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日前,工信部发布《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监管,推动工业节能提效,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至10月14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69、68205368(传真)
电子邮箱:jienengchu@miit.gov.cn
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对违法用能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第二章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
第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依据职能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二)受理对有关违法用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三)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有关工作情况;
(五)协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
(六)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应当接受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九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节能监察专家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仪器和装备,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效能,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提供支撑。
第十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掌握节能法律法规,熟悉节能标准等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工业节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三条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设备(产品)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二)执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能源计量、统计制度,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四)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六)开展节能政策法规等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情况;
(七)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节能监察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情况;
(五)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六)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工业节能监察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事项重复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上级安排的专项监察、联合监察、工作督查等除外。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干扰被监察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工业节能监察分为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
第十九条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将监察的依据、时间、内容和要求等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
外。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提前熟悉监察的依据、内容、目的、方法、范围及工作要求,了解被监察单位有关情况,准备执法文书和监察取证设备等。
节能监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告知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程序、方法、时间、要求和被监察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相关内容。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设备(产品)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客观记录实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工业节能监察人员、陪同人员、现场监察过程等。现场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其他需要核实情况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内容包括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
现场监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签字,并要求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调查询问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或者不配合
调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调查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节能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用能设备(产品、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实施监测(检测)。节能监察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测试机构实施现场检测。
第二十四条对被监察单位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等情况实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形式。
第二十五条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列明需报送资料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在5 个工作日内补充或书面说明。
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所报材料涉嫌伪造、隐匿、篡改事实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机构、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应当保守在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据监察情况编制工业节能监察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长整改期限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整改期限延期不得超过3 个月。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跟踪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及节能监察报告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超出职责范围的,可以移交有管理职能的部门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提出改进建议,向被监察单位送达节能监察建议书。
第三十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对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被监察单位拒不配合工业节能监察、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在整改期限届满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将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移交被监察对象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被监察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在工业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有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能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秘密;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
(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以充分发挥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可以持续推进广西工业节能和提高能效,促进广西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办法》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工业节能管理体制、节能监察职责、规范工业节能执法程序、保障专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列入2024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32家企业,以及与省发改委共同开展的15个2023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发现问题后评价整改专项监察,合并后共计33家企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海口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经统筹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和监察内容等,确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总量为70户。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甘工信函〔2024〕174号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4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下达2024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统筹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所在地区和监察内容,确定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企业2899家。其中,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设备能效专项监察2411家,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抓好重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各地、州、市工信局,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各有关企业:为贯彻
近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文件提出,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聚焦化肥、无机盐、无(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焦化、
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一步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水平提升,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工
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依据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能效标杆水平、基准水平,聚焦石化化工(炼化、氯碱、纯碱、电石、化肥、无机盐、无机酸和有机酸、橡胶、醇醚、异氰酸酯、合成树脂、涂料、煤化工)、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解铝、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全省列入2023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计划的37家企业,一是开展重点行业能耗专项监察,对全省石化、玻璃、建材、制浆造纸等行业企业,开展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以及电机、风机、空压机、泵、变压器等产品设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工业节能监察结果的公示,本次公示共有贵州麟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97家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3年度第一批国家工业节能监察结果的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对全省95户企业开展现场监察。详情如下: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23〕179号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陕西省节能中心、西安市节能监察支队,各相关
据财政部消息,9月30日,亚洲开发银行执董会批准了促进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项目。亚行提供约14.35亿元人民币主权贷款,贷款期限16年,含15年宽限期。项目旨在支持中国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承诺,通过动员资金和强化机构能力,促进碳密集型行业的低碳转型。项目将撬动国内金融机构的联合融资,扩大低碳转型
工业和信息化部10月8日发布《印染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技术指南(2024版)》,本指南共6部分、47项绿色低碳技术,与2019版相比,删除6项技术、新增17项技术。1—5部分为绿色先进适用技术,涵盖资源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经济效益好、成熟可靠、适宜推广应用的技术,其中第4部分为降碳减污协同增效技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征集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究课题的通知》(政策原文阅读:四部门:征集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研究课题)(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组织研究和推荐一批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对加快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工业绿色低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厚植高质量发展底色,2024年8月17日,以“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推动能效碳效双提升”为主题的2024工业综合能效大会在四川天府新区顺利举办。本次活动由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综合能源系统专业委员会主办,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转型金融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知,提出了摸排推介节能技改项目、加大绿色融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银企对接服务等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主要围绕能效提升、能源低碳化利用、节水、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环保产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抓好重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各地、州、市工信局,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各有关企业:为贯彻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助力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助力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为深
1月5日,四川成都经信局发布《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到,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行动,指导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加强重点行业能效管理,促进企业技改升级,对落后产能淘汰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助力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优化开发区环境准入清单、开展开发区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等十六项措施,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绿色低碳发展。详情如下: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助力加快
2024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座谈会,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按照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要求,研究部署全面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谢远生出席会议并讲话。河北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重
为积极落实工业领域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碳达峰重点工作任务,推进工业领域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12月15日,锡市工信局组织我市11个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负责人参加盟工信局举办的工业节能降碳培训会议。培训会上,专家对工业节能与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政策、自治区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