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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21年全省湾长制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全省湾长制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东海洋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陆海统筹、系统治理,着力解决一批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巩固改善、海洋环境风险有效管控、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持续提升,为“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好步、开好局,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统筹推进陆源污染治理
(一)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治理。实施入海河流消劣行动,巩固40条国控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成果,推进63条省控入海河流消劣。开展入海河流陆海协同治理,加强污水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削减总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入海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沿海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沿海各级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印发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导意见,推动入海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标志牌设置和分类整治工作,年底前完成三分之一以上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口全部完成整治。扎实推进烟台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国家试点。加强工业企业排污口监管,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沿海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雨污管网建设改造,解决污水直排问题。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积极推进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合理布局,鼓励达标尾水回用,增加河流生态基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推广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和增施有机肥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规范规模以下养殖主体粪污收集处理,引导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责任单位:省畜牧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年底前沿海7市新增完成1697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618个“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行政村巩固提升任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精准防治海洋污染
(五)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继续实施渔港环境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名录内所有192处渔港治理任务,研究推动未纳入渔港名录的渔港和渔船临时停泊点环境治理工作及渔港塑料垃圾和废弃渔网渔具回收再利用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商港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尤其是加强生产生活废水、雨水和冲洗废水的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推动港区环境清理整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加强船舶污染专项治理。继续开展“船舶碧海蓝天”专项行动,规范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加强船舶非法排放污染物监管。(责任单位:山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渔业船舶污染防治,推进渔业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垃圾收集处置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落实《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开展拆船作业污染防治专项治理,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分别建立监管台账,推动拆船作业活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山东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开展船舶修造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建立岸边造船厂、修船厂环境保护监管台账,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按照职责加强船舶水上修造作业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海事局)
(七)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严厉打击不符合分区管控的违法养殖、乱圈乱占行为,推进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升级改造。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严格海水养殖环评审批工作。推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八)开展海洋塑料垃圾监测。在渤海区域开展“无废城市”试点工作。推进海洋微塑料监测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净滩2021”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问题。(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
(九)加强海洋空间资源管控。落实国家围填海政策,强化海域使用疑点疑区核查,依法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建立海岸带分类分段管控和海岸退缩线制度,严控海岸线开发建设活动,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责任单位:省海洋局)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用海项目审查,形成节约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空间格局。(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整合优化海洋自然保护地,强化自然保护地保护。因地制宜实施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受损岸线岸滩治理修复工程,推进互花米草综合治理,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继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涉海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推动黄河口和长岛两处国家公园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联合监管。(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
(十一)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实施《山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与保护,科学选划保护空间,推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濒危物种名录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加强对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建设海洋牧场,持续开展增殖放流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四、强化海洋环境灾害风险防范
