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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标《 再生水输配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2021-04-14 14:34来源: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关键词:再生水输配系统再生水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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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调度运行

6.2.1 再生水输配水系统调度管理工作应包括编制调度计划、发布调度指令,协调水厂、泵站和管网等管理部门处理系统运行突发事件,编写突发事件处理报告等。

6.2.2 供水调度应掌握输配系统内主要管道、渠道的分布和走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调度方案,指导供水运行,及时正确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6.2.3 再生水压力输配系统中输水管道应在重要节点位置设置测压点,配水管道应当按供水面积每 10 平方公里设置不少于一处测压点,供水面积不足 10 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一处,系统末端、重要节点位置上应适当增加设置点数。各水厂泵房出口及沿途增压泵站进出水位置也应设置测压点。各监测点均应连续测定并记录每日压力值。

6.2.4 依据输配水系统改造及并网等情况,及时对压力监测点位进行调整。

6.2.5 依据天气、季节、温度、用户用水规律及系统内压力、流量的变化情况,合理调节管网各控制点的压力,枝状管网应注重出厂泵房及增压泵站的泵头压力调节,环状管网应注重不同输配水系统间的压力平衡控制。

6.2.6 供水调度应根据当日供水量变化趋势、系统运行情况等内容调度水厂清水池、高位水库、水塔液位,确保水池、水库、水塔蓄水量。

6.2.7 水量调度以产供平衡为原则,充分发挥清水池、水库、水塔调节作用,满足供水量的动态变化。日常调度通常以调整供水压力为主要手段,通过“按需定压、以压调水”的方式实现。

6.2.8 供水调度应依据输配水系统各监测点流量、压力数据及渠道断面参数,有条件的辅助智能管理平台的数据采集及分析系统、水量预测系统及调度辅助决策系统等及时发布调度指令,对关键阀门开度、出厂泵房压力、增压泵站压力等进行调整,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6.2.9 跟踪大用户用水量,定时分析用水数据,调整系统运行参数。针对电厂等对供水保障度要求高的大用户,有条件的地方应考虑双水源供水。

6.3 水质保障

6.3.1 再生水水质按照不同用水用途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 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 及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6.3.2 当用途不同的再生水需采用同一输水系统输送时,宜按水质要求最高的用户确定供水水质。

6.3.3 再生水回用于工业用户,若水质不能满足某些特殊指标的要求,用户应自行配备相关水处理措施及设备。

6.3.4 再生水用于重点流域河道补水时,在进入受纳水体前,应设置水质监测点,如具备条件,宜设立缓冲区域,水质指标需满足国家和地方对相关河道断面的考核要求。

6.3.5 新建、改建或重新启用的输配水系统应进行清洗、冲洗,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不间断供水的压力系统冲洗不应影响周边用户正常用水。

6.3.6 系统检修、阀门操作不应影响系统水质,宜安排在夜间或供水低峰时进行。

6.3.7 供水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输配水系统末端水质达标。

6.3.8 系统水质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置,并扩大系统水质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率,全面控制整个输配系统水质稳定。发生重大水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小影响范围。

6.3.9 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检测部门,水质检测人员应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水质检测仪器及设备应在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6.3.10 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确定不同用水用途的水质检测项目和频次对再生水厂出水、管网水水质进行自检并定期委托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3.11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管理体系,建立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巡视、定期比对检测、检测仪器的定期校准维护、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6.3.12 供水单位应设立一定数量且具有代表性的管网水质检测取样点,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检测项目及频次。水质监检测点应设置在水厂出水口、输水系统主干线、敏感区域、配水系统末梢和重要用户等具有代表性位置。

6.3.13 供水单位宜建立输、配水系统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6.3.14 水质检测涉及的原始化验检测记录、数据分析报告及相关的水质管理资料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真实有效,水质检测资料应归档保存。

6.4 计量与漏损控制

6.4.1 供水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有法定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许可证,使用过程中须定期经专业认证机构检验合格。

