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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VOCs(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船舶修造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等四部门于4月27日联合制定印发了《温岭市船舶修造行业涂料源头替代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船舶修造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要求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船舶修造行业涂料源头替代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市级相关部门和沿海镇的协调配合,沿海镇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船舶修造行业源头替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能配合开展船舶修造行业涂料源头替代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做好船舶修造行业涂料源头替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船舶修造行业协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会、企业做好涂料源头替代,支持企业实施VOCs削减技术改造;由财政部门保障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由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标准严把检验质量关,引导船舶开展涂料源头替代。
二是严格替代标准。根据《浙江省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船舶修造企业所使用涂料的VOCs标准,其中水性船舶涂料VOCs含量限值为200g/L;溶剂型船舶涂料VOCs含量限值面漆为400g/L、通用底漆和压载舱漆为300g/L、防污漆为400g/L。
三是分类分批推进。要求新建船舶和非渔业船舶修理应严格按照涂料源头替代标准,全部使用水性涂料及高固体低VOCs涂料。在用温岭籍渔业船舶在修理时按照船长分二批实施源头替代,第一批为船长小于等于35米的渔业船舶,应在2021年9月15日前替代完成;第二批为其余渔业船舶以及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前已修理的,应在2022年9月15日前替代完成;鼓励渔业船舶提前批次实施源头替代。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落实涂料源头替代,对不落实上述要求建造或修理的船舶,不得进行露天涂装作业。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对在本市修造船企业开展源头替代的在册温岭籍渔业船舶,修理时按要求分批完成替代的,按照船长分11类予以适当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大于5米小于等于10米”的船,补助2000元;最高为“大于55米小于等于60米”的船,补助3万元。除渔业船舶外,其他修造船源头替代不予补助。
五是强化执法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VOCs排放监管执法力度,对在源头替代综合治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修造船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监督,没有按规定开展源头替代的,要通过下达执法文书、督办交办和约谈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加快推进治理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作用,做好行业引领和带头示范。要求修造船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加强对涂料使用的源头把关,建立涂料使用台账、修理记录,做好视频影像资料保存,凡是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补助资金。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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