(十二)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启动海岸带区域内化工园区、石油与危险化学品储罐、原油与危化品码头、石油钻井平台、核电等固定源及船舶等移动源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摸清涉海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启动编制海洋环境风险源管控清单和责任清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十三)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多方联动的应急协调机制,组织编制省级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沿海各市结合实际编制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制定实施2021年度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协作方案。(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四)加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冰等预报预警和防御决策机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绿潮、赤潮监视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稳步推进海水入侵调查监测评估工作。推进省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按照《山东省应急演练三年计划》,开展防台风应急演练。(责任单位:省海洋局、省应急厅)
五、服务经略海洋发展大局
(十五)强化“美丽海湾”建设示范引领。推进“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经略海洋提供良好生态保障。扎实推进国家“美丽海湾”创建,择优上报“美丽海湾”优秀案例。探索建设省级“美丽海湾”,完善“美丽海湾”退出机制,鼓励以“美丽海湾”为载体申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六)服务保障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以“环境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为刚性约束,加强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填海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在裕龙岛附近海域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密切关注裕龙岛周边海域水质状况。(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七)合理安排沿海城市废弃物海洋倾倒需求。根据各市废弃物海洋倾倒需求实际,协调推动废弃物海洋倾倒区选划、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办理等工作,服务沿海各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海洋疏浚物倾倒人工岛建设研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
(十八)服务保障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协调推动深远海养殖项目规划环评编制工作,服务水产养殖转型升级。组织开展全省海上风电建设规划环评。做好海水淡化项目环评服务工作,推进浓海水的综合利用,实现协同处理,加快全省海水淡化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省发展改革委)
六、健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十九)巩固陆海统筹治理大格局。发挥湾长制平台作用,增强多部门、上下级协同保护治理海洋的工作合力。印发渤海湾(山东部分)、莱州湾、丁字湾3个省级海湾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组织开展省领导对3个省级海湾的巡查工作。6月底制定公布省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7月底前制定公布市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完善责任落实督办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的督办落实,对能立即整改的,各市5月底前完成整改;对需要安装污水处理、雨污分流等设备的,6月底前安装到位、调试运行。对污水直排、垃圾堆存、环境脏乱、企业环保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海事局)
(二十一)强化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开展“碧海2021”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坚决依法惩处。总结青岛、烟台、威海、滨州4市海洋生态环境委托执法经验,推动东营、潍坊、日照3市于7月底前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委托执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山东海事局、省公安厅)深入开展“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二)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加强入海河流、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环境监测,增加海洋生态要素特别是区域标志物种和珍稀濒危物种等的监测指标,提升监测覆盖面和代表性。开展莱州湾网格化空间环境监测与评估课题研究,年底前形成研究成果,分析莱州湾海域空间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三)落实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赔偿或补偿、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等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沿海各市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二十四)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围绕海湾生态环境管理保护需求,加强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修复、环境风险防控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上半年发布项目指南,下半年完成项目遴选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联合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海洋生态环保技术联盟。(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五)建立全社会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组织沿海城市开展形式多样的“守护海洋·我行动”志愿者活动。发挥“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作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采取暗访、暗查、暗拍等方式,提供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充分发挥山东卫视“走向深蓝”节目的平台优势,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海洋、爱护海洋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渤海湾(山东部分)污染整治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湾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一湾一策”污染治理机制,指导渤海湾(山东部分)沿湾市、县(区)精准科学编制海湾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推动渤海湾(山东部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美丽海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促进渤海湾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强化陆海衔接区域环境整治,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美丽渤海湾”,为更好地经略海洋、建设海洋强省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要求
(一)工作范围。滨州市无棣县、沾化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和东营市河口区、利津县、东营港经济开发区6个县(区)管辖陆域及渤海湾(山东部分)海域。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沿湾县控及以上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到2025年,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并实现有效监管,潮河总氮浓度控制在5mg/L以内,渤海湾(山东部分)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海洋垃圾污染得到有效解决。海洋生态破坏趋势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提升。海洋溢油处置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初步将渤海湾贝壳堤岛保护区段、东营黄河口区段建成“美丽海湾”。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陆源污染防治。
