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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

2021-06-03 16:30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细颗粒物监测网络生态环境监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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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详情如下: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各市(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细颗粒物(PM.s)与臭氧(O;)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切实提高“十四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协同控制监测能力,着力增强监测服务、支撑、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厅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的要求,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3日

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负责统一规范和联网、地方负责建设和运维的模式,在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NMHC)自动监测,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开展细颗粒物(PM2.5)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协同监测,以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为重点开展污染源专项监测,实现多污染物协同监测和污染源专项监测双轮驱动,组建和完善全省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全力发挥监测支撑保障作用。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

(三)《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

(四)《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环监测〔2019〕86号)

(五)《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环办监测〔2020〕9号)

(六)《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88号)

(七)《“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环办监测函〔2021〕218号)

三、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类施策。国家统一规划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布点、建设和质控要求,省厅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市(地)分类开展NMHC自动监测、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的能力建设,逐步形成PM2.5和O3协同控制支撑能力。

(二)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突出重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较重、VOCs排放强度大的城市,优先建设和完善V0Cs监测网络,加快开展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同时,突出重点监测指标,O3超标城市加强O3前体物的监测,污染源专项监测强化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

(三)问题导向,支撑管理。加强与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机制研究,为大气污防治决策提供科学支撑。统一监测和质控标准规范,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地方协同控制监测数据与国家联网,逐步形成更为全面准确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四)分清事权,统一质控。国家负责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保证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组织开展PM2.5与VOCs组分监测数据联网,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和深度挖掘,为PM2.5与O3协同控制提供有力支撑。地方负责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

四、建设内容

(一)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

1.建设范围

在全省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每个城市在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建设一个非甲烷总烃自动监站点。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至少1组监测数据。

3.建设方式

省厅负责站点建设、运行和联网,并每年配合国家对各城市一个监测站点开展质控检查;各市(地)负责建设点位选址并按省厅要求报送相关点位信息(见表6)。

(二)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

省厅结合现有已建设的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补充建设,开展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同时鼓励其他市(地)参照本方案开展监测。

1.建设范围

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等3个市开展细颗粒物组分监测。哈尔滨市、大庆市等2个市开展环境空气V0Cs组分监测。

2.监测项目

(1)细颗粒物组分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M2.5质量浓度;PM2.5中的元素碳、有机碳;PM2.5中的水溶性离子(包括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氟离子、氯离子、钠离子、铵根离子、钾离子、镁离子、钙离子等);PM2.5中的无机元素(硅、锑、砷、钡、钙、铬、钴、铜、铁、铅、锰、镍、硒、锡、钛、钒、锌、钾、铝等)等。

选测项目:温度、气压、湿度、风向、风速;在线来源解析(多种组分数浓度、实时污染来源解析结果);大气颗粒物垂直分布;气溶胶垂直分布;氨气;温度廓线、风廓线、水汽廓线等。

(2)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57种PAMS物质、13种醛酮类物质、NO-NO2-NOx、O3、CO、气象五参数、紫外辐射强度和边界层高度等;19个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名单见环办监测函〔2021〕88号文表3)须同时开展47种T015物质监测。

选测项目:甲醛、总氮氧化物(NOy)、气态亚硝酸(HONO)、

过氧酰基硝酸酯类物质(PANs)、光解速率等。

3.监测布点

每个城市应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位;并根据各地臭气污染特征和防控需要,在城市上风向或者背景点、VOCs高浓度点、O3高浓度点与地区影响边缘监测点(下风向点位)增设VOCs组分监测点位。原则上PM2.5与V0Cs组分监测为同一点位。

4.建设方式

(1)细颗粒物组分监测项目

省厅结合现有哈、大、绥细颗粒物组分网,根据国家部署及实际需求开展补充建设和运行,并与国家联网。

(2)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项目

哈尔滨市、大庆市等2个城市结合现有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网,根据国家部署及实际需求开展补充建设和运行,并与国家联网。

(三)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污染源专项监测

1.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开展交通污染来源监控,形成交通污排放主要物质的实时监测能力。

