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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水务局对2017年发布实施的《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
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水务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不良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水务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并被有关部门、单位作出处理的行为。
详情如下: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水务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水务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市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的工程(含信息化工程,以下相同)建设项目和水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或者委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委托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
(二)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依规受理开工备案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水务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含竣工测量、管道内窥检测、第三方监测)、供货(甲供)、造价咨询、社会资本方、全过程咨询、代建、项目管理、水务设施运行维护等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水务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并被有关部门、单位作出处理的行为。
第六条 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当市场主体的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多个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情形,且扣分标准不一致的,以最高扣分值的为准。
第七条 按照《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通过扣分值划分为记录、轻微、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具体如下:
(一)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以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的扣分值为准,以下同)尚未达到10分时即认定记录等级不良行为;
(二)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累计达到10~19分时即认定轻微等级不良行为;
(三)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累计达到20~39分时即认定较严重等级不良行为;
(四)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累计达到40分时即认定严重等级不良行为;
(五)在公告期内,不良行为扣分值直接达到40分时即认定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
在公告期内,当不良行为发生所达成的扣分值累计达到更高等级的不良行为时,市水务主管部门采取自动累计计分方式对扣分值进行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扣分值自动调整不良行为认定等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统筹全市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平台,制定《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市管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发布不良行为信息,监督各有关单位报送和应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区水务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监督各有关单位报送和应用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含水务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下同)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收集报送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协助水务主管部门处理市场主体提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等事宜,落实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应用。社会资本方的不良行为信息,由项目监管部门负责报送。
区管水务工程及水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不良行为信息;市管水务工程及水务设施运行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不良行为认定以及应用管理所需经费等必要保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不良行为认定实施流程,开展认定工作。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而作出的生效处理文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通报、行政处理文书);
(二)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的稽察报告、审计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所作出的生效处理(记录)类文书;
(四)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履职过程中依法作出的涉及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生效处理文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凭证,符合《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填写《不良行为申报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含影像资料、相关单位出具的处理文书等)按照规定报送相应水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水务主管部门受理不良行为认定申请,且审查后认为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先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告知书》(附件2);认为不良行为认定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进行回复或者说明。
市场主体对不良行为初步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材料送达水务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材料之日起按照规定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市场主体。
在《不良行为初步认定告知书》送达市场主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水务主管部门未收到相应市场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材料的,视为市场主体对不良行为初步认定无异议。
水务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予以认定的,应当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附件3),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社会公告,具体流程见《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管理流程图》(附件4)。
市场主体对不良行为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通知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良行为认定不停止执行,但是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原不良行为认定凭证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更正申请重新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认定工作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四章 不良行为信息的应用及发布
第十七条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于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此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将不良行为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报送上级水务主管部门及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公告期限:
(一)记录等级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
(二)轻微、较严重、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为1年,自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三)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公告期限,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如下:
1.市场主体因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被认定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与《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的红色警示期限相同,自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2.市场主体因其他行为扣分值直接达到40分而被认定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为1年,自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四)市场主体在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公告期内,再次被水务主管部门依规认定为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的,则新公告期待正在执行的公告期限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发生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缩短记录、轻微等级不良行为公告期限,经建设单位复核,并经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缩短其记录、轻微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最长可以缩短6个月。
第二十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方面从严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水务建设市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主动向评标、定标专家提供公告期内市场主体的记录、轻微、较严重、严重不良行为信息,作为评标、定标、择优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较严重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其在公告期内申请评优评奖时,水务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推荐。
第二十三条 在特别严重等级不良行为公告期内,水务建设市场招标人应当拒绝该市场主体参加政府投资(含PPP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项目,下同)的水务建设市场招投标、政府采购(含自行采购)活动;社会投资(PPP项目除外)的水务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拒绝该市场主体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文书中限制市场主体承接业务活动的期限与按照本办法作出的拒绝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期限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水务主管部门报送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应报而未报或者所报送的不良行为信息不真实、不及时的,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报送、认定及结果应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报送、认定及应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和投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在不良行为报送、认定和发布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并适时进行修订,经在市水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7月14日发布的《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深水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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