1. 实施入海河流综合整治。2021年,将泊埕河、山子河、马新河、沾利河、刁口河、东港路水沟6条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管。到2022年,以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河流为重点,完成沿湾全部16条入海河流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10条县控及以上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鼓励实施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滨州北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再生水利用、滨城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等工程,提升潮河流域总氮等污染物治理水平,到2025年,潮河入海断面总氮浓度控制在5mg/L以内。鼓励实施秦口河流域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治理、沾化区大高镇等重点区域雨污管网及污水处理厂建设、农业面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等工程,确保秦口河入海断面稳定达标。(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东营、滨州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沿湾各级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 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落实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与规范化建设要求,优先开展工业排污口整治,限期拆除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推进企业内部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雨水排口原则上明沟明渠。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开展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沿湾陆基海水养殖排水适当集中,规范整治责任不明晰、污染较为严重的养殖排污口,原则上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的排污口,优化向外环境排放的排污口布局。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规范雨洪排口管理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治理。规范沿湾盐田排淡沟设置,鼓励开展排淡水循环再利用试点,严禁排放高浓度残余苦卤及其他污水。2021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树立标志牌,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并实施整治方案,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务;经过2—3年努力,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建成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分工负责)
(二)强化陆海衔接区域环境整治。
3. 深化商港商船污染防治。开展商港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以滨州港东港码头为重点,完善生产生活废水、雨水和冲洗废水的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开展港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建设绿色港口,推进岸电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4. 强化渔港渔船综合整治。2021年年底前,在渤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基础上,实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建立渔港环境监测评价制度,每年从三级及以下渔港中抽取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差异性监管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5. 加强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沿湾各县(区)建立船舶修造厂动态管理台账,督促未取得环评手续的船舶修造厂进行整改,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污染物接收设施,杜绝污染物直排入海。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6. 推进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以入海河口、防潮堤、船舶停靠点、滨海旅游区为重点,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任务,及时清理责任范围内的垃圾,禁止垃圾入海。推进近岸海滩无主垃圾的清理工作。(《山东省渤海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海上环卫)实施计划》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
7.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推广池塘养殖排水梯度利用技术和示范应用,开展浅海贝类生态底播增殖区、滩涂标准化对虾池塘养殖区等生态养殖试点示范,开展渤海盐田特有卤虫种质资源开发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加强养殖废水治理、排放监管和水质监测。2021年年底前,全面摸清沿湾海水养殖污染状况。在无棣县、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沾化县、东营市河口区等县(区)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池塘推进尾水治理,提升陆基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能力。根据周边海域水质变化情况,开展养殖尾水抽测,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
8. 加强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保护区分区管理规定,制定分类整治方案,逐步解决保护区内的原始居民、村庄、农业用地、盐田、养殖场等历史遗留问题。通过整治不合理构筑物、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围填海项目等措施,逐步改善滨州港附近的水动力条件,改善贝壳堤岛海域生境。在潮间带进行贝类生物资源培养增殖,投放地方贝类苗种,提高自然生物量,保证贝壳堤岛自然发育的贝壳物源供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牵头)
9. 实施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支持东营市实施黄河刁口河备用流路和一千二区域循环补水工程,打造“河—海—陆—湿地”统筹的区域水资源循环格局。开展河口海岸带退盐还湿,重建滨海植被群落,生态恢复柽柳林、盐松等滨海湿地,遏制滨海湿地资源退化趋势,恢复完善滨海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牵头)
10. 加强渤海湾生物资源养护。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严格保护文蛤、毛虾等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和典型水域生态系统。组织开展梭子蟹、半滑舌鳎、中国对虾等增殖放流活动,补充和恢复生物资源的群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依靠水生生物实现水体生态的良性循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11. 开展渤海湾沿岸互花米草治理。按照“打小打早”的原则,加大互花米草现有治理模式的示范应用,因地制宜选择最优的治理方式,遏制滨州市沿岸互花米草快速入侵前期趋势,在东营市黄河三角洲东营北部海域开展大面积治理,逐步恢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牵头)
(四)健全风险防范体系。
12. 提升海上溢油风险预警能力。完善海上溢油报告制度。开展东营北部海上油气平台及钻井作业区周边海域石油类含量常态化监控,密切跟踪石油类浓度变化趋势,及时预警预报。支持东营市完善“一中心四基地”海上联动应急救援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山东海事局、省海洋局分工负责)
13.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沿湾县(区)开展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源调查评估,形成重点风险源清单。加强石油炼化、油气储运、危化品等重点区域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水平。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防机制,沿湾2市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初步建成与渤海湾水域船舶污染风险水平相适应的污染应急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沿湾市、县(区)要按照各自湾长制工作分工,坚持陆海统筹、协同共治,将本意见的目标任务措施细化分解,结合实际科学制定“一湾一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积极推动“美丽渤海湾”建设。(省湾长制办公室牵头)
(二)强化监督奖惩。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的督办落实,对污水直排、垃圾堆存、环境脏乱、企业环保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坚决依法惩处。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落实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赔偿或补偿、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等措施,奖优罚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山东海事局、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检察院)
