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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1)经营许可证制度
由于危废处理难度较大,且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极为恶劣的后果,因此我国对危废经营的各环节设置了行业入门门槛,执行危废许可资质管理。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审批
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等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换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日常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2)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一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3)申报登记制度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申报登记制度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4)分类贮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1 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 198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并公布实施。该法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纲要性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法律。
1995 年 10月 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发布,并经过多次修订及修正。2020年 9 月 1 日,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实施。该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列为 2021 年工作重点,其中危险废物处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是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2004 年 5 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该文件颁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该管理办法于2013 年和 2016 年经过两次修订,以规范行业运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 2008 年 8 月 29 日起实施。该法明确提出,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并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013 年,国务院将由原环保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简政放权,加快危废经营许可审批以满足危废处理增长需求。
2016 年 12 月,“两高”发布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一百吨以上”、无证经营危废等违法行为的认定,为进一步加大危废污染违法、非法经营等行为打击力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危废处理相关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3、行业主要政策
(1)主要产业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危废处理行业发展,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
(2)产业政策趋势
1) 行业集中度日趋提高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修订危险废物贮存、填埋、焚烧等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鼓励危险废物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统筹布局,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由上可知,产业政策逐步提高对于危废处理企业的要求,提倡集中处理的行业导向并且逐步完善的监管体系。政策趋势有利于规模化、规范化、综合型废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进一步提高行业集中度。
2) 区域合作逐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明确提出,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区域间合作将有利于规模化、规范化、综合型废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合理配置产能,也有利于不同区域供需错配情况的缓解。
针对长三角地区,2019 年 12 月 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在内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危废方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固废危废污染联防联治,统一固废危废防治标准,建立联防联治机制,提高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固体废物区域转移合作,完善危险废物产生申报、安全储存、转移处置的一体化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格防范工业企业搬迁关停中的二次污染和次生环境风险。统筹规划建设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基地和危险废物资源处置中心,探索建立跨区域固废危废处理补偿机制。全面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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