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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就《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23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13695702808@163.com。
2.电话:0571-81050831。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pdf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 年)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打造新时代“富春山居图”,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山”理念,对标“窗口”要求,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为核心,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和出水达标率为重点,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加强薄弱环节,补齐环境短板,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从“有”到“好和美”的转变,全域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全域推进。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在全面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按“应建尽建、应改尽改、应接尽接、应用尽用”要求全域推进治理工作。
——城乡统筹,一体推进。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方法,加强城乡污水治理统筹实施。有条件的地区优先纳厂处理,逐步提高城乡污水治理一体化水平,一般地区精准施策、分散处理,确保五年内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这个短板和弱项。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以生态环境改善为出发点,以农民群众满意为落脚点,根据农村不同情况,科学合理选择治理方式,宜建则建、宜控则控,灵活采取处理设施治理和管控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精准治污。
——建管并重,长效推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治理责任,推动部门形成合力,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维管理机制,一手抓项目质量,一手抓运维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效能。
(三)主要目标。遵循城乡发展演变规律和人口流动趋势,坚持依法治理、创新推动、数字赋能、有序提升,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达标县”创建,强基础、增效能,实现处理设施“覆盖率”“达标率”双提升,努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家园全域覆盖的新时代“富春山居图”。
——规划引领。到 2021 年底,高质量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科学确定治理布局、治理方式。
——扩面提标。到 2022 年,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等重点区域处理设施新建和改造基本完成。到2025 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达到 95%、力争达到100%,出水达标率力争达到95%,农户接户率不低于80%。
——长效管理。到 2022 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达到100%,2023 年起实现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常态化全覆盖。
——创新示范。到 2022 年,创建 100 个省级“绿色处理设施”和 100 个“污水零直排村”和 100 个“绿色处理设施”试点;到2025 年,创建 500 个“绿色处理设施”和 500 个省级“污水零直排村”和 500 个“绿色处理设施”,各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核查基础信息。以不折不扣、举一反三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全面摸清行政村、自然村、户籍(常住)人口、处理设施与接户等基本情况,全面排查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运行维护、设施闲置及未按期竣工移交等客观情况,全面掌握处理设施覆盖、达标、接户和运维企业基本能力等实际情况。2021 年 65 月底前完成情况核查和信息录入工作。(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省民政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编制建设规划。科学评估上一轮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对照新目标新要求,以县域为单元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建设时序、资金保障等内容。规划近期期限原则上为 5 年,规划指标包括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出水达标率、农户接户率,涵盖运维模式、创新示范等要求,明确时间表、任务书、项目库等年度实施方案。建设规划须经市级主管部门专家论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2021 年底 6 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县级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 12 月底前上报并抓好贯彻实施。(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省水利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明确治理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投资效益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处理设施治理”和“管控治理”相结合方式,全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村农户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 5 年内拆迁的村庄,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 5 年内拆迁的农户,当不产生小微黑臭水体且未造成明显环境影响时,可采用管控治理;其他村庄应采用处理设施治理。2021 年 6 月底前应明确治理方式,并报省建设厅备案。(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推进城乡统筹。加强城乡污水治理统筹实施,鼓励城乡污水一体化治理,将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管网附近村庄优先纳厂处理;城中村等城镇建成区的村(居)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理体系。加强综合治理协同推进,注重突出“三个同步”,与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同步,一体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与村庄规划同步,科学确定处理设施用地布局;与农民建房同步,做到应接尽接、雨污分流。(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规范项目设计。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建改规程,按常住人口设计设施处理能力,禁止新建简易设施。统筹治理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县级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有项目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项目管理。研究制定小型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意见,加快推进落地实施。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禁止使用“三无”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鼓励聘请村民监督员监督施工质量。(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提升运维管理。处理设施运维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村镇自主运维为辅,鼓励委托运维企业依法、规范运维。确定运维项目类别时,宜以县域或片区为单位整体委托,单个处理设施不得拆分运维。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运维企业,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加强闭环管理,规范运维废弃物处置,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污泥、栅渣、油脂等处置方式,2021 年底前完成处置方案制定。(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电力公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加强数字赋能。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系统,强化多跨高效协同,通过数字化改革提高治理效能。加快建立完善省、市、县联网管理服务系统,强化信息全、反应快、分析准、指导强的功能配置。到 2022 年底,日处理能力 200 吨及以上处理设施,实现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全覆盖。(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完善体制机制。制定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加强模式创新,推广以落实村、镇站长工作责任为重点的“站长制”,完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模式。加强效果评价,健全完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体系,客观反映处理效果。加强村民责任,建好户内设施,依法依规排放,主动缴纳费用。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支持行业发展。建立规划设计、材料供应、工程建设、运维管理等正面清单,提供各地择优选择。支持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先进适用成果,限制和禁止高耗能、高耗地、高耗材、高污染等“四高”落后技术产品,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科技水平。鼓励规模大、实力强企业走出浙江,打响浙江品牌。(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将其纳入乡村振兴、美丽浙江、五水共治等工作体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作负总责,夯实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社区)为落实主体”的三级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省建设厅牵头抓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编办根据职责调整,相应增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职能编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遗留问题整改和移交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质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户卫生厕所改造;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新建改造设施用地保障。发改、科技、税务、电力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强化优质要素供给。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省级财政适度安排奖补资金,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标准进行补助,县(市、区)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利用各类涉农资金。各县(市、区)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鼓励以县域或片区为单元,采用 BOT、EPC-O、F-EPC-O 等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四)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督导体系,定期通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工作进度。完善考核体系,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列为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否决性指标。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定期进行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对完成行动目标的县(市、区),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达标县”创建认定。
(五)广泛宣传发动。声、屏、报、网、端协同用力,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着力引导群众从“要我治”到“我要治”,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社会各界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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