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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印发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从扬尘污染防控、移动源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等八方面推进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详情如下:
西宁市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2021年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青海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为主线,抓好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持续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21年,西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完成省定年度考核指标,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μg/m3以内;PM10和CO浓度持续下降;VOCs和NOx下降比例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实现“十四五”规划及2035年远景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扬尘污染防控方面
1、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宁政办〔2018〕150号)要求,建立职责明晰的扬尘管理责任体系,强化扬尘执法,推进环保信用评价机制。对落实扬尘管理措施不力的施工企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扬尘治理问题严重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严格施工扬尘管控。在春季开复工期间对全市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施工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检查,确保开复工工地“十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未开工工地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执行到位。气象部门预报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停止土方作业。(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房产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进一步强化监管。不断完善建筑工地管控措施,结合西宁市季节和气候特点,制定分阶段扬尘防控强化措施,切实减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同时,充分运用智慧化工地监测监管、网格化管理等“技防+人防”措施,实现施工扬尘防治实时监管,及时解决和反馈施工工地扬尘超标问题。(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加强道路扬尘治理。依据现有环卫作业精细化质量标准,实现作业路段全覆盖,大力推行低尘机械化湿扫作业,实行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作业模式。2021年底前,城区主干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主要街道机扫率达到60%以上。凡遇重污染天气、高温天气、大风扬尘天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冬季气温低于5℃时停止湿法作业,以吸尘为主。同时,进一步强化人行道、背街小巷、工地周边、渣土车运输途经路线等地段清扫力度,避免道路二次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5、加强渣土车辆扬尘管控。持续开展渣土运输整治,严格密闭运输措施,优化渣土运输路线,切实强化渣土运输“源头、沿途、终端”全链条监管。严查渣土车辆违规拉运行为,严肃追究渣土运输企业、施工工地的责任。同时健全完善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台账,实现车辆智能信息化管理,对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实施信用考核,严厉整治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6、加大对城市裸土的治理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闲置未利用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土进行排查,建立裸土地块台账,采取苫盖、喷洒抑尘剂、硬化、绿化、冬季绿化用地洒水上冻及其他有效抑尘措施,减少裸土造成的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7、开展露天临时堆土场整治。加强对施工期较短的建筑工地设置的临时堆土场监管工作,堆场应建立高于堆放高度的围挡,硬化内部道路,设立堆场责任标识牌,堆场出入口设立清洗设备,场地内定期洒水、喷淋降尘,除作业面外,所有物料必须使用高密度苫盖网进行苫盖。(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8、实施降尘量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降尘量监测及通报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在月考核中对超标地区扣减相应分值。各县区、园区根据通报结果,严格降尘管控,五区、海湖新区、东川、南川、青海高新区城市建成区月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0吨/月平方公里,甘河工业园区、二县城镇建成区月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1吨/月平方公里,超标地区要迅即采取整治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
9、严格新车准入管理。新注册车辆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6a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10、强化在用柴油货车排放监管。严格执行《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整治冒黑烟等超标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持续开展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冒黑烟抓拍等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执法。市公安、生态环境、交通部门要建立日常协作工作机制,实现“环保检测、公安处罚、交通督促维修”的闭环监管模式,严厉打击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行为。指导督促重点用车单位全面建立绿色运输责任制和承诺制,使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或新能源车。积极推进智能门禁系统建设,具备自动识别车牌、记录并保存车牌信息功能,实施电子台账管理,限制国三及以下车辆运输。(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1、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加强柴油货车检测管理,积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开展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工作,并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2、加大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力度。新增及更换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要全部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并逐步开展城市建成区市政环卫、邮政快递等柴油车辆清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3、推进实施排放检验与维修I/M制度。推进实施排放检验与维修I/M制度。完善超标车辆查处、维修、复检制度,加强超标车辆的查处力度。依据国家在用车检验规范和方法标准加强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机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加快推进辖区机动车维修机构(M站)建设,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和信息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14、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以建筑和道路施工领域为重点,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施工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所在地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设备名称、编码、排放标准等),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销售国三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禁限行执法力度,主城区原则上禁止使用国三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5、加强油品监管,保障车用燃油质量。严格成品油市场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组织开展消除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及超范围经营行为,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开展销售环节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监督抽检,并依法查处销售超标油品、尿素违法行为,确保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6、落实重点区域车辆管控。市公安局要严格落实《西宁市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西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西宁市城区道路和车辆限行管理的通告》,安排执法人员开展常态化巡逻检查工作,加大禁限行路段管控力度,对驶入禁限行区域的机动车驾驶人要依法查处。同时,针对车流量较大的重点路段和高峰时段车辆排队较长的点位,优化信号配时,科学合理疏导交通,最大限度减少因怠速停放、低速行驶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政府关于纯电动公交车辆更新计划制定重点管控区域周边道路电动公交车辆调配计划,并加快祁连路、小桥大街、金桥路、开元路、海晏路、五四西路、海湖桥等重点路段公交车辆替换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燃煤污染防治方面
