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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7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签订并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约束下,各国的碳排放配额变为一种稀缺的资源。为更好地实现碳排放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国际金融市场中便形成了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碳交易市场,这也赋予了碳排放权越来越多的金融属性。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碳减排量输出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市场,但时至今日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步履艰难。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碳金融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和种种问题,并据此探讨了其发展路径,为今后碳金融的发展提出有益的政策建议。
引言
1997年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是世界上首部设立强制性减排标准的国际协议。该协议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在2008年到2012年期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为此,各参加国开展了积极的应对行动,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向低碳经济转型,巴西、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主动提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己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
作为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一种金融创新,碳金融开创性地将气候变量引入到金融创新中来,提供了低碳经济所需要的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支持,能够有效地调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金融体系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碳金融已经成为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实现经济发展道路转轨的重要推动剂。中国碳交易市场是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比较低迷的时期建立起来的,目前,已有北京、广东、深圳等7个碳市场交易试点,中国政府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有望在2020年建立起全国性碳市场。
碳金融的早期形式是碳交易市场,并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是包括碳交易市场在内的一整套金融机制(叶岩,2006;郭艳丽,2008;陈柳钦,2010)。王宇、李季(2008)认为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碳金融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即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和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王慧等(2010)、张鉴君(2010)认为生态金融市场包括市场化机制和生态金融机制,前者以排污权交易为代表,后者的类型较为多样,比如,环境基金、气候变化衍生品、自然灾害证券和生态期权等生态机制。我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但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我国目前处于全球碳交易链的低端(秦却,2010;郭清马,2010)。因此,王瑶等(2010)认为中国必须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并力争逐渐成为全球碳金融中心,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下的碳风险而服务。王文军(2009)借鉴发达国家在低碳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方面的经验,提出推动我国低碳发展的模式创新。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中的困境
1.碳金融观念缺乏,政策扶持力度小
碳金融是一项存在历史较短的金融创新,碳金融和CDM(清洁发展机制)等专业名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其中蕴藏着的巨大商机。由于目前碳市场交易试点城市分散,碳资产概念尚未被企业普遍接受,企业对碳交易活动的参与度不高,各交易市场成交量较少,流通性差,严重影响了碳配额资产的预期价值。
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利润空间、政策法规等缺乏深度了解,虽然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有所动作,但整体参与度不高,且均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
此外,在政策层面,碳金融的发展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我国目前还没有属于本国的碳金融市场框架,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政策保障。财政与税收政策对发展低碳经济的支持与引导力度十分有限,资料显示,在2008年中央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4万亿投资中,仅有2100亿是投资与低碳经济相关的产业,占比仅为5.25%左右,同时税收上也未出台对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碳金融业务的减免税等优惠措施。
2.碳金融市场发展落后
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并不成熟,真实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并没有出现,全国性的碳交易所并没有建立,企业和金融机构均缺少一个完整的交易平台。2008年,我国成立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山西吕梁、湖北武汉、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一系列交易所相继成立以后,我国碳交易体系才初具雏形。已有北京、广东、深圳等7个碳市场交易试点,虽然在实现碳减排目标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且运行情况处于发展上升阶段,但其交易规模远不能和发达国家相比,更不能与我国巨大的碳市场潜在需求相比。截至2014年7月25日,中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1233万吨,累计成交金额4.75亿元。相比于整个国际市场超过1500亿美元的交易额,我国的碳市场发展还十分落后(具体见表1)。
3.碳金融工具缺失
各国金融机构为契合低碳经济发展,创新设计出一系列天气类金融衍生品,主要产品除了有碳排放量价格的碳信用之外,还包括以转移一般天气风险的天气类衍生品,转移灾难性天气风险的巨灾债券等。目前活跃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工具是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并且随着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发展中作用的逐步发挥,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开始出现,这些产品为碳交易双方提供了新的风险管理和套利手段。虽然国内目前也已出现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领域的探索,但与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相比,仍显现出起步晚、渠道窄、市场开放程度低的特点,我国在碳金融交易工具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欠缺。
中国金融业的碳金融活动,目前主要还是“绿色信贷”业务,但由于商业银行并非风险投资企业,其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决定了信贷支持成熟的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的偏好,因此尽管对绿色信贷兴趣逐渐上升,但由于全面促进绿色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尚有欠缺,导致各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方面的投入规模仍然有限。
4.碳金融机构参与程度低
