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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变更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有关事项

2021-04-26 09:24来源:大众日报关键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废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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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变更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自2021年5月6日起,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下同)出本省利用业务采取线上备案方式,不再接受邮寄备案材料。转移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简称固废管理系统)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目录见和具体操作流程见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329号)同时废止。

备案材料目录

1.备案信息表。系统内填写并导出《山东省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省利用备案信息表》,转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2.转移计划。出省转移利用计划,内容包括转移时间、转移数量、运输路线、利用单位等。

3.利用合同。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内容包括利用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利用的方式、双方污染防治责任等。

4.营业执照。转移单位和接收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

5.运输合同。固体废物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应提供运输合同,内容包含运输固体废物的种类、双方权责等。

6.利用能力证明。接收利用单位具有相应种类固体废物利用能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扫描后上传系统,确无原件的需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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