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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6.1 生产设施工艺参数运行工况判定
6.1.1 机组运行状态判定
机组运行状态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机组负荷、引风机状态和引风机电流。运行状况判定如下:
a)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1) 机组负荷小于5MW;
2) 引风机状态为关,或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30%。
b) 处理设施异常运行:
引风机等设备运转偏离正常值范围,最大一般不超过100%。
c) 处理设施停机检修:
检修人员备案,由备案记录判定。
6.1.2 焚烧炉运行工况标记判定
一般情况下,焚烧炉工况呈现为: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正常运行。启炉、正常运行和停炉时,炉膛温度不应低于850℃。
焚烧炉工况标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 烘炉标记要求:
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炉膛温度升至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烘炉”。
2)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起点应低于400℃;当“烘炉”的前序标记为“停炉降温”“故障”或“事故”时,允许炉膛温度起点高于400℃。
3)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8小时。
b) 启炉标记要求:
1) 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至工况稳定,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启炉”;
2) 标记为“启炉”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c) 停炉标记要求: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继续降低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降温”。
d) 停炉降温标记要求:
1)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继续降低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降温”。
2) 标记为“停炉降温”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应从850℃以上降至400℃以下;当“停炉降温”的后序标记为“烘炉”时,允许该标记时段结束时炉膛温度高于400℃。
e) 停运标记要求:
焚烧炉停止运转的时段,可标记为“停运”。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氧量的2个百分点。
f) 故障标记要求:
焚烧炉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可标记为“故障”或“事故”。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简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g) 正常标记要求: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焚烧炉视为正常运行。
6.2 治理设施工艺参数运行工况判定
6.2.1 一般说明
在机组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变化随其运行的主要参数的变化而变化,直接影响设施的安全、污染物的治理效果和排放。通过对治理设施运行参数的监测,来监控和判定设施运行状况。对于部分采用变频控制或其他节能措施的设施,通过工艺备案及审核后进行处理。
6.2.2 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6.2.2.1 湿法脱硫——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浆液循环泵电流、脱硫塔内浆液pH值等。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状况下,温度和pH值的参考值见附录C。
机组运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浆液循环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2.2.2 湿法脱硫
氨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吸收塔浆液循环泵电流、吸收塔内浆液pH、吸收塔供氨流量等,其中吸收塔内浆液pH通常应控制在5~6。
机组运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
a) 吸收塔浆液循环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b) 吸收塔供氨泵未开(供氨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6.2.2.3 半干法脱硫——循环流化床法
循环流化床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消石灰流量、脱硫塔内喷水泵电流等。机组运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
a) 脱硫剂输送装置带未开(消石灰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 喷水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2.2.4 干法脱硫
循环流化床法干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石灰石喷射量等。机组运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
脱硫剂输送装置带未开(石灰石喷射量小于额定量的10%)。
6.2.3 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6.2.3.1 SNCR脱硝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喷氨流量、调节阀开度等。机组运行而脱硝设施未投入运行:
a) 氨喷射系统未开(喷氨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 未喷氨(调节阀开度小于额定开度的10%)。
6.2.3.2 SCR脱硝-尿素法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设施,采用液氨法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分别是:尿素喷射量、稀释风机电流等;机组运行而脱硝设施未投入运行:
a) 尿素喷射系统未开(尿素喷射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 稀释风机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2.3.3 SCR脱硝-液氨法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设施,采用液氨法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分别是:喷氨流量、稀释风机电流等;机组运行而脱硝设施未投入运行:
a) 氨喷射系统未开(喷氨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 稀释风机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2.4 活性炭喷射设施运行状况
机组运行而活性炭未正常投放:活性炭喷射量小于额定喷射量的10%。
6.2.5 除尘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6.2.5.1 布袋除尘
机组运行而除尘器异常:除尘器进出口工作压差信号大于设计压差的1.8倍。
6.2.5.2 电除尘
机组运行而电除尘器电场未正常投运:电场高压整流器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2.5.3 湿式电除尘
机组运行而除尘器未开:高压整流器电流小于额定压差的10%。
6.3 以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基准判定
6.3.1 一般规定
以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参考,并给定污染物去除效率允许的波动范围,在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通过计算一定时间期间内实际测定获得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判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6.3.2 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基准判定
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常规技术的污染物去除效率参考值如下:
6.3.2.1 SO2去除效率判定
烟气脱硫设施SO2去除效率判定如下:
a) 循环流化床法:80%~95%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b)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90%~99%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c) 氨法:90%~99%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6.3.2.2 NOx去除效率判定
烟气脱硝设施NOx去除效率判定如下:
