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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峰,努力争取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要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重大宣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支撑实现温室排放控制目标和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抓手,切实提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核算要求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按照本市发布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地方标准执行,二是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民用航空运输的核算和报告要求》开展核算和报告工作。上述变化对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各核查机构应结合新的核算要求,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科学核算各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丰富和完善核查报告,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二、核查报告编制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以下文件。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电力生产业(DB11/T1781-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水泥制造业(DB11/T1782-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石油化工生产业(DB11/T1783-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B11/T1784-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服务业(DB11/T1785-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道路运输业(DB11/T1786-2020》;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它行业(DB11/T1787-2020》
-《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三、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重点碳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编制方法
1.基本原理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核查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包括:物料平衡原理、排放因子计算方法以及实时监测原理。实时监测办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2.基本方法
核查机构应使用标准的核查方法来评估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并编写核查报告。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文件评审,包括:
-评审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判断排放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相关地方标准或适用核算和报告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废弃物处理等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若发现异常值、异常波动和趋势、数据缺失、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值、比率显著不同的数据,应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此提供解释,同时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提供的解释和其他证据,核查机构应评估这些异常对所报告数据产生的影响。
2)现场访问,包括:
-评审设施的边界以及排放源的完整性,检查设备的名称、设备型号和物理位置,还可根据风险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访问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地点,包括开展数据流管理和其他质量控制活动的其他地点,例如集团总部和不在该现场的其他办公场所;
-访谈相关人员以判断数据收集程序与相关行业指南的要求是否保持一致。并且确保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检查测量设备,包括检查设备的精度及校准记录及观察测量设备的运行,评审数据的监测频次,判断数据的监测和监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评审数据产生、数据记录、数据传递、数据汇总和数据报告的信息流,判断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否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
-交叉核对排放报告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数据(比如运行日志,库存,采购记录或其他相似数据来源),判断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是否存在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评审在确定二氧化碳排放时所做的计算和假设,复原、验算排放的计算,判断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评审企业建立的核算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四、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基本框架
(一)报告文本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
Ø1.封面
Ø2.扉页
Ø3.目录
Ø4.正文
Ø5.参考文件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应包括如下内容:
Ø1. 概述
Ø2. 核查过程和方法
Ø3. 核查发现
Ø4. 核查结论
Ø5. 附件
五、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写基本内容
(一)封面
1.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
“重点碳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5000吨(含)的单位。
注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名称应与市主管部门公布清单中的名称一致。
注2: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排放报告及其核查要求同重点碳排放单位。
2.报告年度
3.核查机构名称(公章)
4.报告日期
报告日期应当与扉页中的批准人签署日期一致。
(二)扉页
1.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委托方”是与核查机构签署合同的机构,委托方的名称应当与核查合同中的甲方名称相一致。
2.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日期及最终版本日期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给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排放报告。最终版本是重点碳排放单位根据核查机构提出的不符合整改后的修订版本。
4.报告期
报告期为“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覆盖的时期。
5.核算和报告边界
详细表述报告期内的核算边界,以及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的核算边界变化情况。例如:对于物业企业需按照不同服务业态(居民、商业、工业等),对建筑面积、实际物业管理面积、实际运营面积、建筑入住率等详细情况进行核实。
6.二氧化碳排放量
包括报告期内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退出的既有设施在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新增设施的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和替代既有设施的新增设施排放量。
7.重点碳排放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在此处按如下代码填写,例如“01/02/03/04/05/06/07/08”。(01为“热力生产和供应”;02为“火力发电”;03为“水泥制造”;04为“石化生产”;05为“其他行业”;06为“其他服务业”;07为“交通运输业”; 08为“民用航空运输业”)
8.标准及方法学
