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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21-06-10 10:01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空气质量蓝天保卫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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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印发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21年,十堰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以省定目标为准。各县市区目标待省定目标下达后,参考省定目标设置方法另行下达。全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和绿色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1.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按省“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限制开发、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煤炭,开展商品煤的煤品煤质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严控高耗煤行业准入,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成果,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要求。年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应建立用煤台账,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重点用煤企业要有重污染天气应急优质煤储备。

2.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构建多元化供气格局,加快“气化乡镇”进程,逐步提高天然气使用比例和实际供应量。加快高压管网建设,积极争取上游气量指标。加快推进“十竹”天然气长输管线项目建设。

3.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力推产业转型升级。按期完成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对照标准实施“回头看”。巩固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成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十堰市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完成年度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投资计划,确保东风装备产业园等8个项目按时完工,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和功能提升。组织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企业创建。

4.持续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施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计划。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使用率,持续推进供热改革方式。严格审查“两高”项目准入。加大对各县市区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我市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装配式项目参与绿色建筑等各类创新奖项评选,在我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

(二)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精准治污,持续减少工业污染大气污染排放

6.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加强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建材、铸造等重点行业废气达标排放监管,完善重点工业企业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严查超标、超总量或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未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

持续深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治理项目建设。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加强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散乱污”企业监管,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继续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全市范围内严控新增燃煤锅炉。对煤改天然气、煤改生物质的锅炉建档登记,加强监管。继续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巡查。

7.继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全面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坚持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消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积极推进源头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持续开展工业涂装、化工、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以排污许可证的颁发为抓手,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规范企业内部环保管理,推进VOCs深度治理,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治理、运维、现场检查专项行动。按照《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8.强化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夏季及时启动臭氧污染防治联动响应,重点区域强化洒水降温,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采取错峰减产。

9.强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名录(2018年)》,落实企业履行源头风险管理责任,督促企业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按照《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高标准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确保完成时限任务,积极推进已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积极探索水泥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全年开展至少两轮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专项巡查。

(三)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0.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推动大宗货物运输方式转变。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加快十西高铁、林安物流园铁路专用线、张湾区公铁联运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推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抢抓“互联网+”发展大趋势,推进货物运输组织模式创新,织密市县乡村四级物流配送节点网络,推进电商平台与农村物流整合,打造产销运一体化农村物流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占比,逐步将城区柴油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公交车。常态化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任务,支持鼓励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

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运输,严控重型车辆进入中心城区。逐步提高铁路、航空货运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和重点道路建设,改善城市道路微循环,最大限度减少车辆怠速污染排放。

11.提升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能力。继续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和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每月开展上路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冒黑烟车辆和超标排放柴油货车。加大新车环保达标监管力度,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监督检查。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继续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查验全覆盖。进一步优化机动车遥感监测点位,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功能。加快推进环保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及联动执法信息核查机制,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基本构建“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网络。

12.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全面落实《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强化老旧柴油车、燃气车、黑烟车等高排放车辆监管。建立全市柴油货车企业(≥20辆)清单,构建并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帐。开展建成区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启动黑烟车抓拍网络建设试点,健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I/M)闭环监管体系,推进超标机动车维修和报废,减少污染物排放。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继续推进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排查和编码工作,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监管平台,纳入联网管理,对违反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内有关要求的予以严肃查处。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常态化监督抽测,开展基于电子芯片定位的非道机械信息化管理模式试点工作。

14.推进老旧车淘汰。结合实际制定2021老旧车淘汰计划,研究并组织实施中心城区老旧车禁限行措施。争取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支持,适时推动出台老旧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政策。做好老旧车报废注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15.加强油品监督管理。制定油品抽检计划(含船舶用油),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油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规加油站点。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16.强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按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8个100%要求,建立重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监管体系。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提升智能监管水平,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国有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必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纳入行业和属地管理。建立工地扬尘专项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加强执法惩处力度,提升扬尘管理精细化水平。

17.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全市道路环境卫生规划和行业规范,加大监管和考核力度。将主、次干道冲洗降尘作业列入考核重要内容,扩大道路机械化洗扫作业范围,增加道路喷雾降尘作业频次,确保路见本色、起风不起尘。力争2021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以上(城区主干道机扫冲洗率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可实施机械化清扫道路清扫率达到80%以上。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实行全密闭,实现动态跟踪监管。严查渣土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辆的净车出入、密闭运输和沿路遗撒等问题。将渣土施工工地、运输公司等纳入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诚信体系,对严重违法受到处罚的进行联合惩戒。

18.加强裸露山体治理。巩固裸露山体治理成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继续采取生态修复或临时覆盖等方式进行裸露山体治理。以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房屋开发、工业园、安置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裸露山体为重点,坚持联合督导,采用客土喷播和绿化种植等方式督导责任单位和产权单位进行绿化恢复,宜树则树,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达到绿化全覆盖、四季常绿效果。

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城市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85%,到2021年,十堰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4.8平方米、丹江口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4.6平方米,其他县城不少于11.4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9%以上。