17、加强在用燃煤锅炉监管。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用燃煤锅炉实行“一炉一策”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生物质锅炉燃料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废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8、积极开展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西宁市新建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各县区要对辖区范围内在用燃气锅炉全面进行排查监测,建立排查清单,分阶段制定低氮改造计划。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东川工业园区要加快推进重点管控区域内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进一步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9、持续开展燃煤设施清洁化改造。严格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的原则,根据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范围及相关要求,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依法拆除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稳妥推进燃煤设施清洁化改造。根据《关于开展西宁市主城区燃煤散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气治办〔2021〕5号)文件要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和东川工业园区要对辖区内城中村(社区)、早(夜)市、集贸市场、汽配城、大型车辆集中停放地、沿街商铺、小吃店、小区门卫等使用散煤的区域集中开展排查整治,2021年4月底前分类制定整治方案,谋划实施一批重点治理项目,2021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所有涉及燃煤散烧及高污燃料使用的城中村、经营性商户、企业等,原则上一律使用天然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燃煤炉全部限期拆除。其他区域进一步压减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棚户区的煤炭散烧规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0、强化煤质质量管理。加强散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环节全过程监管,严格散煤经营市场散煤质量管理,提高采暖季煤质抽检频次,加强沿街商铺和农村设施使用煤质监管,坚决打击违法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方面
21、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以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为燃料的锅炉、发电机组和工业炉窑专项检查,将废气排放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厉打击违法排污,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分类整治。积极落实污染物排放限值管控要求,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结合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要求和项目升级改造进程,甘河、东川、北川、大华等工业园区内现有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企业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指导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手段挖掘深度治理空间,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2、持续推进重点行业无组织废气污染整治。健全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督促钢铁、铁合金、有色、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整治。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方式,通过检查土地性质、安全生产、污染治理等,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加强动态管理,避免出现反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3、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完成西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详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分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各县区、园区以废气达标和总量控制双约束,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禁止建设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全面推广低毒、低挥发性环保原料的使用,加强废气的收集和末端治理。充分运用走航监测等手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4、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从严查处无照、不具备钣喷条件从事钣喷作业、未经审批验收从事钣喷作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检测和常态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5、持续推进工业炉窑专项整治。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 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19家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实现工业炉窑废气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五)其他面源污染防治方面
2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须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作物秸秆、荒草等。(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7、加强餐饮油烟整治。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督促未安装相应设施的餐饮业及时安装到位,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业做好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发挥实效。各县区要开展辖区范围内的餐饮油烟排放情况专项排查及整治行动,建立排查台账,并对存在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进行整治,严厉打击经营性餐饮油烟直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取缔地排烟道,要求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要试点开展辖区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多种污染物协同管控方面
28、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充分利用已完成的西宁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颗粒物、氮氧化物和臭氧来源解析,西宁市颗粒物本底值和大气环境容量研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详查及“一厂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等研究成果,加强PM2.5和臭氧的协同管控。开展重点管控区域不同时段及空间污染排放特征,分类精准施测,有效削峰减频,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9、实施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协同控制。强化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根据省级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启动我市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积极推进西宁市火电行业参与共用碳排放交易活动,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作用,激励企业自发开展节能减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深化协同共治
30、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联动。各县区、园区严格落实《西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细化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并将减排措施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空气质量六项污染物协同治理,力争临界天气转为优良,各县区、园区要按照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有针对性采取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1、加强联防联控。深化与海东市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协同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实现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污染共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科技基础支撑方面
