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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2021-11-03 09: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气治理设施VOCs排放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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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东莞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开展排污许可与环评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巩固“散乱污”综合整治成效,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导工业企业集聚集约发展,加强共性工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排放科傅阳

电话:0769-23391131

邮箱:dghpk@dg.gov.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宏伟二路中段胜安大厦

邮编:523000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日

附件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

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开展排污许可与环评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巩固“散乱污”综合整治成效,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导工业企业集聚集约发展,加强共性工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中的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某个产业领域提供生产加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是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或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行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的集约型生产模式。本意见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共性工厂。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功能定位。共性工厂定位于整合园区外零散分布的涉污企业,为清理整顿的“散乱污”企业搭建规范、高效治污平台,在此基础上为所在区域或镇街产业发展所配套的涉及污染排放的项目或工序落地提供场所。

(二)数量和规模。共性工厂的建设规模和数量要与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与产业结构相衔接,与发展需求相匹配,以推动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为导向,以所在镇街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基础。原则上,每个镇街同类型的共性工厂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共性工厂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结合市场供需的实际,可适当合理的调整。

(三)选址要求。共性工厂选址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优先在工业园区内建设。涉及VOCs、恶臭等废气排放的共性工厂,在厂界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

(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共性工厂需结合区域“三线一单”管控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优化布局。 在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内,严格限制建设涉及VOCs排放的共性工厂。

二、严格环境准入,落实排污许可制

(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共性工厂建设单位需根据建设内容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重点介绍共性工厂的主要生产工序、规模和车间布局,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共性工厂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形,应当组织环境影的后评价。

(六)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共性工厂需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确保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替代量原则上来源于镇街储备库。在可核查的基础上,每个共性工厂须整合我市辖区内10家或以上同类型的企业或其工序,被替代企业或工序的有关资料需在相关环评文件中列明,包括企业名单、原辅材料清单、工艺说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承诺书等。

(七)申请排污许可证。共性工厂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申领排污证时主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和自行监测要求等信息。

(八)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将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环境管理规范的共性工厂作为我市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试点区域,对属于入驻共性工厂建设内容的单个项目实行分类处理:对仅涉及注塑或使用非溶剂型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需编制报告表或需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单个项目豁免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需编制报告书的单个项目简化报告表,报告表不需开展专项评价;对需编制报告书(表)且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报告书(表)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需编制编制报告书(表)且进行排污登记的,报告书(表)实行承诺制审批;对不需编制报告书(表)但需申领排污证的,按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三、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能力

(九)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共性工厂应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为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共性工厂内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要求。

(十)采用高效废气收集措施和治理技术。规范建设工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程需满足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行业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推荐的可行技术。

(十一)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共性工厂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配套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鼓励自建处理处置设施,依法依规对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二)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推动共性工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关系。第三方治理单位需开展治理能力建设,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配备专职的技术和现场运维人员。

四、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十三)严格治污设施运行监管体系。共性工厂应按有关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环评文件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及全过程智能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

(十四)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共性工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五)健全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制度。共性工厂应建立环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静态管理档案和动态管理档案分类分盒存放,做到“一企一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企业网站或公告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开环境管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企业入驻情况。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环境监管

(十六)属地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各有关镇街(园区)应针对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合理布局,编制共性工厂发展建设方案,或在相关规划中编制共性工厂专章。方案或规划专章中应包含共性工厂的规模、数量、布局等内容,分析其环境影响和环境可行性,并在完成后以镇街名义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鼓励国有企业、属地政府控股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共性工厂。属地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共性工厂安全风险隐患管控。

(十七)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共性工厂环评文件审批属地参与机制,在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审查过程中,邀请属地政府参加现场踏勘和技术评估会,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对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并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共性工厂,依法暂停审批、备案新入驻项目环保手续。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开展排污许可与环评有机衔接改革试点,落实《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巩固“散乱污”综合整治成效,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导工业企业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做好我市共性工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一、编制背景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优化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我局严格项目准入,2018年12月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修订稿)》(东环〔2018〕295号),规定自2020年起不再审批工业集聚区外新建、扩建金属表面处理工艺和VOCs重点行业新增VOCs排放的项目(市重大项目除外)。2018年12月市政府印发《东莞市深化“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东府函〔2018〕229 号),要求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原则,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对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原则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聚集区。为此,我局一直在推动镇街(园区)开展工业集聚区建设,但我市国土开发强度大,没有大片集中空闲土地建设工业集聚区。此外,全市镇村工业园区遍地开花,排污企业与集中居住区混杂,碎片化严重,缺乏统一集中的管理机构,难以整合成具有一定规模、统一管理、集中治污的工业集聚区。

对此,我局以问题为导向,一方面学习上级文件,如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对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如家具、机械制造、电子产品、汽车维修等,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配备高效废气治理设施,代替分散的涂装工序”的有关举措;另一方面多次去我省具有共性工厂建设管理经验的中山市、佛山市调研学习,结合我市工业用地相对分散、镇街主导产业相对明显等特点,我局探索推进我市共性工厂有关工作。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某个产业领域提供生产加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是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或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行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的集约型生产模式,同时通过投入好技术和好设备进行集中治污,实现污染物减排。为落实“六稳”、“六保”工作部署,2020年8月我局优化调整了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逐步引导涉VOCs排放、涉水表面处理的建设项目进入共性工厂建设。此后,万卓培副市长多次提出要加强共性工厂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共性工厂建设的有关标准或指引。2021年6月市大气办《东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东大气办〔2021〕29号),提出加快共性工厂建设,制定出台共性工厂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目前,我局已审批同意了8个共性工厂项目环评文件,还有多个共性工厂环评文件正在报我局审批。为防止我市共性工厂出现遍地开花、恶性竞争、市场垄断等问题,真正发挥共性工厂集中高效治污平台、为产业发展配套的作用,同时进一步明确共性工厂的环境保护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本《意见》。

二、政策依据

2020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提出在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园区内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2020年9月,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指出要帮扶小微企业做好环评工作,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2020年12月,省政府《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号),在“一核一带一区”区域管控要求中提出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2021年6月,市政府《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东府〔2021〕44 号),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投资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引导涉水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需进入专业基地或共性工厂。2021年7月,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关于落实〈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环评函〔2021〕76 号),我市作为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试点。

本《意见》是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引导我市共性工厂健康有序发展,对共性工厂提出环境保护要求,为我市中小微企业环境准入提供平台,将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到共性工厂,并将共性工厂作为我市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试点区域,形式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全面推进实施排污许可制。

三、编制过程

在启动《意见》起草工作中,我局赴中山市、佛山市进行了调研座谈;2021年9月,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局内相关科室意见;10月初,征求了各镇街(园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到茶山、东坑、谢岗、清溪镇与共性工厂建设单位进行座谈交流,经汇总收集各相关单位意见,现形成《意见》。

四、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制度衔接、试点先行的原则,着力共性工厂环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的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共5个方面17条。

一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明确共性工厂的功能定位、选址要求及数量和规模限制。二是严格环境准入,落实排污许可制。要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工作。三是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能力。明确共性工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四是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明确共性工厂运行中的管理要求,防范环境风险,加强信息公开。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环境监管。明确属地政府主导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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