6.4.2 计量器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水表

对于 DN15~40 mm 水表,供水单位应选用 R80 水表,有条件的宜选用 R160或 R200 水表。对于 DN≥50 mm 水表,供水单位应选用 R50 水表,有条件的宜选用 R250 水表。

2 电磁水表

对于用水口径在 DN50~200 mm 之间,用水不规律或计量要求较高的场所,供水单位宜选用电磁水表。

3 流量计

在计量精度要求高,或管径大于 DN300mm 的场合,应选用流量计。流量计的基本误差不得大于±1.5%,有条件的不得大于±1%。宜选用电磁流量计。

4 远传水表、预付费式水表

宜从经济成本、技术状况、管理方式及安装条件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后确定。

6.4.3 对于沟槽、渠道等非封闭输水系统,可采用堰槽测流计、机械旋桨式流量计、多普勒超声流量计、雷达测速仪等方法进行计量。

6.4.4 供水单位宜逐步建立分区域计量系统,并逐步建立完善的三级计量体系。

6.4.5 水量计量除了应计量售水量外,对免收费且属有效用水量应进行计量和计算,并建立相应的水量管理台账。

6.4.6 供水单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严格考核管网漏损率指标。

6.4.7 加强对计划和应急停水的管理,控制停水范围,减少水量损失,并对损失水量进行计量、计算和统计。

6.4.8 针对压力输配水系统,供水单位应对区域内的供水管网开展漏损普查工作,主动检漏降低系统漏损。检漏周期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投入成本和产出效益,综合比较后确定。一般要求如下:

1 供水单位应对区域内的供水管线开展检漏普查工作,检漏周期每年不应少于 1 次,重点区域每年不应少于 2 次,另外宜委托专业检漏队伍进行系统检漏每 3 年 1 次。

2 有条件的供水单位检漏周期每年不应少于 2 次,重点区域应缩短检漏周期。

6.4.9 定期进行管网漏损数据统计和分析,用于制定管网维修计划。

7 系统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1 供水单位应制定系统巡视、维护、报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7.1.2 输配水系统设施维修,应视维修规模编制维修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进度安排、人员分工、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7.1.3 对于爆管、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供水事故,应本着快速维修、及时恢复供水、降低影响的原则进行抢修。

7.1.4 供水单位应根据当地冬季气候情况,对供水设备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7.1.5 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管网运行工况进行检测与分析,对系统中不能满足输配水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管段编制修复、改造计划。

7.1.6 系统各项维护、维修操作应留存文字记录和影像等资料。

7.2 维护站点设置

7.2.1 供水单位应根据管理区域的情况设置相应的维护站点,配置适当数量的管道维修人员。

7.2.2 维护站点的分布应满足系统维修养护的需要,站点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配备专业的运行队伍,实行 24h 在岗制;

2 办公、休息设施应满足 24h 值班的需要;

3 工具、设备及维修材料应满足 24h 维修、抢修的需要。

7.2.3 维护站点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输配水系统的巡视、巡检,及时处理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2 月度、年度维修计划的制定及实施;

3 维修方案的编制,各种内控文件的填写;

4 处理爆管、外力破坏、供水压力异常等突发性供水问题;

5 解决用户在用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好供水服务工作;

6 定期对系统进行设施普查。

7.3 系统巡检

7.3.1 输配系统的巡视宜采用分区巡视、专人负责的方式。

7.3.2 输配系统巡视周期不应低于每天一次。对于高危管段、管线周边出现施工

工地或其他影响系统安全运行建设活动的情况,应缩短巡视周期或对其进行 24h监管。

7.3.3 输配系统巡视宜采用人工巡视,对于路况复杂、巡视难度大的路段可采用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

7.3.4 巡视路线应根据输配水系统的区域特征与路况信息制定,并涵盖服务区域内所有设施。

7.3.5 输配水系统巡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管道沿线有无明漏、地面渗水或者地面严重塌陷现象;

2 检查井盖、标志装置等管网附件有无丢失或损坏现象;

