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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中水协[2020]10号文件),我协会组织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团体标准《再生水输配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1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孙青梅
联系电话:18698089931
传真:022-88488525
Email:sunqingmei_tjzs@126.com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津典时代商业街B区9-11,邮编:300221
附件:
1.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标《再生水输配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表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021年05月15日
前 言
根据《关于印发 2020 年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中水协〔2020〕10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输送系统;5 并网管理;6 调度运行; 7 系统维护;8 安全管理;9 智慧管理。
本规程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天津中水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天津中水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津典时代商业街 B 区 9-11,邮编 300221)。
本规程主编单位:天津中水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天津生态城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提高区域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保障再生水输配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设施功能,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城镇集中式污水净化厂或再生水厂生产的再生水为介质的输配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他分散式或用户自建再生水输配系统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再生水输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应坚持稳定可靠、科学规范、因地制宜、智能管控的原则。
1.0.4 再生水输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雨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2.0.2 再生水输配系统 deliver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包括再生水前端清水池、输配管道、渠道及河湖、泵站、调蓄设施、以及监测、计量、消毒其他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系统。
2.0.3 管道输配 pipeline delivery
利用压力管道、重力管道或压力与重力组合管道将再生水输送并分配至各用户的方式。
2.0.4 渠道输送 canal delivery
利用水渠、水沟等输水通道将再生水输送至用户的方式。
2.0.5 河道转输 river transfer
利用天然河湖、人工河道等水体将再生水转输至下游用户划分不同区域,采取不同压力供水的方式。
2.0.6 单一用户输送模式 delivery mode for single user
为满足用水量大且稳定的再生水用户需求而构建的点对点的再生水输配系统和运行方式。
2.0.7 多用户输送模式 delivery mode for multi-user
为满足可协调的多个用户水质水量需求而构建的一网多供的再生水输配系统和运行方式。
2.0.8 并网 new pipe operation
新建或改建再生水输送管道或渠道接入城市再生水输配系统的工程活动。
2.0.9 输水系统 delivery system
从再生水厂至再生水配水系统间的管道、渠道等。与第一个概念有冲突
2.0.10 配水系统 distribution system
将再生水从将再生水从输水系统末端配送到分配系统以至用户的各类设施所构成的系统
2.0.11 分区供水 partition water supply
划分不同区域,采取不同压力供水的方式。
2.0.12 大用户 large users
用水量大并对输配水系统运行管理影响较大用户的统称。
3 基本规定
3.1 利用途径
3.1.1 根据用水需求及利用条件,再生水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水等用途。
3.1.2 再生水水质指标应满足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
3.1.3 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必要时在系统末端设置消脱氯设施。
3.1.4 再生水用于农林牧渔业、补充水源水时,宜先进入河湖、人工湿地等生态系统,经过一定时间的存储和进一步自然净化后再调配利用。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3.3.3 再生水输配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并综合考虑其机械性能、抗腐蚀性能、施工条件、市场价格、使用环境及寿命等多种因素合理选择。
4 输配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输配送系统由清水池、输水管(渠)与河湖、中间调蓄设施、泵站等增压设施、配水管网、阀门、水质检测设施、计量设备、取水设施、消毒设施等部分组成;为满足配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用户需求,可经论证后选择输水车配送方式。
4.1.2 应保证压力和重力系统之间的安全衔接,必要时可设置减压系统。
4.1.3 可在输配系统适宜位置设置取水设施,其形式应满足用户需求。
4.2 管道输配
4.2.1 根据管道工作压力情况,再生水输配管道包括压力管道、重力管道以及压力和重力组合管道。
4.2.2 采用压力管线输配时,应综合考虑用户需求,合理确定输送压力,防止过压工况产生的危害,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4.2.3 采用重力管道时,应结合管道耐压等级、管线材质、输送距离等因素,设定上游端最高、最低供水压力值,保障最低设计输送流速,降低再生水在输送系统内缓滞停留而发生水质变化。
4.3 渠道输配