大力推进造林绿化,增加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完成人工造林11.91万亩,森林覆盖率增长0.1%,森林蓄积量增长3%以上。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推进勘界定标。林业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省定指标以下,新建产业基地10万亩。

19.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严把矿业权准入关。加快推进绿满矿山行动,新建矿山要达到市级绿色矿山标准。巩固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复绿成果。加强矿山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露天开采湿式抑尘技术和矿石加工封闭作业方式。

20.严禁露天焚烧。健全县、乡镇、村、户四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责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实施网格化管理。按照《2021年全省农作物秸秆年度禁烧工作方案》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执法检查,完善督查通报工作机制,实现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监管。采取驻点执法、考核通报和严肃查处等方式,继续强化夏季5、6月份、秋季9至11月份重点时段秸秆禁烧工作。完善秸秆收储体系,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落实地方相关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等可燃物。

21.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治理。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整治,在夏秋季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专项整治行动,对油烟问题反复出现整改不力的坚决予以处罚。到2021年底,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机构食堂、3个灶头以上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使用。将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纳入日常监管。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确保各项禁燃禁放政策落实落地。

2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理。推广免耕少耕种植、间作套种、轮作换茬、种植绿肥、生草覆盖、植物梗等生态种植模式,控制农业生产扬尘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广生物发酵床、干清粪养殖等,减少粪便发酵时氨挥发排放。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扩大绿色、无公害等种植技术覆盖面。提高沼气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23.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完成我市201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省级联审和验收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做好我市2020年度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纳入国家、省碳控排交易企业按要求完成履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省级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我市亨运驾校、张湾区方滩乡王家山村等近零碳排放示范区创建。根据国家气候适应性城市试点方案要求,做好郧阳区气候适应性城市建设试点国家验收工作。结合国家、省“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谋划编制我市“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规划和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加强相关市直部门协作,完成省政府对我市2020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自评估工作。做好低碳日宣传工作。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对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单位及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

(五)着力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加强大气环境管理

24.积极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及早谋划我市“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完善生态环境、气象会商研判机制,增强预警预报能力,PM2.5与O3预报准确率进一步提升。将城市大气污染形势研判以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会商范畴,提高预判准确率和实效性。持续大气污染防治联动工作,进一步完善轻、中度污染天气常态化应对响应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加强联防联控。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推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完成绩效评级认定,推动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细化工地扬尘管控、道路洒水、企业错峰减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积极探索开展多方式人工增雨作业。

25.提升环境监控信息化水平,强化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涉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推进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控信息化建设。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成使用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通过增加便携式VOCs监测装备、走航车、激光雷达等新型监测装备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监测体系,提升监测监控水平和覆盖,提高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做好“十四五”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优化调整工作。新建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按照要求和省站实现数据直连。

26.开展臭氧污染应对研究。完善我市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加强工业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分析臭氧及其前体物传输规律,确定重点污染源。积极跟踪分析臭氧污染形势,探索我市及其周边城市夏季臭氧防控应急联动机制。

27.全面加强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巡查督办。完善全市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升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水平。运用信息化和科技化手段加强动态调度,按照应急预案和减排清单落实限排和管控措施。

持续深化大气第三方巡查工作机制,坚持每日现场巡查,突出大气重点任务巡查、空气质量数据异常和持续高值时段的区域巡查、难点问题整改情况跟踪巡查,确保巡查效果。

完善城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机制,对城区19个乡镇(街道)实施空气质量月度考核。修改完善《十堰市城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加大对秸秆焚烧、餐饮油烟等重点问题的扣分力度,落实奖优罚劣考核机制。

强化工地扬尘管控约谈和挂牌督办机制,保持对工地扬尘管控的高压态势,紧盯问题反复出现的重点工地,坚持每季度约谈和挂牌一批问题突出工地,坚决采取处罚、停工和“红黑名单”信用联合惩戒等强力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28.加大科技和资金支持力度。强化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做好2021年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储备及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突出绩效导向,强化项目实施监管,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中央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加大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效益,对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人工增雨服务、秸秆综合利用、老旧车淘汰、第三方考核、扬尘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给予资金保障,提高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

29.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每月公布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县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幅度相对最差和相对最好的县市区名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公开第三方核查、移动源现场检查、专项督查等发现的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督促涉气排放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持续开展《十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宣贯工作,确保落实落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6月底前报市大气办备案。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会商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阶段性、突发性环境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落实大气治理任务。

(二)强化执法督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开展蓝天保卫战专项执法检查,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地各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开展常态化环境监管监察和专项督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三)强化信息调度和响应。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动态调度工作,定期收集分析进展情况,实行清单化管理。继续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日常值守和响应机制,针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数据突变的站点,及时查找原因做好应对。继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统筹和调度。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和各部门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季度、年度“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三方考核体系,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继续实行中心城区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月考核排名和中心城区重点工地扬尘月考核排名,对工作滞后、措施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滞后的县市区实施预警,综合运用约谈、驻点督办和环评限批等措施;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的地区和部门,将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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