3 检查各类阀门、空气阀及设施井等有无损坏、埋压的情况,管道上堆压物体应符合管道承重的安全要求;

4 检查明装管道、架空管的支座、吊环等是否正常;

5 检查管线周围的地理环境有无明显变化,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根深植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构造物、开槽挖渠、挖坑取土、堆压重物、顶进作业、打桩、爆破、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或堆放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6 检查管线上是否有偷盗水等违章用水的现象;

7 检查井圈井盖是否匹配,井盖是否有异响;

8 检查冬季水质监测取样点有无结冰现象,如已结冰应及时清除;

9 对于供水沟渠,巡视过程中应注意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整、有无损坏;

10 检查供水沟渠中是否有杂物堵塞情况。

7.3.6 输配水系统巡视应有巡视记录,内容应包括巡视人、巡视时间、巡视路线、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7.3.7 人工巡检时需完善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确保巡检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7.3.8 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巡视考核机制,定期对巡视人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单位可利用 GPS、GIS 等系统工具进行考核。

7.4 设施设备维护

7.4.1 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三级维护维修制度。

7.4.2 维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不洁水或异物进入系统。

7.4.3 供水设施维修过程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作业人员及作业环境的安全。交通繁忙路段,应安排专人疏导交通。

7.4.4 供水设施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杜绝野蛮施工。

7.4.5 管道修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优先选择带压、带水、快速修复方法;

2 大口径管道修复,凡是人能进入管道内操作的应力争在管道内修复;

3 柔性接口管道的修复,宜选择不切断换管的方法,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接口胶圈的回弹;

4 对于玻璃钢夹砂管,宜采用排空管道直接对漏点进行树脂、针织毡粘贴;

5 对于金属管道维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防腐要求。

7.4.6 明铺管道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裸露管道的防腐层破损,管道支座出现剥落、裂缝、漏筋、倾斜等现象,应及时修补;

2 在气温低于 0℃的地区,在冬季来临之前,检查与完善管道的防冻保护措施;

3 在进入雨季前,应对管道采取防腐、加固等保护措施;

4 空气阀应定期进行检修;

5 保护标志牌和安全提示牌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及油漆。

7.4.7 供水沟渠的维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沟渠主体损坏应及时维修,维修后要做好防渗处理;

2 沟渠护栏及安全警示标识要进行维护、更换。

7.4.8 过河倒虹管及箱涵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河床受冲刷的地区,每年应检查一次过河倒虹管处河岸护坡、河底防冲刷地板的情况,并采取加固措施;

2 因检修需要放空倒虹管道前,应重新进行抗浮试验;

3 在通航河道上设置的倒虹管保护标志牌、标志桩和安全提示牌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及油漆,严禁船只在保护范围内抛锚;

4 对穿越管处的套管、箱涵、支墩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进入套管或箱涵前应将两侧检查井盖揭开,排除积水,强制通风换气,采取措施检测有毒气体,当检查无异常状况时方可入內作业,检查管道防腐、有无渣物及漏水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5 设置的穿越管保护标志牌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及油漆。

7.4.9 运行管网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单位应根据管网布局、运行状态、24h 流速状况、管网运行年限、管材内衬及管道水质事故资料等内容,编制管道冲洗规划,包括冲洗线路、冲洗周期;

2 管道抢修后应进行冲洗,冲洗排水宜利用就近现有的排水,排水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交通安全;

3 用户配水管结合水表换表周期换表并进行冲洗;

4 根据实际运行状况选择高效节水的冲洗方式;

5 运行管道的冲洗应根据用水规律安排冲洗时间,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7.4.10 阀门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日常保养原则上应在管道不停水状况下实施,保养内容如下:

1) 输配水干管阀门凡 2 年内没有启闭过的,宜定时活动一次,配水管的阀门凡一年内没有启闭过的,亦宜定时活动一次;

2) 在启闭过程中,给闸门的传动装置等添加合适的润滑油;发现闸杆损坏、开关不灵、指针不准、试闸不灵、盘根漏水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3) 阀体表面的清洗与锈蚀部位除锈、防腐;