在此栏填写适用的地方标准或要求。
9.核查结论
此栏的核查结论应与报告正文中的核查结论一致(详见附件2的核查结论模板)。
10.核查组组长
11.核查组成员
核查机构应确保核查组(核查组长、核查组成员)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2.技术复核人
技术复核人由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的核查员实施。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复核人具备相应核查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
13.批准人
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或指定的核查工作负责人签署批准。
(三)目录
核查报告应将主要标题列为目录,以便阅读。
(四)报告正文
1. 概述
1.1 核查目的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目的,内容包括落实国家《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为有效实施碳配额发放和交易提供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服务等内容。核查具体目的表述可包含如下内容:
-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的职责、权限是否已经落实;
-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支持文件是否是完整可靠的,并且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核查测量设备是否已经到位,测量是否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根据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进行评审,判断数据及计算结果是否真实、可靠、正确。
1.2 核查范围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范围。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的原则,因此核查范围应包括列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和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的所有在北京市辖区内的固定设施和以北京为注册地的城市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货物运输、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移动设施导致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京内移动源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也应当纳入核查范围。其中,航空器排放核算应遵循注册地原则。
1.3 核查准则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清晰地说明核查准则。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适用的地方标准或相应的核算和报告指南,以及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和计量设备所适用的北京市地方或国家法规及标准。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组安排
核查机构应统一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核查组成员,表格格式统一如下:
注:
(1)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
(2)核查机构对报告客观真实性和报告质量负责。
2.2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文件评审的时间、过程及主要内容。核查机构对文件评审的描述应包含如下内容:
a)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初始版本和最终版本的日期;
b)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的支持性文件(详细文件清单,包括版本和日期应清晰地列在核查报告的第五部分“参考文件” 中),支持文件可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
-工艺流程图;
-能源平衡表;
-物料平衡表(如有);
-能源审计报告;
-能源统计报表;
-核查组在文件评审中使用其它的支持性文件。
c) 文件评审识别出的现场访问的重点。
2.3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在报告中描述其现场访问的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并用如下表格格式汇总现场访问的实施。
文件评审及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将具体在报告的第三部分详细描述。
2.4 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描述核查报告编写的过程和内部技术复核的过程,内容可包括:
-核查组开具了几个不符合;
-将不符合发给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时间以及不符合关闭的时间;
-准备核查报告的时间;
-核查机构如何安排内部技术复核以及采取其他的质量控制措施等。
3 .核查发现
3.1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以下核查发现:
-重点碳排放单位简介,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规模、隶属关系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组织结构;
-重点碳排放单位主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为工业企业,基本信息应包括生产的产品及生产工艺等相关指标;如为服务业,基本信息应包括服务范围及流程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管理现状,包括使用能源的品种,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审计情况、年度能源统计报告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废弃物处理(如适用)现状;
-如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既有设施退出、新增排放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情况,应做简要描述;
-以往年份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履约情况,包括履约的方式,比如自我控制排放的实施方式、购买信用额度以及购买配额的详细情况;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法人证书、机构简介,与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流访谈;
-了解能源和二氧化碳管理机构,查阅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书及培训记录。
3.2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设施边界及排放源识别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设备信息和重点排放设施等的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报告中描述如下核查发现: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是否与以往年份保持一致;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场所边界、设施边界与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符合情况;
-非道路运输行业的排放报告中的每一个排放设施的名称、型号和物理位置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公共电汽车车辆、运营车辆总数、飞机总数及燃料消耗类型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道路运输业企业的排放报告中轨道交通的线路、配属车辆数量等是否与现场确认的一致;
-如核查机构采用对场所和数据抽样的方式实施核查,应在核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抽样方案与数量等,同时核查报告中应清楚描述出本年度场所抽样与去年场所抽样情况的差别并确定是否核查指南的要求;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来验证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设施的真实性:
-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交谈;
-现场观察设施或交通运输业运行线路图或统计信息;
-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年度环境监测报告等。
