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工业废水政策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2021-11-09 09:1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网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四、重点领域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要要求,聚焦农业农村、工业、城镇、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农业农村节水。

14.坚持以水定地。统筹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粮食安全,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在科学确定水土开发规模基础上,调整农业种植和农产品结构,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在 400 毫米降水线西侧区域等地区,降低耕地开发利用强度,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扩大优质耐旱高产农牧品种种植面积,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实施深度节水控水,因水因地制宜推行轮作等绿色适水种植,严禁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合理确定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黄河流域、西北内陆地区严禁无序开荒。(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15.推广节水灌溉。持续推进骨干灌排设施提档升级,提高工程输配水利用效率。分区域规模化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灌溉试验和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推进农业节水技术、产品、设备使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选育推广抗旱抗逆等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行旱作节水灌溉,大力推广蓄水保墒、集雨补灌、测墒节灌、土壤深松、新型保水剂、全生物降解地膜等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摸清机井底数,建立台账,严格地下水取水计量管理。“十四五”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0.6 亿亩,创建 200 个节水型灌区,到 2025 年,全国建成高标准农田 10.75 亿亩。(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

16.促进畜牧渔业节水。加快牧区水利建设,配套发展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节约场舍冲洗用水。发展节水渔业,发展绿色高效水产养殖模式,积极推广池塘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盐碱水养殖等水产养殖节水减排技术。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

17.推进农村生活节水。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集中供水管网节水改造,配备安装计量设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生物+生态”等易维护、低成本、低能耗污水处理技术,鼓励农村污水就地就近处理回用。(牵头单位: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

专栏 1 农业农村节水重点工程

1.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现灌溉保证率达到设计水平,骨干灌排设施完好率达到 90%以上。在黄河流域重点推进上游甘肃干流提灌区和宁蒙引黄灌区、中游汾渭灌区、下游引黄灌区节水改造,强化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

2.实施节水灌溉工程。以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脆弱区、水资源开发过度区等地区为重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3.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实施中型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动补齐节水工程设施短板弱项。

(二)工业节水。

18.坚持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约束,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禁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压减水资源短缺和超载地区高耗水产业规模,推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增取水许可。推动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和转移,严控钢铁、炼油、尿素、磷铵、电石、烧碱、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严格实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高产出低耗水新型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发展动能。沿黄各省区发布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高耗水生产工艺和产品目录。黄河流域相关能源、化工基地,严格区域产业准入,新上能源、化工项目用水效率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

19.推进工业节水减污。强化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重点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绩效评价及水效对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装备,实施企业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用水梯级、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实施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工程,重点围绕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造纸、印染、食品等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到 2025 年,遴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造纸、印染、食品等行业水效领跑者 50 家。(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

20.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行业在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鼓励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推行废水资源化利用。推广示范产城融合用水新模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立企业点对点串联用水系统。鼓励园区建设智慧水管理平台,优化供用水管理。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废水近零排放试点工程。到 2025 年,创建一批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示范园区。(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

专栏 2 工业节水减污重点工程

1.工业企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工程。重点围绕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造纸、印染、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资源化利用,创建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

2.废水近零排放试点工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协调发展的示范样板。在长三角地区遴选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国家高新区率先示范。 

(三)城镇节水。

21.坚持以水定城。因水制宜、集约发展,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合理布局城镇空间,科学控制发展规模,优化城市功能结构、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在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的基础上,发挥城市节水的综合效益,提高水资源对城市发展的承载能力。水资源短缺和超载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和人口规模,限制新建各类开发区和高耗水行业发展。坚决遏制“造湖大跃进”,黄河流域、西北缺水地区严控水面景观用水。(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22.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持续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完善和提升节水型城市评价标准。以建设节水型城市为抓手,系统提升城市节水工作,缺水城市应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将城市节水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纳入城市更新行动,统筹推进供水安全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缺水城市园林绿化推广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推广使用节水型坐便器、淋浴器、水嘴等节水器具。(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23.强化高耗水服务业节水。从严控制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严格定额管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全面推广循环用水技术工艺。(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教育部、国管局)

专栏 3 城镇节水重点工程

1.供水管网漏损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一户一表改造等,优先对使用年限超过 50 年、材质落后和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因地制宜采用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供水管网管材。

2.公共机构节水示范。新改扩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水效标准要求的用水器具。实施公共机构节水改造,提高用水效率。创建 100 家以上节水型高校、500 家节水型机关。

 (四)非常规水源利用。

24.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将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雨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扩大利用规模和比例。缺水地区严格控制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高耗水行业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到 2025 年,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 170 亿立方米。(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

25.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完善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制定“1+N”实施方案。缺水地区坚持以需定供,分质、分对象用水,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创新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污水资源化利用整体方案。到 2025 年,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超过 25%。(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雨水集蓄利用。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提升雨水资源涵养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在城市公园、绿地、建筑、道路广场等新改扩建过程中推广透水铺装,合理建设屋顶绿化、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地下调蓄池等设施,减少雨水地表径流外排。农村地区结合地形地貌建设水池、水窖和坑塘等设施集蓄雨水,用于农业灌溉、牲畜用水等。(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扩大海水淡化水利用规模。沿海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海水直接利用及海水淡化年度工作计划。沿海缺水地区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规划建设海水淡化工程,依法严控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海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新增取水许可。探索在具备条件地区将海水淡化水向非沿海地区输配。鼓励海岛海水淡化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保障海岛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牵头单位: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专栏 4 非常规水源利用重点工程

1.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规划建设一批污水再生利用及配套设施。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布局建设一批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支持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建设。以黄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为重点,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

2.海水淡化利用工程。沿海缺水城市建设规模化海水淡化工程,示范开展海水淡化水掺混加入市政供水管网。在沿海石化化工、钢铁等高耗水企业和园区,建设一批海水淡化供水工程。推动建设海水淡化示范城市、示范工程、示范工业园区等。

3.矿井水利用工程。在西北、华北、东北等具备条件地区,实施矿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工程。黄河流域陇东、宁东、蒙西、陕北、晋西等能源基地,加快煤炭矿井水规模化综合利用,实现分级处理、分质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原则,推动规划实施。国家各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编制本地区规划或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担负主体责任,制定计划,明确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节约用水法律体系,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出台,推进地方节水法规建设。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制修订重要节水标准,及时更新水效标准、用水定额,做好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积极参与和引领节水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强节水标准国际合作交流。推行水效标识制度,扩大产品覆盖品目,打击水效虚标行为。持续推进节水认证工作,将节水认证纳入统一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完善绿色结果采信机制。(牵头单位: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

(三)完善投入机制。强化财政投入保障,鼓励地方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节水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依法落实节约用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税收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

(四)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总结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适时推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考核。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将节水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各责任部门的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节水多元共治。(牵头单位:水利部;参与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水资源化利用查看更多>污水处理厂查看更多>再生水管网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