4) 减速齿轮箱的检查与加润滑脂;

5) 减压阀、止回阀、倒流防止器及水锤消除装置的功能检查;

6) 阀门启闭器的加长杆及伸缩器的校正、局部螺栓更换;

7) 空气阀的内部检查、清洗。

2 一般检修宜在不停水或短时停水的状况下实施,一般检修的内容如下:

1) 伸缩节的重新组装;

2) 空气阀浮球、胶垫等部件的更换;

3) 减压阀前滤网的清洗、部件及密封件的检查与更换;

4) 止回阀、倒流防止器和水锤消除装置部件的清洗、校

7.5.3 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配件等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7.5.4 泵站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表、压力阀)、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5.5 清水池、供水泵房等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维护。

8 安全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其它任何管道以任何形式进行连接。

8.1.2 供水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8.1.3 供水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安全与应急保障措施,并报再生水利用管理部门备案。

8.1.4 冬季北方地区冰冻河流补充再生水时,应考虑再生水温度偏高所带来的风险。

8.1.5 再生水输配系统的突发事件主要分为:

1 供水设备故障方面的突发事件;

2 供水电力系统中断的突发事件;

3 水质方面的突发事件;

4 管网破损、爆管的突发事件;

5 输配系统水压下降的突发事件;

6 再生水管网与其他供水管道串联的突发事件;

7 其他严重影响供水安全的输配系统突发事件。

8.2 系统标识

8.2.1 再生水输配水系统管道外壁及附属阀门应有浅绿色(G02)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8.2.2 再生水输配水系统内井盖、取水装置等附属设施外部裸露部分应设置明显的“再生水”、“禁止饮用”标识,井盖应有足够的承载力。

8.2.3 再生水管道沿线应设置埋地警示牌,每 50 米设置一个,且管道弯头、三通及管端必须设置。

8.2.4 泵房内各类设施(包含消防设施等)应具有明确标识及消防警示标志,标识、标志要求字体清晰,辨识度高,并张贴、悬挂在醒目位置。

8.2.5 开放式沟渠除应考虑必要的防跌落及设置明显的防止误饮用指示牌等安全警示措施。。

8.2.6 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和《安全色》GB 2893 的相关规定。

8.3 安全措施

8.3.1 供水单位应建立再生水输配系统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培训。

8.3.2 供水单位应对再生水输配系统进行危险点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8.3.3 供水单位应定期对全员进行安全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8.3.4 重大系统维护项目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需进入阀门井、管道内等有限空间作业时,需严格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下发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进行作业。

8.3.5 供水单位应通过管网、渠道在线监测,及时发现管网、渠道运行的水质、水压或水量异常,对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8.3.6 有条件的供水单位宜运用数学模型,对管网、渠道运行状况、水质污染源位置及影响区域进行模拟分析,优化预警方案。

8.3.7 安全预警管理应依据供水事故的统计分析数据,提出安全预警方案。

8.4 应急措施

8.4.1 供水单位应根据系统安全和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建立分级处置制度,按照系统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可控性,将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8.4.2 出现系统水质恶化的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迅速关阀止水,按“分隔处置、及时告知、查明原因、排除污染、冲洗消毒、恢复供水”的程序,尽快处理水质突发事故,并及时上报再生水主管部门。

8.4.3 供水压力下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查找降压原因,了解降压范围及影响状况,及时处置。

8.4.4 供水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启用备用供水设备,保证对外供水。当备用供水设备无法满足供水量需要时,应及时停止绿化用水、景观用水,保证居民及重点用户的用水。

8.4.5 供水电力中断时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同时联系供电部门,及时修复供电故障,保证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

8.4.6 当发生爆管、破损等突发事件时,应迅速关阀止水,组织应急抢修。

8.4.7 因进行管道维修、抢修实行计划停水后,如工程未能按时完工,应启动停水区域应急供水方案。

8.4.8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对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编制事件分析报告。