3.3 核算方法、数据与《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与报告指南》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3.3.1核算方法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核算方法进行核查,确定核算方法的选择符合适用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要求的核算应予以详细说明。
3.3.2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按照如下格式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所核算参数的单位、描述以及是否制订监测计划。并在下面的3.3.2.1~3.3.2.4章节报告每个参数的详细核查发现。
3.3.2.1 活动水平数据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二氧化碳直接和间接排放相关的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应的表格。对每一个活动水平数据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报告格式如下:
活动水平数据1(直接排放):
-单位
-数据来源
-监测方法
-监测频次
-记录频次
-数据缺失处理
-交叉核对
-确认的数值
-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活动水平数据2(直接排放):
活动水平数据1(间接排放):
3.3.2.2 排放因子的符合性
核查机构应核查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排放因子数据及相应的表格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定表格,应对每一个排放因子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内容,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核算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果排放因子为缺省值,可适当删减上述核查内容。报告格式如下:
排放因子参数1(直接排放):
a)单位
b)数据来源
c)监测方法
d)监测频次
e)记录频次
f)数据缺失处理
g)交叉核对
h)确认的数值
i)核查结论(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排放因子参数2(直接排放):
排放因子参数1(间接排放):
3.3.2.3 其他数据及补充信息的符合性
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包括石油化工、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制造、其他服务业(物业、数据中心、通信)、其他行业(电网、汽车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等的生产经营服务信息和碳排放补充信息,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及补充数据信息进行核查。对涉及到的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参数交叉核对、数据缺失的处理方式等内容,核查机构应对其它数据和补充数据的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若已经在核查报告中详细描述了核查过程且不降低核查质量的前提下,此处对于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核查可以简化描述。
其它数据和补充信息的符合性报告格式参考3.3.2.1。
补充数据表核查重点如下:
3.3.2.4实时监测数据的符合性
如重点碳排放单位装有实时监测系统,核查机构应报告实时测量设备是否经过校准,是否通过与物料平衡或排放因子计算结果的对比佐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数据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核查机构应关注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中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对数据要求的区别。核查可采用如下方法:
-查阅燃料购买合同;
-查阅能源台帐、重点设备的能源消耗记录;
-查阅年度能源审计报告、能流图、能源消费量表、能源加工转换报表;
-查阅月度生产报表、企业台帐如水泥、催化剂烧焦、制氢、环氧乙烷、醋酸乙烷等的生产记录;
-查阅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指标、经济指标核算基础数据表、能耗经济指标一览表;
-查阅IPCC及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查阅与电网公司的结算单或购售电发票(包括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
-查阅供应商发票;
-查阅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查阅供热协议及发票;
-查阅废弃物处理协议;
-查阅氧化率、热值以及产品或燃料化学分析报告;
-访问温室气体管理人员、燃料采购人员等;
-查阅移动源加油记录、燃料购买记录及尾气净化剂添加记录;
-道路运输企业查阅固定设施及移动设施电力消耗记录及统计台账(报表);
-观察实施监测的运行以及测量设备的校准、检定;
-查看或确认核查过程中涉及的其它可用的证据。
3.4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排放报告中每一个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序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测量设备的符合性进行报告。如测量设备较多(每同类设备多于10个、单个计量设备计量数据的排放量小于总排放的5%)或测量设备不受重点排放单位控制,可调整报告格式,仅报告监测设备数量,但核查机构应确保此项简化不影响核查工作的数据质量。报告格式如下:
核查机构应对上述每一个测量设备的核查发现进行报告,并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B)核查方法
-查阅校准报告、设备维修和更新记录;
-现场观察设备校准标签;
-查阅《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查阅《能源计量器具配置表及能源计量网络图》;
-与测量设备管理人员交谈等。
3.5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结果
A)报告内容
3.5.1 计算过程及结果
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告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如下核查发现:
-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
-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
-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最终结果计算是否正确;
-本年度排放量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的对比,对存在异常变化(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和上一年度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的原因的核查发现;
-简要描述不符合(如有),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核查报告附件1)。
3.5.2 不确定性分析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影响其直接排放量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和不确定性量化的计算结果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每个影响因素的合理性;
-活动水平数据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
-排放因子不确定性量化结果的合理性;
-排放量不确定性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误差传递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对开具的不符合进行简要描述(详细描述及纠正措施链接附件1)。
B)核查方法
-请排放报告编写人员现场演示计算过程;
-查阅排放报告中的公式关联;
-利用EXCEL表格验算;
-与年度能源报告结果交差核对。
3.6 新增排放设施及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3.6.1新增设施基本信息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名称、型号、物理位置和投产时间等内容进行核查,确定企业填报信息与现场设备信息一致。
B)核查方法
对新增设施的开始投产运行时间的核查,可查阅以下证据:
-外部验收报告(如环保、消防验收报告);
-内部验收报告;
-租赁协议;
-统计报表(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或其他行业的统计年度和定期报表);
-企业提供的其他证据。
对新增设施信息的核查:
-现场观察新增设施的位置、型号;
-查阅可研报告或环评报告的批复;
-查阅固定资产能评报告。
3.6.2新增设施生产数据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1月1日后新投产运行的设施的生产数据(如产值、产量、建筑面积、供暖面积和供热量等)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单位、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交叉核对、确认的数值以及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对每一个数据的符合性进行报告。