32、持续强化网格化监管。市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发挥好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调度指挥功能,各区政府和东川工业园区要充分利用网格化监测监管平台和手机APP,对下达的任务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切实发挥网格化监管实效。同时,其他区域要运用好已有的市、区(县)、社区、网格员四级网格运行机制,做到获取网格质量数据实时精准、分析研判情况及时准确、处理问题快速有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3、持续开展“一市一策”精细化管控。引进专家团队驻场服务,建立污染源督查监管及实时调度机制,以多种科技手段为支撑,开展各项相关数据研判分析,摸清污染底数和规律,把“看得见、说不清”的污染来源问题逐步理清,建立科技治气、精准治气的服务模式,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4、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地区要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以解决本辖区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用资金引项目、以项目促治污的原则,认真梳理治污项目,按规定做好中央和省级项目入库前期工作,确保申请项目成熟可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园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牢固树立“抓环保就是抓高质量发展”理念,压实各方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对标省定目标任务和本方案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二)严格责任落实。依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细具体的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区、园区要结合本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厘清工作责任,完善任务清单,制定推进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压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三)加强督查检查。各县区、园区在认真落实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同时,要强化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实行“挂账”销号、动态跟踪管理。市大气办将2021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对各县区、各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月通报、月考核和月排名。同时,根据《西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启动通报、约谈、问责等程序。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区、园区和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倡导文明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形成保卫“西宁蓝”的强大合力,巩固提升蓝天保卫成果,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西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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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淀区将优化治理技术路线,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温室气体减排力度,协同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推进污水处理厂采用先进低耗的处理工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务实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到,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试点主体责任,积极主动统筹谋划,在《工作方案》所下达任务清单的基础上,按照2024年2月2日召开的全省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推进视频会议要求,结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3月12日发布《上海市2024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安排持续深化上海试点碳市场机制建设等4项重点任务,跟踪推进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7项常规工作,有序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上海市2024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2024年是实现“
3月1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就《六盘水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提出,到2025年,全市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碳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推进取得积极成效,减污降碳协同度有效提升。省下达的污染物减
3月1日,由环境商会主办的“2024环境企业家媒体见面会”在京召开,聚焦“发展产业新质生产力激活数字智慧新动能”主题。环境商会会长、清新环境总裁李其林,环境商会常务会长、威立雅中国区高级副总裁/董事总经理黄晓军,环境商会常务会长、维尔利集团董事长李月中,腾讯智慧能源总经理王磊,以及特邀
广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通告,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次调整后,西安市禁燃区面积共计4925.6681平方公里。根据通告,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煤火电企业及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应当停止使用高污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本次下达包括2023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监测能力建设经费等在内的资金共计5000万元。
湖南省公开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批典型案例。经省委、省政府批准,7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3月中旬分别进驻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7个市(州),开展为期20天的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各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
湖南省公开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批典型案例:经省委、省政府批准,7个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3月中旬分别进驻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7个市(州),开展为期20天的第二轮第三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各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
近日,河南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南阳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以污染防治攻坚10个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快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突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
为加快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助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3月1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召开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进会。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赵乐晨参会。会上,省环科院介绍了钢铁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重点注意事项,生态环境厅通报了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近日,山西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印发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为建立健全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该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太原市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达州市“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达州市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PM2.5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协同控制O3污染,实施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战略。通过升级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引导绿色生活,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深化工业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延边州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聚焦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深化产业结构、运输结构、能源结构调整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就《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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