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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技术指南(试行)》(送审稿)

2021-03-25 14:08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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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钢筋砼池体

(1)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池壁与底板、壁板间湿接缝以及施工缝等的混凝土应密实、结合牢固。

(2)对钢筋砼池体进行满水试验,实验过程中,外观保持良好,沉降量是否在可接受规定范围内,视情况进行气密性试验。

(3)污水处理构筑物处于地下水位较高时,施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抗浮措施。

4.3 设备施工

4.3.1 污水处理成品设备

(1)对污水处理成品设备的验收。包括检查设备的合格证、出厂检验质量报告、设备的进场复测报告,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检验污水处理成品设备外观结构是否合理,各构件联接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3)检查设备是否安装稳固、平整,池体是否倾斜,设备与管道间连接是否紧密。

(4)设备所用管道直径等应符合设计图样尺寸要求,设备进出水管标高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水平水流轴线是否与下水管道轴线保持在同一轴线上,确认设备是否稳定,在设备上端用水平仪等测定水平并调整。

(5)设备的试水试验,确定设备是否漏水。

(6)设备的试运行,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运转时产生的噪声是否在限定范围内。

(7)对污水处理成品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试验,项目包括处理规模、污染物的去除效果、电能消耗等。

4.3.2 电气设备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电气与自动化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满足CJJ 120、GB 50093和GB 50210的要求。

(1)电气设备外观检查,有铭牌,附件齐全;电气设备规格、型号满足设计要求。

(2)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和电气保护相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

(3)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模拟动作试验,保证其灵敏度与可靠性。

(4)接地或接零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5)检查设备和设施内的液位控制器动作是否正常。

(6)检查控制柜内的PLC的“自动”和“手动”功能是否正常。

(7)检查控制柜内继电器、接触器、短路保护器、热保护器等电气元件的技术性能是否良好,如有误差则及时检修或调整。

(8)检查控制柜内所有的螺栓、螺母,以防脱落引起短路和因接触不良引起火花,损坏电器。

4.3.3 配套设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设备主要为水泵和风机。

(1)污水处理配套设备入场前必须进行入场验收,产品的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齐全,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合格后入场妥善保管,同时相关资料应整理归档。

(2)设备安装前,对预留的预埋件位置、尺寸进行校对确认,检查预埋件的验收报告。设备安装时,设备提供厂家需派人到施工现场指导安装,安装验收后需指导处理设施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基本操作使用。

(3)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开不利的场所,如安装风机时,应尽量避免风雨阳光直接接触的场所、水汽、湿气、灰尘多的场所以及通风不好的场所。设备安装后,检查设备安装位置是否与图纸所示位置相符合;检查设备安装是否稳固,与管道连接是否严密。

(4)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试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规定范围内,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5)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合格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入场复检报告等相关资料;检查配套设备的参数与设计说明书是否符合,设备的性能是否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工作。

(6)设备安装验收后,使用说明书、验收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方便运行管理人员的使用及监管部门的抽查。

5 项目验收

5.1 验收流程

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在设备、工艺调试完成后,方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1.1 验收工作程序

项目竣工验收分施工单位自查自验、监理单位初步查验和竣工验收三个主要阶段,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1)启动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启动验收工作; (2)验收资料准备:按工程验收所需的证明材料清单准备验收资料,具体见附录B; (3)施工单位自查自验: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情况、自检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竣工图和各项原始资料);(4)监理单位初步查验:监理单位通报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发表竣工验收意见;(5)验收调查: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验收调查,包括环境敏感目标调查、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公众满意度调查和验收监测等;

1、环境敏感目标调查

调查工程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的地理位置、规模、与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主要保护内容、与环评文件中的变化情况等,编制敏感目标清单。

2、生态影响调查

调查工程影响区域内动植物类型、数量、分布及变化情况,外来物种入侵情况,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及其效果。

3、公众满意度调查

调查公众对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工程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工作和生活的影响情况。可采用问询、问卷调查、座谈会、媒体公示等方式。调查对象应选择工程影响范围内的人群,从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居住地、受教育程度等方面考虑覆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

4、验收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人工湿地进、出水水质及水量、噪声及大气环境质量、水生植物生长状态、集配水系统及附属设施运行情况等;水质监测点位应包括处理设施进水口、各处理单元进水口及总出水口;监测项目、监测频率、采样要求及质量控制应符合HJ/T91、HJ493及DB 36/1102的相关要求。

(6)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组根据项目建成和预定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检查验收意见及限期整改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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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验收工况