4.3.1 应重点关注渠道输送过程中由于光照、温度、微生物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再生水水质变化,可采取一定水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调整输送水量控制渠道流速;
2 结合渠道水力特征增加扰动设施改变渠道水动力条件。
4.3.2 应考虑由于自然蒸发和渗透作用导致的水量衰减,必要时宜采取一定水量保障应对措施。
4.3.3 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渠道,应做好城镇外泄洪、内排涝与再生水输送的相互协调,优先保障城镇防洪排涝安全。
4.4 河道转输
4.4.1 将河道作为再生水转输渠道给其他河道进行补水时,应结合区域水系联通情况和水质管控要求,宜将补水口设置于被补给河道的上游合理位置。
4.4.2 河道转输过程中,河道两岸应加入相应的标识,建立监测监控系统保证河道转输系统内水质不受二次污染。
4.4.3 转输河道应保证一定的旱季径流量和流速,避免非补水期间河道底部干涸开裂导致补水期间水体悬浮物、浊度等指标恶化,影响供水安全。
4.4.4 转输河道与上、下游水体衔接,水面线宜平滑衔接,必要时增加导流设施;河床底面衔接宜平顺,避免因壅水和淤沙减少过水能力。
4.4.5 转输河道宜基于水质和水量要求合理控制输送流速,并定期监测河床冲刷和淤积状况,合理调整流速。
4.4.6 易冲刷段应采取加固措施,保障岸带安全。
5 并网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单位应充分征求供水单位对输配水系统类型、管材、阀门选型、防腐、空气阀(排泥阀、减压阀、测压测流点)的设置等技术方案的意见。
5.1.2 再生水输配水系统接出用水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流污染装置。向景观水体、河道等淹没出流配水时,应设置防止倒流装置,河道应设置防冲刷设施。
5.1.3 设置在市政综合管廊(沟)内的再生水管道,应符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的相关规定。
5.1.4 再生水管道应设置示踪定位装置。
5.2 并网前管理
5.2.1 管道、沟渠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
5.2.2 压力管道在并网前应进行水压试验,沟渠、无压管道在并网前应进行严密性试验,沟渠在并网前应进行防渗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有关规定。
5.2.3 管道、沟渠并网前应清除渣物并进行冲洗,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5.2.4 管道并网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管道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拟定管道水压试验后的冲洗方案及应急预案,包括合理设置排放口、铺设临时冲排管道、对管网供水影响的评估等,并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
2 管道系统冲洗前,应对系统内的设备、仪表等部件加以保护,并将妨碍系统冲洗的部件拆除,用临时短管代替,冲洗完毕后复位;
3 管道冲洗应在管道水压试验、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冲洗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冲洗时应避开用水高峰,以流速不小于 1.0m/s 连续冲洗,直至出水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4 水质检验合格后,冲洗管道应在 24h 内并网;
5 冲洗管道管径较大时,应依据管道清洁程度、冲洗水源压力流量补给情况、冲洗需耗水量等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采用气水脉冲冲洗法、高压射流等高效节水的冲洗方法。
5.2.5 渠道清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渠道并网运行前,应清除工程残余渣物,保障过水断面清洁;
2 其他渠道作为再生水转输通道应对其两侧和底部彻底清淤,并对渠道内原有水进行置换,水质应不低于再生水回用的相应标准。
5.2.6 管道的冲洗、渠道清理及并网连接应有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5.3 并网连接
5.3.1 并网连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设单位在并网前应先办理并网相关手续,提交并网申请及并网连接方案,征得供水单位或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网工程;
2 管道并网连接时宜采用不停水施工方法,需要停水施工时,宜在用水低峰时进行,供水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停水 48h 前通知停水区域用户。
5.3.2 管网并网运行后,如原有管道需废除,应做好原有用户的切改工作;原有管道废除时,应拆除原有管段,暂时无条件拆除的管道应临时加堵,并对其位置起止端、属性等在竣工图上标注。
5.3.3 并网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移交,在并网通水后 30 天内向供水单位提交竣工资料。
5.3.4 并网运行后新接入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宜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初期应适当增加巡视和水质检测频次。
5.3.5 输配水系统并网,在管道排水、充水及冲洗过程中应规范泵站、阀门的操作管理,避免水锤的危害。
5.3.6 供水单位应加强大用户用水流量的管控,使其在核定流量范围内用水,并应符合要求:
1 对时变化系数较大且超出核定流量范围的大用户应加装控流装置,使其用水量控制在核定流量范围内。
2 当电厂、环境景观补水等大用户与其他用户共用输配水管网时,应制定供水计划、采取保压措施。
6 调度运行
6.1 一般规定
6.1.1 输配系统调度运行应保障系统内各水压监测点的服务压力,满足用户正常用水的水量、水压、水质需求,使系统压力、流量均衡,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节能优化运行。
6.1.2 供水单位应视供水规模配置调度、运行管理人员,满足供水生产管理需求。
6.1.3 供水单位宜逐步优化调度管理工作,配备符合工作需求的专业软件和硬件设备,搭建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水量预测系统、调度指令系统及调度辅助决策系统。
6.1.4 供水单位调度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日常调度工作,范围为:
1 水厂供水调蓄清水池、供水泵站等供水工序段。
2 输配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
3 输配水系统内的控流站、加压泵站、高位水库、水塔等。
4 重要用户的监控。
6.1.5 当供水与制水分属不同单位管理时,应建立联动机制,反馈水量、水压、水质信息,使制水单位能及时调整工艺,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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