点,对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确认环境治理设施及危险废物品种、数量。对其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出具明确结论。五是“减库存,控风险”。坚持将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减库存作为复产的必备条件,倒逼企业及时处置危废。同时加强对关停化工企业存有的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管。六是充分利用二维码、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危废量的实时调度、分析及预警,有效提升管理效率。同时探索专业单位托管服务,对产废量小或管理力量不足的企业进行危废贮存处置第三方委托管理。

建立长效机制

危化品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监管部门要及时互通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企业信息情况,建设项目及环保设施安全评估、环境评估情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等重点监管工作信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监管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环节、全链条进行检查,对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环境隐患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对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联合整治,通过联合执法强化企业守法自觉,实现危险废物安全管控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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