(三)保障经费投入。沿湾各级政府要将海湾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海湾生态环境保护的模式与途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资金投入,提高执法能力和手段。(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牵头)
(四)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前沿技术的转化、应用、集成,注重示范工程建设与项目推广。开展重点入海污染物浓度削减措施、海水养殖污染治理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攻关,为海洋生态环境现代化治理提供技术支撑。支持引导海洋环保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推动海洋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强化公众参与。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开展“净滩”专项行动。采取设立标识牌、发放公开信、倡议书等形式,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爱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鼓励公众针对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网络举报、电话举报,保障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公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莱州湾污染整治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湾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一湾一策”污染治理机制,指导莱州湾沿湾市、县(市、区)精准、科学编制海湾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推动莱州湾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美丽海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促进莱州湾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加强污染物入海途径管控,强化陆海衔接区域环境监管,加大沿湾生态保护修复力度,严格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美丽莱州湾”,为更好地经略海洋、建设海洋强省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要求
(一)工作范围。东营市垦利区、东营区、广饶县,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寿光市、昌邑市,烟台市莱州市、招远市、龙口市9个沿湾县(市、区)管辖陆域及莱州湾海域。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沿湾县控及以上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陆海衔接区域实现有效监管。到2025年,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并实现有效监管,主要入海河流总氮浓度较2020年下降10%,莱州湾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8%左右。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海洋垃圾污染得到有效解决。海湾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海洋溢油处置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初步将黄河口区段和莱州湾潍坊滨海旅游区段建成“美丽海湾”。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污染物入海途径管控。
1. 实施入海河流综合整治。以广利港—潍坊港区域和莱州市沿湾区域入海河流为重点,强化入海河流水质管理和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污染综合治理,完成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2021年,将小岛河、营子沟等8条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管。到2022年,沿湾20条县控及以上入海河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11条省控及以上入海河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开展黄河山东段总氮来源排查,加强汇水范围内总氮污染控制。开展小清河总氮污染控制试点,沿线各市建立总氮排放清单,制定并实施小清河流域总氮控制(削减)方案;完成流域内涉氮重点行业总氮超标整治,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加强虞河、弥河、白浪河、界河、溢洪河等入海污染通量较大及北河、北马南河等总氮浓度偏高的13条河流总氮控制,鼓励引导沿河污水处理厂总氮浓度排放限值执行12mg/L标准。到2025年,主要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在2020年的基础上降低10%。(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东营、烟台、潍坊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沿湾各级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 实施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莱州市等区域为重点,优先开展工业排污口整治,限期拆除非法工业废水排污口,清理合并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推进企业内部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雨水排口原则上明沟明渠。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开展沿湾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在莱州市、龙口市等区域开展海水养殖排污口整治,选取典型工厂化养殖企业和集中连片海水养殖池塘,规范整治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污染较为严重的养殖排污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加强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沿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规范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以烟台、潍坊2市非降雨时排水的雨洪排口为重点,及时查明原因并开展整治。在莱州市溴、盐联产区域开展整治示范,加强沿湾盐田排淡沟管理,严禁排放高浓度残余苦卤及其他污水。2021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树立标志牌,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并实施整治方案,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务;经过2—3年努力,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建成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分工负责)
(二)加强陆海衔接区域环境整治。
3. 深化商港商船污染防治。开展商港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2021年年底前,重点针对潍坊羊口港、森达美港等港区,完善港口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开展港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单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建设绿色港口,推进岸电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4. 加强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沿湾各县(市、区)建立船舶修造厂动态管理台账,清理整顿无环评手续、无资质的企业,配建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或设备,禁止污染物直排入海。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山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5. 强化渔港及渔船综合整治。落实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21年年底前,渔港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现常态运行。全面摸清沿湾三级及以下渔港,建立台账。建立渔港环境监测评价制度,每年从三级及以下渔港中抽取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差异性监管政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6. 