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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印发《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促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市生态环境局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经初步审查,形成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配额管理、交易与履约,碳排放量化、报告与核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负责,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发布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
(二)确定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组织并监督其履约;
(三)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核查标准及检查工作标准,组织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核查,监督管理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
(四)建立并完善碳普惠制度,管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及其方法学的备案与签发;
(五)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六)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统计局负责碳排放管控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工作的规则制定和涉企数据一致性审核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金融、国资、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证监、税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和各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指定交易机构,负责碳排放权统一交易,配合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碳交易相关工作。
供电、供气、供油、供水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应当包括配额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碳交易相关业务办理及信息披露等功能。
注册登记功能是确定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权利归属的依据。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的签发、持有、转移、质押、变更、履约递交、抵消、注销和结转等应当在综合管理平台中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送功能用于碳排放量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量化、报告、核查、检查等工作。
碳交易相关业务办理及信息披露功能用于受理配额发放及履约、碳排放核查、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查等相关咨询和材料接收工作,以及披露和公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信息。
综合管理平台操作指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资金投入】 市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财政资金投入,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用于支持机制研究、能力建设、市场评估、平台建设与运维、抽样检查和重点检查、核查机构管理、碳排放专业人员考核、新纳入碳排放管控单位历史数据核查等工作;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政府储备配额有偿分配获得的资金收入纳入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第九条 【行业协会】 鼓励成立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业协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升碳核查数据质量,宣传和普及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知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十条 【配额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配额管理制度。任意一年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自愿加入和其他由主管部门指定的碳排放单位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规定规模但尚未统计到有效生产活动产出数据的碳排放单位列为碳排放报告单位。碳排放报告单位应当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碳排放情况,但无需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具体要求参照碳排放管控单位执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碳排放报告单位调整为碳排放管控单位。
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调整工作,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碳排放管控单位的新增工作。
第十一条 【目标总量及实施方案】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实行目标总量控制,鼓励逐步实现绝对目标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目标排放总量,并据此制定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
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
(一)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纳入碳排放管控的规定规模及排除条件、碳排放管控单位名单和碳排放报告单位名单;
(二)年度配额总量;
(三)年度配额预分配原则和方法;
(四)年度实际配额数量计算方法;
(五)年度无偿配额比例及有偿配额发放规则;
(六)新进入者储备配额申请和发放规则;
(七)合格抵消信用的要求和年度抵消信用使用规则;
(八)配额有效期及结转规则;
(九)碳排放管控单位退出规则;
(十)其他主管部门认为应披露的内容。
首年制定的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中需要新增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或者配额分配方法使用基准法、历史法、历史强度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时,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制定当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并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配额总量及组成】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目标排放总量、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减排潜力、历史排放情况和市场供需等因素确定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年度配额总量。
年度配额总量由碳排放管控单位配额和政府储备配额组成,政府储备配额包括新进入者储备配额和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第十三条 【配额分配方式方法】 碳排放管控单位配额分配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进行,无偿分配的比例应当逐步降低。有偿分配的配额采用拍卖的方式出售。
碳排放管控单位的配额分配应当考虑其所处行业碳排放基准和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配额预分配机制】 建立碳排放管控单位配额预分配机制。碳排放管控单位预分配配额总量为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中确认的碳排放管控单位配额总量。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碳排放管控单位当年度预分配配额。
第十五条 【配额调整机制】 建立碳排放管控单位配额调整机制。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根据碳排放管控单位上一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确定其上一年度实际配额的数量。碳排放管控单位实际配额数量由主管部门在其预分配配额数量基础上相应调整。全市实际配额的总量不得超过预分配配额的总量,预分配配额的总量不足以调整的,按比例下调碳排放管控单位实际配额的数量。
碳排放管控单位持有的配额数量不足主管部门调整的,应当于每年5月30日前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足部分视同超额排放量。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5日前,对补足应调整配额数量的碳排放管控单位进行实际配额调整。
第十六条 【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主管部门应当预留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二作为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碳排放管控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在投产前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碳排放评估情况,申请发放新进入者储备配额。
第十七条 【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主管部门应当预留年度配额总量的百分之二作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采用拍卖的方式出售。具体规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配额流转】 碳排放管控单位获得的配额,可以进行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十九条 【所属行业变更的配额调整】 碳排放管控单位因主营业务调整出现所属行业变更时,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根据上一年度配额管理实施方案和变更后所属行业重新为其核定实际配额数量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合并和分立的配额继承】 碳排放管控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立的单位承担,并在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碳排放管控单位分立的,应当在分立时制定合理的配额和履约义务分割方案,并在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分割方案或者未按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原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配额处置】 符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件并纳入其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碳排放管控单位,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不重复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和履约活动,已签发当年度配额尚未履约的,应当在当年度履约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相应义务,将配额应缴尽缴至主管部门,并自完成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义务年度起自动退出本市管控。
