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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政策解读(交易篇)

2021-07-24 10:11来源: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作者:川环政规院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绿色低碳发展温室气体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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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以来,中央密集部署安排,各界广泛关注热议。四川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资源大省,在西部乃至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亟需化挑战为机遇,因地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路径,抢占新的低碳科技制高点,培育新一轮产业竞争新优势,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鉴于此,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开展系列分析,现专题刊发,期为各界提供有益参考。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化机制以较低成本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落实我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核心政策工具。2021年,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期已启动并开市交易。下一步,我国将打造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一、纳入行业门槛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首批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包括具有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功能的发电企业和自备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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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优先纳入发电行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国电力以煤电为主,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大,约占全国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左右,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点和关键。二是除自备电厂外,发电行业企业集团化、规模化程度较高,管理制度相对健全,数据基础比较好。三是从全球实践经验看,发电行业是多数碳市场优先选择纳入的行业,拥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和有益探索。

目前,除发电行业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已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后续将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以后,按照成熟一个批准发布一个的原则,持续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

二、交易参与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但是,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在2021年7月14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表示,市场启动初期,只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的准入标准、纳入时间尚待明确。总体看,纳入更多市场主体,将增大市场风险,但也可提高市场活跃度、强化价格发现功能等有益作用。

三、市场交易产品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CEA)即碳排放权,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生态环境部明确,市场启动初期只开展配额现货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提出,创造条件,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因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有望较早纳入全国碳市场作为补充产品。CCER指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企业可通过抵消机制购买价格更低的自愿减排量,降低履约成本。

四、交易场所方式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08年揭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环境能源类交易平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根据《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34 号),交易方式包括三类:一是挂牌协议交易。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二是大宗协议交易。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三是单向竞价。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

根据《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沪环境交〔2021〕34 号),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五、市场交易价格

碳市场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定价,约束排放,激励减排,同时发挥金融的期限转换和风险管理功能,引导跨期投资,推动低碳技术的研发。因此,有效释放价格信号是碳市场发挥功能作用的关键。碳价受到政策、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从宏观和长远看,碳价主要由经济运行、行业发展、配额供需状况和趋势决定。近期看,合理和稳定的碳价尤为重要,碳价过低将挫伤企业减排的积极性,碳价过高将导致一些企业负担过重。

《2020年中国碳价调查报告》显示,2020、2025、2030年全国平均碳价预期分别为每吨49元、71元、93元。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上线,首笔交易成交价为每吨52.78元,总成交16万吨,交易额为790万元。首日成交量、成交额分别为410.4万吨,21023.01万元,成交均价51.23元/吨。截至7月20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CEA)累计成交量439.67吨,累计成交额22570.26万元。当前市场价格总体符合国内市场期待,但相比欧盟、韩国等碳市场仍明显偏低。碳价的高低和变化是重要市场信号,企业顺应大势,化危为机,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步伐。

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风险管理。政府监管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规定,生态环境部可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可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交易管理方面,交易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实行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限制、大户报告、风险警示、风险准备金、异常交易监控等风险防范制度。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交易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可采取暂停交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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