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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防治健全地块污染调查与监测体系。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是开展有效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的前提。“十三五”以来,我国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法规体系建设初见成效。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环境保护部42号令”),初步建立了“初步调查定污染、详细调查画范围”的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体系。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与此同时,多项地块土壤污染调查相关的标准及导则陆续发布,规定了地块土壤调查的详细步骤及相关技术,完善了地块污染调查法规体系。但在实践中地块调查及监测体系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持续改进和完善。
首先,强化初步调查,保障地块安全再利用。环境保护部42号令规定,疑似污染地块在进入用地流程之前需进行初步调查,判断地块污染情况。因此,初步调查是地块安全利用的“第一道关”。一方面,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提升对初步调查的重视程度,健全和完善初步调查制度,构建初步调查监管机制,保障初步调查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初步调查报告的抽查审核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和单位应加强土壤污染调查的团队建设,从理论、技术及实践等各层面增强从业团队土壤调查的专业能力及职业素养。
其次,推进精细调查,实现精准治污。精细调查是精准修复的前提。目前我国地块调查和监测的费用平均不超过5%,与欧美国家的20%—30%相比有较大差距。过低的调查经费投入是我国地块治理不重视调查的体现。调查团队往往仅机械地、教条地遵照相关导则开展工作,导致对污染地块溯源不足、刻画不精、调查不彻底。未来几年我们需要引入多层次协同、多证据支撑的污染地块精准调查方法体系,推动我国污染地块治理由“重工程、轻调查”向“精细调查、精准修复”转变,在节约成本、提升修复效率的同时降低修复行为的环境扰动,为绿色可持续修复奠定基础。
再次,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监管作用。《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了地块治理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地块治理过程中,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的落实既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及参与权等基本权益,又能调动公众的“主人翁”意识,对地块治理进行监管,助力污染地块治理。尤其在污染调查环节,民众作为地块污染的见证人和经历者,是重要的污染调查工作“监管人”。同时,信息公开的落实也将对地块调查与治理团队形成压力,以有效减少调查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土壤调查的真实可靠性。现阶段,我国地块治理的信息公开存在公开途径单一、公开内容简单等问题,在部分地区的地块治理工作中公众参与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应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技术,实现多途径、跨平台的信息公开,降低公众获取信息的门槛,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并通过宣传教育等,引导公众真正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来,为“净土”保卫战筑起一道“全民参与”的坚固防线。
以可持续理念构建污染地块土水协同治理新范式。土壤与地下水系统之间相互依存、紧密联系,是不可割裂的有机整体。污染物可通过下渗、蒸发等过程在土壤与地下水之间迁移,多数污染地块均存在土壤和地下水同时污染的现象。因此,“土水协同治理”是地块治理的必由之路,并已成为修复行业的广泛共识。
一是要加强原位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随着国际修复界对修复行为二次影响与可持续性理解的不断深入,修复行业正在从传统高扰动、高能耗的修复模式向绿色可持续的低扰动修复模式转型,其中原位修复技术可实现就地修复,大大降低了因挖掘及运输等过程产生的环境足迹,已逐渐成为土壤地下水修复领域的研究热点。目前我国自主研发的原位修复技术与装备同欧美等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构建“高效低扰”的原位修复模式,适应我国污染地块修复的实际需求。除此之外,现有研究普遍对原位修复技术的长效性认识不足。污染物的衰减与转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气带介质的高异质性往往导致拖尾、回弹现象的出现,光照、温度变化、降雨等自然界过程往往会造成修复材料的老化和改变污染物的可迁移性,这些因素均可使修复失效。今后的研究急需开展修复技术的长效性评估,实现土壤地下水的协同、长效修复。
二是要创建污染地块异位修复新范式,严控二次污染。我国现阶段很多污染地块修复项目均有“等不及、等不起”的问题,因此“短平快”的异位修复技术在修复市场中仍占据主导地位。我国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决定了土壤地下水污染的用地常聚集于工业园区,一旦搬迁,修复工程量巨大。由于单个场地逐一构建大型处置设施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急需推动集中、高效的区域污染土壤治理中心建设,创建并推广“预处理—污废收集—土壤高效修复”一体化的土壤污染治理模式,利用模式效应降低污染地块土壤治理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和成本,同时加快地块再开发进程。此外,需要分别从管理和技术层面开展二次污染防控,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指导修复施工,对污染区域进行有效阻隔,避免地块污染物质暴露逸散。同时,还须在制度层面探索“治理与开发协同并进”的污染地块管理模式,实现大型污染地块的高效焕活再利用与价值重塑。进行“边治理、边开发”的探索,将两者有机结合,开启地块安全利用的快速通道。
加强风险管控的制度建设和广泛应用。风险管控主要通过稳定化、阻隔、覆盖等工程措施和制度控制等管理措施隔离污染源、切断暴露途径,虽未彻底清除污染物,但可有效降低或消除污染地块造成的健康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风险管控是工业污染地块治理的关键手段。现阶段,我国城市用地需求迫切,但大部分工业地块由于存在一定环境风险,难以较快进入用地流程。风险管控的出现可有效解决二者的矛盾,在阻隔工业地块污染、降低风险的同时允许地块投入使用,保障城市发展的稳定推进。此外,目前我国污染地块数量巨大,对所有的污染地块进行完全的修复既不具备经济上的可行性,也不具备技术上的适用性。因此,在目前阶段应大力提倡风险管控。
一方面,长期有效性是风险管控面临的突出挑战。实际工程中,即使风险管控工程完成后验收达标,日晒雨淋等自然因素可能会导致工程设施的老化,在部分地块中,还可能存在污染物回弹现象,导致工程失效,形成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因此,开展有效和健全的地块长期监测与管理至关重要。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规定了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需要进行后期环境监管,并建议开展1—2年一次的长期监测,对我国污染地块长期监测和管理形成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今后仍需依据工程实践经验,在制度层面及技术层面持续完善地块长期监测体系。此外,政府部门应加强风险管控区域的科学管理,构建有效的制度控制管理体系。
另一方面,风险管控的有效实施需要环境监管部门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42号令,污染地块可通过修复或风险管控,实现地块的安全利用。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专家对法规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实际操作的层面导致目前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无法进入再开发的程序,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倡的风险管控在很多情况下不再具备可行性。这种做法有可能带来较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的负面效应。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和优化污染地块名录的管理,确保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通过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和专家论证后,能移出名录,进入再开发的流程。环境监管部门应明确地块移出名录的流程和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破除实施过程中的阻碍。
总之,近年来,尽管我国工业地块的治理在技术及政策体系的建设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成熟健全的污染地块治理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发展。一方面,要持续加大土壤污染相关科技研发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科研力量加入土壤污染修复行业;同时督促高校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学科的建设,为土壤污染防治大军持续输出高质量人才。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法规及标准体系,规范土壤修复行业,提升土壤修复的理论及技术水平,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在“补短板”的同时,也要结合国情及治理中的实际问题,探索新思路,开发新技术,尝试新模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壤污染治理之路,为土壤污染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系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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