工程及附属设施竣工并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且处理水量达到设计水量的60%以上,即可开展验收。

5.1.3 验收时段和范围

(1)验收调查时段分为工程前期、施工期和运行期。

(2)验收范围原则上与环评文件的评价范围一致,当工程实际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环评文件未能全面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生态影响或其他环境影响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变更和实际环境影响情况,结合现场踏勘对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5.1.4 验收调查工作方法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紧扣环评结论及其批复要求进行,采用资料调研、实地初步踏勘、现场监测及调查等方法开展验收调查工作。

5.2 资料验收

(1)竣工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接户、管网和处理设施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纸,需标示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变更,如有需要,还应提供具体详图,以明确实际完成的施工内容。

(2)施工记录。施工单位需提供项目村农户接入情况调查汇总表和花名册,施工记录及评定资料。监理单位需提供项目费用、项目变更、工程量清单、参建各方工程量确认书、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施工记录资料。

(3)运行与维护管理手册。施工单位需提供符合项目合同技术条款要求的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手册。

(4)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至少连续3个月3次,对于<5m³/d的处理设施,竣工试运行后连续检测3天的数据可作为验收依据)。

(5)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排污主管线检测合格证明。

(6)经设计单位确认合格的排污主管线标高、坡度和长度测量数据资料。

(7)试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明材料,如终端设备运行电费发票等,具体详见附录B。

5.3 工程实体验收

(1)检查沟槽开挖、管道垫层铺设、回填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施工过程中相应部位影像资料。(2)检查所有新建污水管道、检查井、清扫口、储罐内有无残留碎布、石块、沙子、碎石和其它 杂物。(3)检查主管道标高、坡度、轴线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第三方检测数据)。 (4)检查所有管道和阀门有无堵塞、渗漏。 (5)检查所有检查井、清扫口筑砌安装是否规范和方便使用、检查井有无做到内外粉刷、有无渗漏、井盖是否完好无损;砖砌检查井需按要求设置防护网。 (6)检查主(支)管道外露情况及路面恢复质量;凌空悬挂管、裸露管采取稳固和防冻防裂措施。 (7)检查所有水泵和液位的开关安装是否规范、水泵的叶轮转向是否正确。 (8)检查地下储罐安装是否正确、无堵塞;罐体检查口不得裸露在地面,需完全覆土,上设置砖砌检查口和井盖密封保护。 (9)检查地下池体等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试运行,施工单位应在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对砖砌体工程验收时,需建设/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提供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提供砌体工程所用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应提供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提供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提供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提供施工记录;提供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提供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及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对钢筋砼池体工程验收时,需建设/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10)检查混凝土强度、抗渗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11)检查相关构筑物(终端池体)的外观及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12)检查所有电气设备运行是否安全正常。 (13)检查所有检修孔和清洗口安装是否正确、维护使用是否方便;污水处理终端的进、出水口、曝气池、厌氧池等标识标牌清晰。 (14)检查人工湿地有无渗漏、植物种类和种植密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5)终端设置点位示意牌,示意牌内容应当包括:池体编号、施工人员姓名、专管员姓名与联系方式、池体纳管户数等信息。 (16)根据接户档案,检查接户工程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管材大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污水收集状况是否良好。

5.4 环保验收

施工单位应提交调试和试运行报告,对污水处理站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方法、臭气与噪声防治措施、设施处理前后的水质水量指标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5.5 公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有关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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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验收所需证明材料的资料清单

县级准备好组织管理、建设投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等文件,项目村级准备好

项目档案资料及受益农户花名册。具体资料清单如下:

B.1 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B.2 工程可研及其批复;

B.3 工程资金下达文件、财政拨付证明及村镇财务管理制度;

B.4 工程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含地形测量、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表);

B.5 环评登记表及其批复;

B.6 土地征用证明或用地审批批复;

B.7 施工图、财审及其审核文本;

B.8 工程招投标文件、通告、中标通知书及其工程合同(原件);

B.9 开工证明、工程监理报告;

B.10 竣工决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含支出明细,盖章原件);

B.11 排污主管线检测合格证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闭水试验记录);

B.12 竣工验收文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多单位部门会审表、专家验收意见);

B.13 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及水量监测、水质检测报告(多次,盖 CMA 章的监测报告);

B.14 工程操作规程、运行记录;

B.15 混凝土施工记录、设备和系统调试记录;

B.16 砼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工程质量报告;

B.17 工程环境绩效评估报告;

B.18 工程移交单、资产移交表;

B.19 施工前后的彩色照片或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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