B)核查原则
数据选取采用以下的优先序:
1)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应分别单独测量获得;
2)如果生产数据无法获得而排放数据可获得,可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生产数据;
3)如果生产数据可获得而排放数据不可获得,不能按生产数据分摊推算排放数据。排放数据可按照生产负荷或产量等分摊推算;
4)如果排放数据和生产数据都没有单独测量的数据,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首先估算新增设施的排放数据;
- 然后按照排放数据分摊推算新增产值的生产数据。
3.6.3新增设施排放量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每一个新增设施的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以及排放量进行核查。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的核查发现可与核查报告中的3.3.2.2和报告中的3.3.2.3相协调,如果前面的核查发现已经描述很详细,这里简要描述一下即可。
B)核查方法
同对既有设施的核查。
3.6.4新增设施排放强度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的排放强度进行核查。核查机构应详细报告排放强度计算过程。
(计算方法:排放强度=所有新增设施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所有新增设施对应的生产数据)。
B)核查方法
验算计算过程。
3.6.5新增设施替代既有设施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新增设施中那些对既有设施替代的新增设施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替代既有设备的情况、排放量。如有既有设施退出,也应在本节中详细描述核查发现。
B)核查方法
-查阅新增设施的可研和环评批复文件确认是否属于替代既有设施;
-现场观察设施;
-验算排放量的计算过程
3.6.6既有设施退出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既有设施退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既有设施退出的基本信息及在历史基准年及上一年度的排放量和排放强度。
B)核查方法
-查阅设施、设备管理台账、企业运行情况统计与说明等;
-现场观察;
-验算既有设施退出在历史基准年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等的计算过程。
3.7 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描述的未来3~5年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特别是针对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等方面采取的计划或规划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和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结果。核查机构应对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报告内容应包含:
-控制措施的内容及其与法规的符合性;
-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未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3~5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预估过程及计算是否正确;
-上年度提交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B)核查方法
-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
-查阅能源审计等相关报告中的节能措施;
-利用EXCEL表格验算排放量的估算。
3.8对监测计划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监测计划进行核查,确认根据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要求建立的监测计划合理性和执行情况,并报告如下的核查发现,格式参考下表:
-监测计划版本及修订情况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报告主体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各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获取方式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符合性的核查发现;
-上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合理性和核查年度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核查发现;
-核查年度的下一年度监测计划合理性的核查发现;
B)核查方法
-访谈确认监测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查阅相关参数的检测报告;
-观察现有监测设备的配置情况;
-访谈了解监测设备的下一步配置计划。
3.9对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能源消费总量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其他能源消费信息进行核查,并报告如下核查发现:
-能源消耗(燃料品种、电力等)是否完整;
-消费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B) 核查方法
-查阅油品购买记录;
-查阅移动源行驶里程;
-查阅能源平衡表。
核查机构应注意,交通设施的京内移动设施和航空器的排放应作为核算边界内的排放设施纳入核查范围,而不应当作为本节核查的内容。
3.10对数据质量管理的核查
A)报告内容
核查机构应对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是否按标准和规定进行仪表的校准和检定;
-是否明确了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数据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
-是否建立了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的规章制度;
-是否制定了数据缺失、生产活动变化以及报告方法变更的应对措施;
-文档管理是否规范。
B) 核查方法
-与管理人员及二氧化碳和能源管理人员交谈;
-查阅企业规章制度及监测计划等确认。
4. 核查结论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不符合关闭后,核查机构才能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包含下列内容:
-4.1 核算、报告及方法学的符合性;
-4.2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
-4.2.1 经核查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的声明;
-4.2.2 经核查的活动水平数据的声明。
-4.3 本年度排放量及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
-4.3.1 本年度排放量波动的原因说明;
-4.3.2排放下降幅度说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含)以上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20%(含);对于履约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下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如果履约年度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排放量下降幅度超过30%(含);
-4.3.3本年度活动水平波动的原因说明,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
-4.4核算和报告边界变化(含设施变化)情况
-4.4.1本年度场所边界的变化,包括与基准年和上一年度对比的情况;
-4.4.2本年度排放设施的变化,包括是否符合既有设施调整、既有设施退出、新增设施、新增替代既有设施的活动水平和排放量等情况。
-4.5核查过程未覆盖到的问题的描述。
5. 附件
附件1:不符合清单
核查机构应采用如下格式,详细报告在核查过程中开具的不符合,以及重点碳排放单位对不符合的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以及最终的核查结论。
附件2: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那些虽然不违反适用的地方标准或核算和报告指南但是将来有可能出现误报告或不符合的情况提出建议。
(五)参考文件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报告中列出参考文献及核查过程的支持性文件的清单。
附件:1.核查报告基本格式
2.扉页核查结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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