9 智慧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供水单位智慧化建设应结合实际需求,融合现代企业的先进管理思想,以达到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

9.1.2 供水单位实施智慧化建设应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智慧管理规划与实施方案。

9.1.3 供水单位如具备条件,应建立再生水供水管理平台,依托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SCADA 系统)及数学模型(水力和水质模型)实现科学调度。

1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 系统),将输配水系统数字化、信息化;

2 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控制技术、传感技术对再生水输配水系统进行定位及数据采集,掌握管网控制点的压力、流量、流向等数据,并建立数据库;

3 建立城市再生水供水的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SCADA 系统),同时优化供水调度管理,搭建水量预测系统、调度指令系统及调度辅助决策系统。

9.1.4 智慧化系统建设应从安全、稳定、便捷及经济合理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配置监控系统,搭建网络结构,选择操作系统及开发工具。

9.1.5 智慧化建设应对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技术建设的各个孤立系统进行整合与集成,应包括应用集成、数据集成、网络集成和安全集成,宜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的信息技术,实现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智慧应用。

9.1.6 供水单位宜设置专人进行信息获取、分析、整理、保存等管理工作。

9.1.7 供水单位宜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智慧化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9.2 系统数字化信息

9.2.1 系统数字化信息管理指再生水输配系统从规划设计、施工到生产运行全生命周期的建设信息、地理信息、状态信息等信息的数据管理。

9.2.2 信息管理应对数据按类别、属性或特征进行编码,形成统一的编码体系。

9.2.3 供水单位应建立信息质量控制规范,各类信息入库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质检。

9.2.4 供水单位应建立信息归档备份规范,结合自身需求规定数据本地备份、异地备份、数据归档、备份归档周期及时间。

9.2.5 供水单位应以科学性、统一性、拓展性、安全性为原则建立数据共享规范。

9.2.6 输配系统建设信息应包括: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以及各种管材、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检验报告,竣工资料中的坐标、高程等测量成果应满足勘测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的要求。

9.2.7 供水单位应对供水设施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在接到竣工资料和管网维修资料时,除归档管理,应尽快录入地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设施应用性技术资料的编纂和修改。

9.2.8 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GB/T 188 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9.2.9 地理信息系统应包括输配系统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地下管线、管网附属设施、检测设备、泵站等图形及数据。

9.2.10 地理信息系统宜按供水设施类型的不同进行分层管理。

9.2.11 供水单位应采集输配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压力、水质、流量、阀门开启度及大用户等的用水变化规律等数据。

9.2.12 管网压力监测、水质监测、流量监测应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和实时数据传输技术,应每 5~15min 保存一次监测数据。

9.2.13 流量监测点应根据管网、渠道供水区域内分区计量的需要设置。

9.2.14 供水单位应根据用户特点,对于大用户单独设置压力及流量监测点。

9.2.15 输配系统的运行监测数据应采用计算机数据库储存和管理。

9.3 智慧化决策与调度

9.3.1 预警与报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供水单位应定期检查和实时掌握输配系统的水质、水量和水压的动态变化;

2 供水单位应建立各种管网、渠道事故统计、分析调度,建立相关档案,专人管理;依据各种管网事故(水质、破损、爆管等)的统计分析数据,提出事故分析报告,并录入系统,为预警、报警提供支撑;

3 供水单位应通过输配系统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和供水重要节点、重点用户端的测流、测压装置和水质监控点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输配系统运行的异常情况,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9.3.2 对于智慧化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水质、水量等预警信息,需经人工研判,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 根据城市水源、输配系统布局及联通情况,实施多水源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系统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分段分片供水;

2 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行业用水;

3 调整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用水;其次是商业、公建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4 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5 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应急供水。

9.4 信息安全

9.4.1 供水单位智慧化系统应建立数据备份、系统恢复系统,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会造成数据损坏、丢失。

9.4.2 供水单位建立的各类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9.4.3 供水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 的相关规定。

9.4.4 供水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 规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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