(1)建设范围

在哈尔滨市、大庆市等2个城市,建设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站。请以上两个城市根据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的需求确定具体建设内容。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黑炭和交通流量等,具体见表1

表1各类交通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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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布点

交通点分为公路点、港口点、机场点、铁路货场点四类,针对各类站点监测对象的污染排放、地理环境和管理需求分别进行点位布设。

①公路点

公路点监测的污染源为流动污染源,重点布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重点区域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在点位设置时,应考虑交通流的运行状态和时间上的不均衡性、气象条件、路旁建筑物形态和布局对污染扩散的影响。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②港口点

吞吐量大于1000万吨/年的港口(商港、渔港、工业港、避风港等)须设立港口点,点位设置在港口作业区内。

③机场点

机场点须设置于机场管理区内,且尽量靠近跑道的下风向,所有承担民用航班的机场均须设立机场点。

④铁路货场点

铁路货场点监测的污染源为货场内装载车辆产生的流动污染源,点位设置在主要铁路货运中转枢纽、公转铁货运枢纽、港口集疏港、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货场等。监测站点选址应综合考虑货场形态、装载区域位置、装频次等因素。

(4)建设方式

市(地)生态环境局按建设要求,报请当地政府,组织辖区内交通污染监测点位建设工作。

2.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1)建设范围

以哈尔滨市、大庆市等2个市为重点,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0Cs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开展协同监测。在生产或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氢氟碳化物(HFCs)的企业或园区周边开展ODS及HFCs试点监测。请以上两个城市根据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的需求确定具体建设具体范围。

(2)监测项目

①协同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常规六项(NOx、CO、O3、SO2、PM10、PM2.5);涉及VOCs的园区増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至少包含57种PAMS物质)。

选测项目: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T015)等。

②试点监测项目

监测指标:ODS、HCFC-22、HCPC-141b、HCFC-142b、HFC-23、HFC-134a、HFC-125、HPC-32等。

(3)监测布点

基于园区的源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设置园区站(园区内,可设置于区内重点企业厂界)、边界站(园区边界)和周边站(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有代表性的人口集中区)等三类代表性自动监测站。在点位布设时,根据园区类型、区域面积、污染特征、气象因素等条件,在重点工业园区的上下风向和(或)中心区域开展空气质量监测。10km2以下每个工业园区设置2个站点、10-100km2每个工业园区设置3个站点、超过100km2工业园区可增加设置站点。

(4)建设方式

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园区内监测站点。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固定污染源监测,推动重点企业加快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在生产一氯二氟甲烷

(HCFC-22)的企业周边开展三氟甲烷(HFC-23)监测。

五、实施进度

(一)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

2021年12月31日前,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实施进度如表2所示。

表2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实施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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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

2022年12月31日前,开展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实施进度如表3所示。

表3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实施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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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2022年12月31日前,开展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专项监测,实施进度如表4所示。

表4交通污染专项监测实施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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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园区专项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2021年12月31日前,开展工业园区专项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项目实施进度如表5所示。“十四五”期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成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氢氟碳化物(HFCs)试点监测。

表5工业园区专项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施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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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各地开展监测站点建设、运维保障、日常监测和数据审核等工作。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统一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组织开展监测点位优选、站点联网和验收。厅各直属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保障及技术支撑。各市(地)生态环境局根据本方案内容落实责任,推进建设工作。

(二)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建立国家-区城-地方三级质控体系,严格落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O3逐级标准和V0Cs标气量值比对。充分发挥六大区域质控中心作用,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开展PM2.5与VOCs组分协同监测的城市进行不少于2次质控检查,及时向监测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监测数据联网。按照“建成一个、联网一个”的原则,推进监测数据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相应数据平台联网,实现所有站点数据的准确、稳定上传。

(四)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和应用。我厅将组织各级监测单位,开展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深度挖掘,深化重点城市VOCs来源解析与研究,为PM2.5与O3成因机理研究提供坚实数据支撑。

(五)加强人员培训。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细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协同监测人员培训,提升监测业务能力,为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六)加强资金保障。请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积极争取资金,落实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开展PM2.5与O3协同控制监测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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