碳排放管控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形,或者因碳排放管控单位生产线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导致碳排放量符合排除条件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配额应缴尽缴至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审定碳排放管控单位退出申请,确定退出碳排放管控单位名单。退出碳排放管控单位未按照规定上缴配额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强制扣减。
第三章 量化、报告、核查与履约
第二十二条 【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委托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提交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与核查】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编制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边界应当与碳排放数据核算边界保持一致,具体规则由市统计局制定。
鼓励碳排放管控单位委托审计机构对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进行核查。经核查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与碳排放管控单位年度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一同提交。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对碳排放管控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进行收集统计。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致函市统计局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市统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0日前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对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进行核定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反馈审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管理,并公布经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名录。
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保证】 碳排放管控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审计机构应当对其碳排放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和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不得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或者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
碳排放管控单位不得连续三年委托同一家第三方核查机构或者相同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审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并对碳排放管控单位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碳排放管控单位,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碳排放管控单位总数量的百分之十。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碳排放管控单位碳排放报告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对风险等级高的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进行重点检查。
主管部门可以将检查工作委托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结果应用】 碳排放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中碳排放量数据与检查结果存在偏差的,以检查结果为准;若碳排放管控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且可以提供明确证明材料的,经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查机构核准,以证明材料为准。
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检查结果,调整碳排放管控单位下一年度的实际配额数量。
第二十八条 【履约义务】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配额及核证减排量数量之和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视为完成履约义务。
第二十九条 【履约期与配额使用】 碳排放权交易的履约期为每个自然年。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自动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后续年度签发的配额不能用于履行上一年度的配额履约义务。
第三十条 【履约抵消】 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抵消年度碳排放量。一份核证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消比例不超过碳排放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三)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
碳排放管控单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边界范围内产生的核证减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额履约义务。
第三十一条 【履约状态公布】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公布碳排放管控单位履约名单及履约状态。
第三十二条 【履约后配额注销】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10日前,对尚未发放的上一年度政府预留配额,以及碳排放管控单位为履行上一年度履约义务递交的配额和使用的核证减排量进行注销并发布公告。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市场交易主体】 碳排放管控单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职责】 交易所为履行职责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统一组织交易清算和交收;
(二)制定交易规则、结算细则等规章;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并发布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
(四)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监控交易行为,处理重大交易异常情况;
(五)配合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查处、纠正违规交易行为;
(六)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业务办理、咨询和运行维护,碳普惠平台运营管理,碳交易相关研究咨询、宣传培训、能力建设、区域合作等工作;
(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易规则应当报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交易品种】 碳排放权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
第三十六条 【交易禁止行为】 市场交易主体不得从事非法取得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交易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所禁止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交易方式】 交易应当采用现货交易、拍卖、定价点选、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清算与交收】 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资金的管理与拨付。交易系统与综合管理平台应当实现信息互联,及时完成交易品种的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九条 【风险管理】 建立大额交易监管、风险警示、涨跌幅限制等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市场风险。
当发生重大交易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临时停市等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交易费用】 交易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交易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措施】 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对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现场调查取证、询问、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查询以至冻结相关账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监管措施。
主管部门派出的各区(新区)管理局负责现场执法工作。