加强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全面摸清沿湾海水养殖污染现状,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一步清理白浪河、虞河、潍河等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严格海水养殖空间与容量管控,开展水产养殖容量评估,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密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烟台市刁龙嘴附近海域优先开展生态养殖试点示范,科学控制养殖密度,加强养殖废水治理和水质监测,引导养殖废水生态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推行池塘尾水集中连片治理、实施养殖尾水排放监控等措施,实施典型集中连片海水养殖池塘废水治理示范。(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7. 推进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以入海河口、海水养殖密集区、加工企业、船舶停靠点、滨海旅游区为重点,压实海域使用单位的海域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及时清理责任范围内的海洋垃圾,实现海洋垃圾常态化防治。推进近岸海滩无主垃圾的清理工作。(《山东省渤海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海上环卫)实施计划》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
(三)推动“美丽海湾”生态建设。
8. 实施黄河口区段“美丽海湾”生态建设。以创建黄河口国家公园为目标,实施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修复滩涂湿地和河口新生湿地,恢复原有海草床植被类型、贝类等底栖动物栖息地。加强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保护,结合黄河入海口湿地生态修复与水系连通、清水沟流路生态补水、黄河三角洲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实施,根据黄河水情保障入海淡水量,维持黄河口海域不低于500平方公里低盐区,恢复海洋生物综合保育区。重点对野大豆、罗布麻、天然柽柳等生境进行封闭式保护管理,建设特色植被保育区。开展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牵头)
9. 推进潍坊滨海旅游区段“美丽海湾”生态建设。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推进沿海防护林、白浪河生态示范带等生态工程,强化岸线岸滩保护与恢复。逐步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小型渔船码头,推动淤泥质岸线和滨海旅游区等海岸带整治修复。采取生态扩容措施,实施滨海湿地修复工程,提升水质净化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0. 开展莱州湾沿岸互花米草治理。加大黄河口湿地、大汶流滩涂、广利河口、潍坊市主要入海河口和莱州沿岸的沟渠等区域互花米草治理力度,因地制宜选择最优的治理模式,支持不同生境治理模式示范应用。到2022年,清理互花米草面积约1000公顷,逐步恢复健康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牵头)
11. 加强莱州湾生物多样性保护。系统开展海洋生态本底调查,摸清莱州湾盐沼、海草床、柽柳林、牡蛎礁等典型生态系统的空间分布、现状及变化趋势,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技术指导。针对关键物种开展定期监测,掌握海洋生物食物网结构及变化趋势。(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牵头)
12. 推动莱州湾水动力条件改善。严格围填海管控。深入开展海洋开发活动对莱州湾水动力条件、水交换条件影响的监测与研究,优化海洋开发活动布局。沿湾各市尽快组织拆除已废弃的养殖池等各类堤坝。鼓励裕龙岛连通工程采用透水构筑物、建设透水式码头,鼓励渔港依托现有防波堤的掩护条件建设透水式码头。加强屺坶岛西侧、裕龙岛西南侧及岛链内部的清淤,加大过水量。在莱州湾中部黄河口—刁龙嘴等重要水交换通道,控制筏式养殖密度,限制人工鱼礁、海底投石用海。(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牵头)
(四)防范海洋环境风险。
13.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沿湾县(市、区)开展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源调查评估,形成重点风险源清单。加强石油炼化、油气储运、盐化工等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裕龙岛石化产业园等化工园区(企业)严格落实“源头、过程、末端”三级环境风险控制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防机制,沿湾3市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初步建成与莱州湾水域船舶污染风险水平相适应的污染应急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分工负责)
14. 深入开展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对高发、易发海洋灾害的区域开展风险调查,开展警戒潮位核定工作。建立海洋历史灾情数据库,加强海洋灾害期间机动观测监测能力和预报保障能力,强化会商机制,及时掌握灾害发生动态。开展海洋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加强海水浴场、电厂取水口等区域水母等灾害监测预警。(省海洋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沿湾市、县(市、区)要按照各自湾长制工作分工,将本意见的目标任务措施细化分解,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深化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格局,推动湾长制与河长制有效衔接,提升莱州湾环境综合治理能力。(省湾长制办公室牵头)
(二)强化监督奖惩。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的督办落实,对污水直排、垃圾堆存、环境脏乱、企业环保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坚决依法惩处。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落实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赔偿或补偿、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等措施,奖优罚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山东海事局、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检察院)
(三)保障经费投入。沿湾各级政府要将海湾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海湾生态环境保护的模式与途径,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和市场手段,建立长效、稳定的海洋管理保护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牵头)
(四)完善监管体系。加快制定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清单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开展“净滩”行动。深入开展莱州湾网格化监测,加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强化对陆源排污的分类治理和监管监测,探索建设海洋生态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实施莱州湾海洋生态风险监测。发挥社会公众、志愿团体等监督作用,鼓励设立义务湾长、民间湾长。(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牵头)
(五)强化科技支撑。将莱州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科技发展相结合,针对陆源营养盐减排、陆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贝类加工废弃物高值利用、水动力条件改善、海洋生态监测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不断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加强重大理论、重大制度、重大工程等方面的研究,打造海洋生态环境高端智库。(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丁字湾污染整治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湾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一湾一策”污染治理机制,指导丁字湾沿湾市、区(市)精准、科学编制海湾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推动丁字湾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美丽海湾”,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促进丁字湾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五龙河为重点深化入海河流整治,以陆基海水养殖治理水平提升为重点实施海水养殖示范,以互花米草整治为重点有效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结合打造亲水空间改善水动力条件,加快建设丁字湾“美丽海湾”工作样板。
二、基本要求