碳金融的相关项目流程繁琐,交易规则复杂,项目周期较长,又涉及较多风险因素,使得国内诸多金融机构对这一领域都持谨慎态度。部分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掌握不充分,目前关注“碳金融”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对此关注程度较低。由于金融机构规避风险能力不足,目前情况下碳金融发展又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对此投放持谨慎态度。碳银行方面,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成为我国首个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2010年年初,浦发银行发布了“建设低碳银行倡议书”、民生银行也创新性地推出了基于CDM的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以绿色信贷为主,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低于2%,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比也只有3.46%。可见,商业银行在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方面整体水平偏低,我国的“碳银行”发展严重不足,多数银行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而绿色信贷之外的中间业务(包括为客户提供碳金融理财、咨询、清算等账户管理,以及信用评估与保函、担保等信用增级服务)则刚刚起步,相对于国外众多银行的深度参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中间业务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业务简单,深度不足。此外,碳保险、碳证券、碳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的碳经纪、碳信用评级机构等新兴金融机构在我国还没有出现,无法扩大碳金融服务范围、为碳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和加速创新提供保障。目前,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而相关的政策对项目参与方,特别是咨询公司和中介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也无明文要求。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出路与政策建议
已有文献结合我国碳金融发展困境的分析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出路分别从碳金融市场、碳交易定价权、与碳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碳金融机构等方面提出了诸多设想。韦恒(2004),何德旭(2007)等对商业银行的低碳金融业务进行了研究,认为银行应当将保护环境的观念融入到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并建立环境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任卫峰(2008)认为中国应该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交易的市场和机制,并开发相应的衍生环境金融工具;陈游(2009)在总结了兴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分析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隐患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商业银行低碳金融业务要加快在环境金融方面的创新,并积极参与和促进碳排放交易中介组织的建设;王增武等(2009)提出中国还应尝试逐步参与CDM的二级交易市场,提高产品的定价和风险控制能力;杨波、肖苏原、田慕听(2010)从碳金融参与主体最主要的三种需求—交易需求、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需求出发,以碳金融交易中最基本的三类金融机构,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核心,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孙阿妞(2010)比较全面地总结了促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战略路径,包括构建交易平台,统一碳交易市场、全方位战略谋划,争取碳交易定价权、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碳金融发展、培育中介机构,促进碳金融开展等建议。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经济与人口增长、产业结构尚不合理等都会推高温室气体排放量。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国内节能减排任重道远。尤其是在诸如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人口众多、工业发达,资源需求多,排污量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北京长时期严重的雾霾天气就是很好的例证。我国是消费煤炭的大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处于国际第二位,推测认为,到2020年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接近美国,已经被国际社会看做是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对于我国而言,如何把面临的碳减排压力转化为可贵的市场机遇,如何在承担减排责任的同时分享碳金融的收益,将是我们面前巨大的挑战,因而需要采取积极的举措,解决目前我国碳金融面临的困境,推动其快速发展。
1.大力推进以碳排放配额转让为核心的碳金融市场建设,着手打造统一的全国性碳金融中心
以即将出台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为纲领,完善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明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排放企业、核查机构、交易机构等参与方的职责,大力宣传推广碳金融、碳资产管理等理念,致力于形成广泛的市场参与度。并在此基础上,集合七个碳市场交易试点的优势资源,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统一的全国性碳金融中心,提高市场活跃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减排项目融资、租赁融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等多元化碳金融服务业务,并探索开发金融衍生品,如碳基金、碳信用、碳债券、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掉期、指数等碳金融衍生品,完善碳金融产品的定价避险机制,满足市场对金融工具的需求,充分发挥好碳市场这个新兴融资平台的作用。
2. 大力引导专业人才、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广泛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
碳金融市场是个崭新的领域,涉及很多复杂的知识,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需要积极引导专业人才参与碳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建设,加快国内碳金融人才培养,可以借鉴英国爱丁堡商学院的碳金融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为今后碳金融发展提供中坚力量。同时,也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加快发展相关中介业务、开展新的业务运作模式,除了提供资金外,还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研发并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支持和风险管理工具。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改善机构设置,对低碳行业的信贷投入进行集约化管理,明确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同时也要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参与到碳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提供更完善的担保、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服务。
3.将新能源业务作为碳金融发展的突破口,大力扩展碳金融对新能源的覆盖范围
众所周知,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广泛的利用,在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发生了很重要的作用。新能源是碳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其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目前碳金融相关政策大多关注的是高耗能、高污染的的工业产业,把重心放在减少其排污上,而忽视了能够从源头上减少排污,正并处在快速发展期的新能源等低碳行业上。因此,需要拓展金融对新能源行业的覆盖范围与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新能源投融资产品。在具体业务上,从简单的信贷投放方向和数量的限制,逐渐过渡到主动寻找合适的绿色能源信贷工程,进而与国际市场主体开展能源节约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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