第四十二条 【评级制度与黑名单制度】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审计机构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审计机构和检查机构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及时披露评级结果和黑名单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 碳排放管控单位逾期未补足配额,或者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项进行处罚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主管部门记录碳排放管控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违规信用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实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碳排放管控单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金资助,三年内不得批准碳排放管控单位取得本市任何财政资助;
(三)碳排放管控单位为市、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将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区国资监管部门。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将碳排放控制责任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 【从严认定】 碳排放管控单位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且经催告仍未提交的,从严确定其年度碳排放量。
碳排放管控单位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交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且经催告仍未提交的,其生产活动产出数据认定为零。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制】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评估机制,至少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面评估,或者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题评估,并制定配套调整方案。
主管部门组建碳排放权交易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及其配套调整方案进行审定。
主管部门可以将评估工作委托专门机构实施。
第四十六条 【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碳排放管控单位减排能力及碳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
第四十七条 【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市场主体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中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由主管部门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碳排放管控单位未按时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或者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碳排放管控单位连续三年委托同一家第三方核查机构或者相同的核查人员的,责令碳排放管控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碳排放管控单位未按时足额履约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提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逾期未补足并提交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强制扣除等量配额,不足部分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并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碳排放管控单位退出前未履行配额应缴尽缴义务,且不足主管部门扣除的,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场交易主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返还不当得利,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碳排放管控单位、核查机构或审计机构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数据或者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核查机构或审计机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泄露碳排放管控单位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对碳排放管控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交易所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交易所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退回不符合标准的费用,处五万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阻碍执法处罚】 任何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妨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排除适用】 交易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以外的交易品种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认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下规定的主要七种温室气体分别是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包括燃烧化石燃料或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电力、热、冷或者蒸汽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单位,是指因为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其他排放源;
(四)履约,是指碳排放管控单位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配额或者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以抵消其上一年度碳排放的行为;
(五)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是指碳排放管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量化结果,根据碳排放管控单位所属行业的不同,包括发电量、供水量或者增加值等统计指标数据;
(六)目标排放总量,是指所有碳排放管控单位在某个固定时期内允许排放温室气体的最大数量;
(七)签发,是指主管部门将配额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综合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功能下生成并分配至碳排放管控单位账户的行为;
(八)预分配配额,是指由主管部门在每个配额分配期,根据配额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并且无偿分配给碳排放管控单位的配额;
(九)实际配额,是指由主管部门在每个配额调整期,根据碳排放管控单位实际配额数量计算方法,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预分配配额进行调增或调减后,最终无偿分配给碳排放管控单位的配额;
(十)超额排放量,是指碳排放管控单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履约提交的配额和可使用的核证减排量之和的部分;
(十一)价格平抑储备配额,是指由主管部门预留的、用于稳定配额现货市场价格的储备配额;
(十二)履约期,是指碳排放管控单位必须提交等额配额以抵消其实际产生的碳排放量的时间期间;
(十三)结转,是指碳排放管控单位将本年度未使用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留存至后续年份使用的行为;
(十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符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管理规定,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十五)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是指深圳市碳普惠体系下,符合深圳碳市场主管部门备案的碳普惠方法学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碳普惠是为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十六)涨跌幅限制,是指交易所为控制配额市场价格波动程度而设置的价格波动幅度限制,可以由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七)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碳排放管控单位履约截止日期之前连续六个月的配额平均价格,为连续六个月配额市场价格的加权平均数。
(十八)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之前”,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XXX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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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2025年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部署了4个方面22项重点任务。一是推
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公司推动构建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促进能源电力资源和相关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畅通国内大循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发展格局下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加快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快全国统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4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单如下:安徽省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公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4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召开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在会上表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碳排放数据质量、碳配额分配清缴等全环节任务及完成时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广东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探索新型分布式光伏发展模式。开展“源网荷储、光伏+绿电、光伏+低碳”等新应用研究,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鼓励光伏项目开发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2015年《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后,我国在价格改革领域的又一重要政策文件,旨在进一步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优化价格治理体系。《意见》面向电力行业的价格机制改革部署了一系列重要工作
