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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
(8)《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383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茂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级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细化至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示。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个体健康的影响。
(2)加强统筹,优化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基础上,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具体事宜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办理。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中国联通茂名市分公司、茂名供电局等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9.4。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如遇部门(单位)机构改革,其职责由承担相应职能的新部门(单位)履行。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组织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与周边地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指导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接收预警通报;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会同市纪委监委对茂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预报组
预报组由广东省茂名生态环境监测站,市气象局站网管理科、预报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专家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科技支撑。
2.5 督导组
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6 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修订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预报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茂名市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并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 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监测与预测茂名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将重污染天气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全市统一执行本预案的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程序。
市级预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领导小组批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黄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意见,经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
省级区域预警: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时应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并在4小时内发布并启动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其中:黄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当辖区内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时,经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发布更高级别的应急预警。
3.2.3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报组应当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1)市级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2)省级预警调整。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调整信息时应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并根据预警发布程序,在4小时内发布市级预警调整信息。
3.2.4 预警解除
(1)市级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经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省级区域预警。当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解除信息后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经市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批准后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内容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或执行应急抢险、重大安保等任务时可不执行相关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全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按照预警通知的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警和响应。污染程度超过本区域预警级别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预警信息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VOCs和NOX排放。根据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Ⅲ、Ⅱ、Ⅰ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4.3.1 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执行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拆迁和建筑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裸露场地、堆土和散装物料应覆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工业集聚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
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
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黄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3)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除外)。对柴油货车实施临时扩大范围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②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③全市化工、建材、焦化、有色、矿山、钢铁、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但要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④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废弃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频次。
②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2 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3)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应急措施。
执行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以上;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拆迁和建筑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重点民生工程除外)。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防治扬尘作业2次。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④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爆破、破碎作业。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和洒水降尘。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物料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进一步扩大柴油货车限行区域,进一步优化调控重型柴油货车穿城路线;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②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③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④全市化工、建材、焦化、有色、矿山、钢铁、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港口和物流园区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但要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⑤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⑥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12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废弃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②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③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4.3.3 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4)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执行茂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SO2、PM、NOX、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30%以上;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拆迁和建筑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施工工地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4次。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④暂停露天拆除、施工工地易扬尘作业。
⑤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覆盖并视情洒水降尘。
⑥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除外)。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停限产措施红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
③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降低油品及化学品装载频次。除安全保障需求外,原则上石油化工企业不开展检修放空作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渣土、水泥罐车、大户燃油燃气运输、运输散装物料燃油燃气车等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重点民生工程除外)。对城市建成区柴油货车、农用运输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对重型柴油货车实行限时穿城。
②有岸电使用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城区水域内采用燃油作动力的观光游船、砂石运输船暂停营运。
③全市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④强化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⑤全市化工、建材、焦化、有色、矿山、钢铁、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经市政府批准的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但要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企业和单位在应急管控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废弃物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频次。
②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③船舶和机动车等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4.4 区域联动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地市职能部门在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面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区域污染天气预警、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4.5 应急监督
市领导小组督导组对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6 应急终止
当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5 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互联网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5.2 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5.3 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需总结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地区可不报送上述总结;市领导小组进行总结后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会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区域应急响应过程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通信保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7 预案管理
7.1 宣讲培训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 预案演练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市级监察机关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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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18日印发《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
11月18日,河南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政府11月5日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面源精准化管理提升、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政策标准激励提升等八大方面48项重点任务。昆山市空气质量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月7日印发《胶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主要修订内容有:(一)增加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作为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将预警发布时间由提前24小时以上调整为提前48小时以上。(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对于细颗粒物(PM2.5)、臭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四川省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全市涉气企业积极开展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提高环保绩效水平,推动内江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促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制订了《内江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奖补办法》,并于11月5日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11月7日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详情如下: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再次征求《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1月5日发布关于湖北省2024年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示,全省第一批共审定通过61家A、B级和引领性企业,其中A级7家、B级34家、引领性20家。关于湖北省2024年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示为精准化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10月24日发布关于对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A级、B级、引领性企业名单和第二批A级、B级、引领性降级企业名单进行公开的公告,其中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A级企业78家,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B级企业336家,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引领性企业205家,山西省2024年第二批A级、B级、引领性降级企业65家。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0月29日发布2024年第1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B级企业预公示名单,本次公示共涉及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关于2024年第1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B级企业预公示名单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
辽宁省阜新市生态环境局10月30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详情如下:关于向
山西省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2023年第一批、第二批(部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的公示,忻州市交通污染专项监测项目、山西吉港冠宇水泥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忻州鑫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玻璃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提标改造项目、山西中炜物流有限公司铁路发煤站台环保钢架结构大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1月20日发布《天津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以细颗粒物污染为重要突破口,推进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经济发展与污染防治协同转变。规划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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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至1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和田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第六师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润秋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清单(2024年第2批)。经审核,共15个项目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要求,拟安排中央资金0.5亿元。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清单(2024年第2批)公开按照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有关要求,经审核,共15个项目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
秋冬季,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也是太原打响“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攻坚期。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外发布《太原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小编为您划重点。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2024年度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2024年10—12月PM2.5浓度控制在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阿克苏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阿克苏市将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按照《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文件要求,有序推动水泥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底前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热电分公司、新疆天基水泥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8963吨(1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11月11日发布《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沧州市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沧州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期)拟安排情况的公示,三明市丰润化工有限公司20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明溪县建城区企业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福建省尤溪县百源木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气脱硝除尘超低改造工程、福建省大田县鑫城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无组织超低排放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湖北省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并为全面实现“十四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湖北省于今冬明春对省内部分市(州)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并制定《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
延安市人民政府11月13日印发《延安市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其中提出大力培育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环境监测、环保装备、环境咨询、深度治理等领域培育若干龙头企业。详情如下:延安市深化大气污染治
今年以来,湖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聚焦大气污染攻坚,持续开展“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高效精准执法,精准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我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1浙江弘众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2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湖北省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并为全面实现“十四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湖北省于今冬明春对省内部分市(州)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并制定《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7日发布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化涉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办理锅炉登记,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及环境监测领域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
福建省人民政府11月1日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细化重点任务。一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有序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结构,全面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推动绿色环
11月5日,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德宏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加强组织实施等9个方面,提出了德宏州实施
为适应环境管理需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进行修订,形成《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环境管理需要,改善
11月4日,广西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目标2024年10—12月,市本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县(区)完成市本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2025年1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10月30日印发安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围绕全面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到2025年,全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8%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7%以上,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实施方
赤峰市人民政府10月18日印发《赤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共提出9方面28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开展涉气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加快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二是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加快推进能源结构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通告,设立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符合条件的禁区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关于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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