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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

2021-05-21 16:2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南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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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绩效分级评价与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及时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价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各地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实现涉气企业和污染源全覆盖。

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根据企业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引领性企业或A、B、C、D四个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其中,绩效分级评价为引领性或A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C级和D级企业制定更严格的减排措施。

各地要做好培训和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结合市场规律和季节特点,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各地可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3.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倡导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南通供电公司)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

①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各地的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②扬尘减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洗刨、道路沥青摊铺、土方运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渣土车,封闭式运输土方的除外)、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2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及重点区域每日不少于2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④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3.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

①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各地的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积极向上级争取区外来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南通供电公司)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②扬尘管控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他露天拆除、道路沥青摊铺、施工工地等作业暂停(因安全或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地政府、管委会)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3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3次机扫(冲洗)、2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建材、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出于安全生产运行需要,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进出厂的除外)。(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沙浆、钢材等)。(责任部门: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机械(应急抢险用除外),其他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利局)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重点查处道路冒黑烟、蓝烟等异常工况车辆。(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

④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3.4.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提醒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责任部门:市体育局)

提醒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市民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倡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责任部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气象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

①工业减排措施

根据各地的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积极向上级争取区外来电,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南通供电公司)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②扬尘减排措施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

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因安全或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道路沥青摊铺等作业暂停。(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地政府、管委会)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洒水降尘每日上午、下午各不少于4次;加大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力度;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产生扬尘污染的散货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气温在摄氏4度以上,主次干道每日不少于3次机扫(冲洗)、3次洒水。(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禁行(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沙浆、钢材等)。(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应急抢险用除外)。(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利局)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或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为民生保障物资、外贸货物、出入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除外)。(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按照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优先使用岸电。(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

内河及长江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

④其他措施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

禁止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4 应急豁免

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符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评定为豁免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工业企业豁免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确定,施工工地豁免名单由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共同确定。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应急豁免期间,如发现有悖于豁免条件的行为,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相关行为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省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全市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每天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同时报告市政府。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须的经费,主要用于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用于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7.2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监测、气象及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全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责任网络,明确应急减排清单项目的企业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市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约谈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10 附 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0.2 预案管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各县(市)、区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12月更新一次。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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