3月,全国碳市场碳价下跌。生态环境部正式发文宣布全国碳市场扩大覆盖范围,纳入钢铁、水泥和铝冶炼三个重点排放行业。地方碳市场3月成交量及成交额持续下降。广东、深圳、天津等多个试点通知开展2024年度碳排放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3月欧盟碳价在65~72欧元/吨之间波动。英国宣布所有在其水域航行并停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加快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推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山西大同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大同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到2025年底,市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阶段性成果,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用能、用煤效率持续提升;风、光等可再生电源装机规模大幅提高,新型电力系
为经济绿色转型提供零碳方案来源:中国能源观察记者刘光林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扎实开展国家碳达峰第二批试点,建立一批零碳园区、零碳工厂。不久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作为连接国家宏观政策与地方微观实践的桥梁,零碳示范区、产业园区、工厂既是能源消耗与碳排放
日前,大同市政府印发《大同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30年,全市资源型经济转型任务基本完成,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先行区建设成效显著,绿色低碳循环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基本形成,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绿色低碳生活成为大众选择,绿色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4月21日,国家能源集团召开2025年一季度工作会暨提质增效动员部署会,这也是邹磊履新后召开的第一个周期性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指出,国家能源集团要实现从“大而全”到“强而优”的转变,这也是国家能源集团重组7年半来对自身的一次重大审视和战略转向。重组巨擘诞生:从“合并”到“第一”的跨越2017年
2025年4月28日,西班牙与葡萄牙遭遇了欧洲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全国性停电事故,5000万人陷入黑暗,交通瘫痪、医疗停摆、社会秩序一度混乱。这场持续近20小时的大停电不仅暴露了西班牙能源转型的深层矛盾,也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敲响警钟。一、西班牙电力系统的现状: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与脆弱性并存西班牙
4月23日至25日,韩国国际绿色能源展(GreenEnergyExpo2025)在韩国大邱EXCO会展中心盛大举行。作为全球领先的太阳能科技公司,本次展会隆基携高效、高可靠的BC组件重磅亮相,以创新实力再次成为展会焦点。眼见为实,BC实力惊艳全场在隆基展台的核心区域,BC组件的动态演示吸引了众多观展者驻足。现场与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下文简称《规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随着新能源占比不断提高,电力系统对调频、备用等资源的需求大幅增加,需要通过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电网调节能力,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与高效。《规则》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2025年度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工作通知。通知指出,本年度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8日,河南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加大金融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园区、智慧岛与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和保险等方式,加大对智能电力装备、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的资
4月27日,吉林油田举办新闻发布会,吉林石化—吉林油田二氧化碳管道工程(一期)27日在吉林省松原市启动。该管道设计总长约400公里,建成后预计每年可在地下封存二氧化碳量超过400万吨。据介绍,该管道是目前中国运输距离最长、管径最粗、压力最高、规模最大的二氧化碳管道,采用超临界/密相(一种特殊的
动力电池出货量同比增长41%,储能电池出货量增长120%。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初步调研数据显示,2025Q1中国锂电池出货量314GWh,同比增长55%。其中动力、储能电池出货量分别为210GWh、90GWh,同比增长分别为41%、120%。2024-2025Q1中国锂电池出货量(GWh)说明:动力锂电池含乘用车、商用车、工程
日前,清远市北部能源生态园项目(一期)特许经营权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环环保有限公司、新境界工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14.00元/吨;第二中标候选人:粤丰科维环保投资(广东)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15.30元/吨;第三中标候选人:安
5月6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通知》,征集范围包括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技术、用能低碳转型技术、工业减碳技术、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技术、高效节能装备等。全文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5月6日,国家电投旗下电投能源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称,国家电投拟以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股权与电投能源进行资产重组。电投能源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
4月30日,南方电网公司2025年配网设备第一批框架招标项目招标公告,预计金额54.38亿元。本次招标范围包括10kV油浸式变压器(非晶合金型除外)、10kV非晶合金油浸式配电变压器、10kVSCB干式变压器、10kVSGB干式变压器、10kV预装式变电站、10kVSF6全绝缘断路器柜自动化成套柜(安全可控)、10kV常压密封
4月30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蓝威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布深汕特别合作区蓝威能源储能电站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项目位于广东深圳,采用半固态锂离子电池、电池簇级管理器,液冷储能电池系统,包括储能单元、配套工程。容量为300MW/1200MWh。建成后可实现220KV交流输出1200MWh,满足4小时充
妈湾电厂升级改造煤电环保替代一期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编号:2409-440305-04-01-497898004)一、招标概况项目名称:妈湾电厂升级改造煤电环保替代一期工程项目编号:2409-440305-04-01-497898资金来源和资金来源构成:其他:100.00%是否重大项目:否招标项目名称:妈湾电厂升级改造煤电环保替代
在“双碳”战略重塑全球工业格局的背景下,蒸发结晶圈龙头“抱团”齐聚,全方位呈现蒸发与结晶技术设备产业链前沿成果,汇聚世界500强、央企、大型上市公司,还有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100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蒸发结晶圈智能化、节能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全胜2×350MW热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SZBGG2025040346号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华润电力北部片区2025年度第31批招标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全胜2×350MW热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一、项目基本情况招标人:沈阳惠天热
4月29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ST旭蓝)公告称,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并将于4月30日被摘牌。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于4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5〕409号)。公告
近日,厦门市印发《厦门市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并同步发布英文版。厦门成为继北京、上海、深圳后,全国第4个发布ESG综合行动方案的城市。该《方案》围绕构建“124”体系展开。“1”是将厦门打造成为ESG发展全国领先城市;“2”涵盖ESG先行实践、市场生态两大体系;
近期,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2025年4月27日-2025年4月30日期间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65MW/100MWh!广东韶关市浈江区首个电网侧独立储能站开工4月25日上午,广东韶关浈江独立储能项目开工奠基仪式在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举行。该项目由广东电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国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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