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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羌宁、刘娟、孙毅、董励、陈淑敏、史天哲、董威。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限值,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8日批准。
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6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DB 31/93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1/1025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以煤为主要燃料、同时掺烧适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发电锅炉。
3.2 污泥sludge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3.3污泥掺烧率mass ratio of sludge to coal for boiler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3.1)的掺烧污泥质量与入炉燃煤质量的比率。注:掺烧污泥质量为入厂污泥以60%含水率为基准进行折算。
3.4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标态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5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6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标准状态下烟囱或烟道中干排气所含大气污染物折算到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值。
3.7新建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new 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项目。
3.8现有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existing 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
3.9二噁英类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类物质的总称。
3.10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oxicity equivalence factor(TEF)二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芳香烃受体(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注:典型二噁英类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见附录A。
3.11测定均值average values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12小时均值hourly average values1h内以连续不少于45min采样获取的测定值,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取不少于3个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排放控制要求
4.1入炉掺烧的污泥应符合GB/T 24602的要求。
4.2进入燃煤耦合污泥电厂的污泥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输至厂内煤场区域内专门的污泥存储间(斗)。
4.3用于污泥贮存的污泥存储间(斗)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内部应处于负压状态,形成负压所需的排气接入发电锅炉炉膛燃烧处理。
4.4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的污泥掺烧率不应大于5%。
4.5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21年8月1日起,现有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6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4.7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应采取措施控制燃煤、污泥等物料储存、转运以及工艺过程中的颗粒物、恶臭污染物排放,并符合DB31/933和DB31/1025中的相关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和HJ 820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
5.1.2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应按HJ 75的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当采样平台高度大于20m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5.1.3企业应按规定在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烟气的排气管或烟道安装能独立监控的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含湿量、氧浓度,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及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1.4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 75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1.5对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HJ 819及HJ 820的规定执行。除连续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二次。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h~12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h~8h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5.1.6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 373的规定执行。
5.1.7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2。
6达标判定要求
6.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数据等于或者小于排放浓度限值时为达标排放。
6.2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有效小时均值等于或小于排放限值时为达标排放。6.3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7实施与监督
7.1本文件由市和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应采取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政策解读
一、标准制定背景
随着本市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和相关处理技术的持续升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作为市政污水处理的副产物,其有效处理、安全处置是水污染控制的关键环节。对于本地区而言,燃煤电厂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污泥填埋导致的土地资源耗竭,以及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等问题。但目前国家和本市尚无燃煤电厂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仅参照《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进行管控,存在着污染物控制指标不合理、管控要求不完整、氧含量折算不一致等问题。为更有效合理地控制电厂耦合掺烧污泥过程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障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上海市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进一步提升本市高质量发展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
二、标准制定过程
自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网上公开标准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各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委办局、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10日组织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并通过。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及主要内容
标准的适用对象为600MW及以上机组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主要内容包括入炉掺烧污泥的特性要求、允许污泥掺烧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二噁英类等污染物因子的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工艺过程环保措施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四、标准的限值
标准规定了最大允许污泥掺烧率、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以及烟气黑度),较于现执行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与DB31/963-2016要求相同外,其它各污染物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严。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本市燃煤耦合污泥发电企业现有基础及提标改造所需时间,新建企业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两个月的改造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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