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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1年度工作要点》,对2021年度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规划,详情如下:
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1年度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久久为功,不断推动本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制定2021年度工作要点。
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市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机制全面建立,“1+1+N”政策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塑料污染治理重点措施全面实施,重点用塑单位报告制度试点实施。六大重点行业、四类重点场所、四类重点沿线塑料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四类绿色生活创建深入开展,全社会参与塑料污染治理良好氛围初步形成。
一、建立工作推动机制
1.完善工作推动机制。按照“条块结合”思路,推动建立“周调查、月报告、季调度”工作机制。在市委生态文明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工作小组统筹协调下,建立本市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重大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021年3月底前建立,持续推进)
2.委托中介机构每周开展市场主体政策落实、重点场所塑料污染治理情况第三方调查,调查情况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3.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委生态文明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工作小组办公室,每月报告一次任务落实情况,包括已开展的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各相关单位负责;2021年3月底前报工作方案,持续推进)
4.建立本市塑料污染治理效果跟踪评估体系,在充分调研、量化分析基础上,每季度动态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并根据需要召开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行业监管指导
5.严格落实本市禁限目录,严把塑料制品行业准入,开展辖区内塑料购物袋、塑料吸管、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等生产企业摸排,动态建立生产企业台账。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2020年3月底前建立台账,持续推进)
6.加强对餐饮企业、外卖平台、商超等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减量替代、简化包装等有关鼓励措施。研究电商平台包装绿色治理方案,引导包装减量和重复使用。(市商务局负责;持续推进)
7.督促指导集贸市场做好限塑工作,到2021年底,建成区20%集贸市场不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指导部分有条件的集贸市场率先实施塑料购物袋集中购销,到2021年建成区40%以上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实现集中购销。(市商务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8.选取部分连锁超市门店以试点形式实施对塑料连卷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单独收取塑料连卷袋价款。(市商务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9.针对全市快递网点“瘦身胶带”、循环中转袋,以及快递包装袋、中转袋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针对“2022年底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开展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方案,推广可循环包装,引导包装减量和重复使用。(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持续推进)
10.加强宾馆饭店、景区餐饮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督促宾馆落实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要求,指导落实鼓励措施。(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持续推进)
11.监督指导各类展览展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鼓励绿色办展。(市贸促会负责;持续推进)
12.加大对农林业投入品中地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力度,继续开展农膜和农药废弃物回收专项工作,探索回收后处置消纳适宜模式,逐步完善涉农林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3.研究厨余垃圾破袋问题,制定可降解垃圾袋推广方案。(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持续推进)
14.将四类重点场所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评定复核等工作。选取2~3家重点场所作为试点,开展塑料废弃物单独回收,培育专业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的市场主体,探索打造商业模式回收试点。(市城市管理委、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15.修订完善河长制、“双段长”制、街巷长制等方案意见,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作为四类沿线环境整治重要内容,各领域年内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行动。(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中铁北京局集团公司、首都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修订完善,持续推进)
16.开展减塑生活创建,推动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做好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各领域分别选树一批优秀典型创建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全面实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工作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为本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做出示范。(北京冬奥组委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三、强化各区推动落实
18.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具体工作措施并按月报送任务落实情况。(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2021年3月底前完成)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区级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工作落实。(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2021年3月底前建立机制,持续推进)
四、初步建立重点用塑单位报告制度
19.落实《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持续推进)
20.研究制定本市5个领域重点用塑单位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统一标准及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021年5月底前完成)细化制定党政机关、连锁超市、邮政快递、餐饮外卖、电子商务平台等5个领域具体实施办法,内容包括报告范围、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等。(市机关事务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
21.在市级党政机关、连锁超市、邮政快递、餐饮外卖领域各选择至少5家单位、电子商务平台选择2家单位开展试点报告。(市机关事务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科技支撑
22.开展生物可降解垃圾袋的研发,完成生物降解垃圾袋样品试制。(市科委、市城市管理委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23.开展塑料污染治理技术产品、绿色包装解决方案征集,纳入本市年度节能技术(产品)及示范案例征集。加大技术产品推广力度。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基线、塑料制品供给体系、重点行业用塑领跑者制度研究。(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24.针对六类重点行业各自至少完成一项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专题调研,开展标准需求研究,至少研提启动一项有关塑料污染治理标准、指引、指南制订。(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六、做好宣传解读培训
25.制定宣传方案,采取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综合政策解读,重点围绕《行动计划》的行动目标、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种类和六大重点行业开展塑料污染治理的任务要求等方面内容进行解读。(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已完成)
26.对各区开展政策解读和工作培训。(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已完成)
27.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宣传解读,针对餐饮外卖、批发零售、电商快递、住宿会展、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主体采取媒体、平台宣传、协会宣讲、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在重点场所、沿线开展宣传活动。(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贯彻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控烟条例,培养市民养成良好公共卫生习惯,减少乱丢塑料袋、烟头等行为。(首都文明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持续推进)
七、加强监督执法
28.加大对违规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执法力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29.开展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市药监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30.将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列入执法清单,打通执法程序各环节,2021年2月底前具备执法条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已完成)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外卖、电商平台等领域禁限塑专项执法检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31.开展宾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乱丢塑料袋、烟头等不文明行为执法力度。(市城管执法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32.开展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地膜和包装废弃物、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交由专门机构或组织无害化处理等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2021年底前完成)
3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度,做好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涉及塑料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线索的移交和立案查处,加强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等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八、加强督察督办考核
34.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督察内容纳入本市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持续推进)
35.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设施、交通场站等四类重点场所和河道、公路、铁路、背街小巷等四类重点沿线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纳入首都环境建设管理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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