(一)工作范围。青岛市即墨区和烟台市海阳市、莱阳市3个区(市)管辖陆域及丁字湾海域。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互花米草入侵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水动力环境有所改善。到2025年,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并实现有效监管,五龙河总氮浓度较2020年下降10%,丁字湾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25%左右(省控站位)。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海洋垃圾污染得到有效解决。
三、重点任务
(一)以五龙河为重点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1. 深化五龙河综合整治。以莱阳市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推进污水收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实施莱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莱阳市食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工程,提升出水水质,削减总氮排放量。统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因地制宜采取纳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资源化利用等方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沿河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开展五龙河总氮污染控制试点,倒逼沿河总氮污染减排,到2025年,五龙河总氮浓度在2020年的基础上下降10%。(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青岛、烟台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沿湾各级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 加强其他入海河流(沟渠)环境治理与监管。2021年,将店集河、交界河等7条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管。到2022年,完成莲阴河、白沙河等9条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以滩港河、颜武河、芦村河等13条农村沟渠为重点,统筹农业面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
(二)以互花米草治理为重点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3. 开展互花米草治理试点。支持青岛、烟台2市申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持续推动互花米草治理,抓住治理的最佳时期开展联防联控联治,遏制并降低互花米草增长趋势。(省海洋局牵头)
4. 加强五龙河口滨海湿地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提升海洋保护区管护能力,开展监测、监视、宣教、科研等活动,根据资源与环境的特点和管理需要,保护和恢复特定区域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三)以水产养殖排污口为重点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
5. 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以推进绿色养殖、规范养殖排污为重点,清理合并一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优化向外环境排放的排污口布局。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开展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2021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树立标志牌,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制定并实施整治方案,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务;经过2—3年努力,完成沿湾入海排污口整治,实现排污口常态化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6. 实施陆基海水养殖治理示范。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一步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养殖行为。2021年,全面摸清沿湾海水养殖污染现状。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选取典型集中连片海水养殖池塘实施尾水治理示范,不断提升养殖尾水处理能力。到2023年,实现规模以上养殖主体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7. 推进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名录内6处渔港环境综合整治,2021年,所有渔港污染防治设施满足到港船舶和渔港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沿湾各区(市)完成三级以下渔港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和环境综合整治。(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以改善水动力条件为重点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8. 实施丁字湾水动力改善工程。以丁字湾湾口、香岛等区域为重点,科学论证海域开发活动对水动力的影响,清理不合法的养殖池塘、盐田等。结合打造亲水空间,采取恢复和构建湾内水道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动力。(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牵头)
9. 加强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加强沿湾五龙河、白沙河、莲阴河等主要入海河流的河道保洁,严格控制河流垃圾入海。深入排查沿湾近岸范围内的垃圾堆积情况,甄别堆积在岸滩的垃圾种类,进一步落实海域使用单位的海域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及时清理责任范围内的海洋垃圾。推进近岸海滩无主垃圾的清理工作。(《山东省渤海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海上环卫)实施计划》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沿湾市、区(市)要按照各自湾长制工作分工,将本意见的目标任务措施细化分解,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积极打造丁字湾“美丽海湾”建设工作样板。(省湾长制办公室牵头)
(二)强化监督奖惩。加强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的督办落实,对污水直排、垃圾堆存、环境脏乱、企业环保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坚决依法惩处。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落实海域水质同比变化赔偿或补偿、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等措施,奖优罚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山东海事局、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检察院)
(三)保障经费投入。沿湾各级政府要将丁字湾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海湾生态环境保护的模式与途径,加大对海湾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牵头)
(四)实施联防联动。沿湾各区(市)要积极落实胶东经济一体化发展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统筹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针对沿湾违法建筑、非法围填海等行为,强化巡查防控,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增强违法必究的震慑力。(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牵头)
(五)强化公众参与。采取设立标识牌、发放公开信、倡议书等形式,增强群众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积极爱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畅通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网络举报、电话举报等平台,保障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公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抄送:沿海各市党委,省委有关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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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11月8日发布《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细则适用于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注销、监测、执法检查、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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