a)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50%~90%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b)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层燃炉30%~50%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流化床炉60%~80%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煤粉炉30%~50%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c) SNCR+SCR联合法:55%~85%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d) 对于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情形,通过工艺备案及审核后进行处理。
6.3.2.3 颗粒物去除效率判定
除尘设施颗粒物去除效率判定如下:
a) 电除尘:96%~99.9%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b) 布袋除尘:99%~99.99%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c) 湿式电除尘:70%~90%之间,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6.3.3 以实际测定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基准判定
6.3.3.1 污染物质量流量
应在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通过安装在治理设施入口的CEMS和安装在净烟气烟道或进入烟囱前烟道上的CEMS测定污染物的质量流量(kg/h)。
6.3.3.2 污染物去除效率计算
连续测定、计算720 h去除效率的小时平均值和平均值的标准偏差(720 h可分时段,如:火电厂发电高峰时段、低谷时段计算),以去除效率的平均值为基准,标准偏差的±3倍为限值。
此后,当测定去除效率(整点小时均值)在平均值±3倍标准偏差以内时,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之后,每获得168个整点小时有效数据后,重新计算后720h去除效率的小时平均值和平均值的标准偏差,作为新的判定标准。
污染物去除效率的平均值、标准偏差和判定式的计算方法分别同式(5)、式(6)和式(7)。
污染物的去除效率按式(1)计算。
7.3 数据逻辑关联法
7.3.1 正向逻辑关联
指某个参量的值在一定周期内的增大或者减小会导致另一个或多个参量值的增大或者减小。
7.3.2 反向逻辑关联
指某个参量的值在一定周期内的增大或者减小会导致另一个或多个参量值的减小或者增大。
7.3.3 吻合逻辑关联
测定的数据在对应的范围则判定出水水质正常,反之出水水质异常。
7.3.4 范围逻辑关联
指某个或多个参数在某一范围内,会导致另外一个或多个参数在合理范围内。
7.3.5 逻辑权重数值
利用多个逻辑关联关系的结果来整体评价CEMS监测数据合理性。
8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
8.1 技术验收条件
8.1.1 稳定性
PMS 应安装完毕,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后,确保PMS所采集数据与一次仪表测量数据一致;进入调试阶段,调试要求技术指标达到本文件提出的技术指南,用于判定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CEMS监测数据合理性的方法试验数据齐全,在PMS的运行中执行了日常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提供证明实施了计划的原始记录。
监控系统的传输演示、丢包率、吞吐率、时延抖动、响应时间等稳定性要求应满足DB33/T 502-2004的要求。
8.1.2 开放性
监控系统设施必须具有开放性,设备的控制码、控制信号、编码解码压缩的具体算法或接口应向用户开放。使相关联的是系统能调用相应功能和数据。
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监控设备应支持通过互联网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对接,并实现统一管理。
8.1.3 安全性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 212及本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当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做出响应。监控系统具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接入、病毒感染、防雷击、过载、断电、电磁干扰,部分特殊环境下具有防水防爆要求。
8.2 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故障发生及处理、设备运行稳定性、数据一致性、设备功能设置等:
a) 检查设备安装是否齐全,满足治理设施过程(工况)监控的需要;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有关标的要求;维护、检修、更换设备是否方便,易于接近;是否安全可靠;
b) 检查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开展的实际活动,如:仪器的漂移检查和校准,关键设备及采样装置的目视检查及记录;
c) 检查故障发生及处理,经常发生的故障、原因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否采取在故障发生前的预防性措施,如:提前更换部件;
d) 检查设备运行稳定性,主要是查看设备的各种功能是否正常,判定设备是否能稳定运行;
e) 数据一致性,查看PMS所采集数据误差是否小于1‰;
f) 检查设备功能设置,查看设备的基本功能是否齐全;
g) 检查操作手册、仪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文件;
h) 检查软件功能是否满足5.3的要求。
8.3 实际测试
当现场检查完毕确认需要通过实际测试校验提供近期的CEMS准确度测试结果时,可进行实际测试。实际测试应委托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商定的时间期间内完成。测试项目必须包含末端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烟尘颗粒度浓度等烟气参数;其它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但应能解答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疑虑。
8.4 系统测试
当硬件检查完毕确认,需要对系统稳定性、安全性等性能进行测试。系统测试应当委托第三方有系统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商定的时间期间内完成。测试项目必须包含数据获取、数据展示、数据查询、异动分析、工况核定、数据判定、故障报警、安全管理等功能。
9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
9.1 制订运行管理规程
从事PMS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技术指南、HJ/T 355、HJ 2038标准的要求编制PMS的运行管理规程、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运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
9.2 监控系统的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
参数监测子系统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至少每天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判定传感器和监测设备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参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的正确与否(如:用恒流电源检查传感器的电流输入信号,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在传感器出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及时告警,确保传感器正常的工作,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参数数据。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必须至少每天检查数据传输是否准确正常,不能出现数据错乱和缺失,如出现问题及时通知技术人员维护,保障监控系统有质量的运行。
污水处理设施如泵、风机、压滤机等设备按照要求,至少5天一次用手动的方法监测是否正常运行,确保设施正常工作,提供有质量的设备控制。
9.3 日常巡检与维护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含应急救援处置人员)、物力资源(常用工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应急救援处置物资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环保设备和监控设备。必须在7天内对PMS进行一次巡检。巡检包括系统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判定运行状况的主要参数是否在设备正常运行、检测的范围内。
PMS的日常维护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
a) 与工况监控相关的设备应保持24小时运行;
b) 不定时检查维护易损易耗件;
c) 设备经长期使用,元件自然老化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维护;
d) 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压、电流的不稳定,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
e) 由于线路受损导致的信号传输故障;
f) 由于施工质量或未采取防雷措施等造成的施工质量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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