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求《秦皇岛市水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秦皇岛市水污染防治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秦皇岛市水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海港区迎宾路八一街东段 邮编:066000
电子邮箱:dcfg2020@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李欣,0335-3659630。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秦皇岛市水污染防治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有法律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机制,控制工业污染,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城市生活污染,推进水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提高本地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防治计划或方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及承接的环境行政管理事项,发现污染水环境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监管体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水务、住建、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草原、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区域,有关水污染行政处罚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辖区内水环境保护、水污染整治、污水处理管网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河长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别化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办)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众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并负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公众担任环保监督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水污染防治活动,支持水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确定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的生态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动态调整。信用等级为D类、E类的企业名单可向社会公布,作为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条【总量控制】辖区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提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减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当设置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加强风险防控,保障供水安全和库区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上述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二条【雨污分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雨水、污水分流管网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设施,对雨污合流直排水体区域实施截污改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及餐饮废水。
第十三条【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并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十六条【工业废水处理】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保证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七条【预处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之前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四)其他根据城镇污水集中设施工艺需要预处理的工业废水。
第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污染水环境。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采取措施保证达标排放。
因进水水质超过设计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农村环境治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支持采取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处理措施收集和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改善农村水环境,防止水污染。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构建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集运体系,加强垃圾收集、处理工作,推进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水体污染。水产养殖的排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当达到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畜禽禁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依法实施管理。因禁养区划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粪便、废水、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三条【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者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在自然村区域内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总数量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的,鼓励实行集约化养殖管理。
第二十四条【涉水工程管理】水利工程、河道综合整治、生态清淤等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五条【水上活动管理】港口、码头应当建设船舶油污水、生活垃圾岸上接收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城镇管网或者环卫管理。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航行或者停泊的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对使用汽油、柴油等燃料的船舶,采取限制措施,逐步淘汰。
第二十六条【环境应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预防演练。应急方案应当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违反雨污分流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口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餐饮废水或其他废弃物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自动监测设备规范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比对,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失实的;
(五)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有前款第五项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暂扣排污许可证,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期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1月15日,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以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练江流域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本条例所称练江
为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13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1月8日发布《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
近日,葛洲坝(英德)水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建设工程施工。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宁波水清景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北极星水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近日,生态环境部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南方科技大学,围绕国家土壤与地下水重点任务开展工作,郑春苗任实验室主任。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三、四批),其中包含水污染防治(地表水)项目15项、水污染防治(地下水)项目1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74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1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三、四批)的通知各
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9月30日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饮用水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30日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精准性。《条例(草案)》聚焦自治区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监测,对污染防治作了科学、系统规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五批),其中水污染防治(地表水)项目88项,水污染防治(地下水)2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38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11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2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五批)的通知各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4966-2024,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的总体要求,并对评估资料数据收集与调研、行业发展分析及评估重点问题识别、标准执行情况评估、标准实施绩效评估、标准技术内容适用性评估要求、评
生态环境部发布《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近日,河南航空港区第四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招标,项目资金26779.09万元,本次实施内容为近期第一阶段(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第四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总处理规模5万吨/日(部分构筑物土建按10万吨/日设计,设备按5万吨/日安装》占地面积为6.6115ha.位于实验区东南部,规划南路与青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483-2024),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监督与实施。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m3/d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在污染物治理领域,加快制修订工业炉窑、锅炉、砖瓦工业、汽车维修行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页岩气、中药类制药工业、化工园区、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畜禽养殖业等水污染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到加快研制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污染排放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等国家标准,加快制修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海水养殖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722—2024),编号为DB34/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
北极星储能网在企查查APP获悉,11月12日,国资控股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秦皇岛亘山京祺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青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据了解,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股东信息显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
科普教育是营造全民崇尚科学氛围,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手段。近日,金风科技“阳光科学课”进校园活动在秦皇岛市抚宁区田各庄小学顺利举行。此次活动以“碳索未来”为主题,旨在引导学生认识新能源技术、开展科学实验,提升科学素养。秦皇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艳敏、抚宁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靳宏栋
中煤京能秦皇岛热电二期2×660MW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CCTC2024337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0日10:00:00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煤京能秦皇岛热电二期2×660MW工程新建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为京能秦皇岛第二热电有限公司,该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
10月30日,中国环保第二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在秦皇岛公司成功开幕。本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旨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的积极作用,为集团环保运行人员提供展示才华、交流技术的舞台。本届大赛为期3天(10月30日—11月1日),分为理论(机考),事故处理(仿真实操),全厂冷态启
10月28日,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储能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秦皇岛信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项目位于河北秦皇岛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储能容量为8.0MW/16.72MWh。
10月13日,在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的金风科技秦皇岛北方海上风电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工地上,一派热火朝天的施工场面。项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预计2025年5月底投产,全部建成后将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海上风电产业基地。据了解,金风科技秦皇岛北方海上风电产业基地项目紧邻山海关码头,一期项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海水脱硫EPC工程技术工艺包(含烟气清洗设备)中标候选人公示,北京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报价1199.8万元。
9月20日,中国中煤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树东在集团总部与河北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王普清,秦皇岛市市委书记王曦、市长丁伟,河北港口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曹子玉一行举行会谈。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汤保国,倪嘉宇;股份公司副总裁张国秀;秦皇岛市副市长高向阳;河北港口集团副总经理王克生等
近日,河北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二次)公开招标,采购需求:本项目资产为存量资产,采用“TOT(转让—运营—移交)”实施,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要求特许经营者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维修等,并以此提供
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分散控制系统(DCS)及智能发电系统(ICS)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国电电力秦皇岛公司2×350MW等容量替代热电联产项目分散控制系统(DCS)及智能发电系统(ICS)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40208583
据天眼查显示,近日,华东勘测设计院(秦皇岛)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骆光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5G通信技术服务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中国电建间接全资持股。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