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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枣庄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主要目标为: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5.3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高于7天。详情如下: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枣庄市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市政府决定在2021—2022年秋冬季开展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5.3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高于7天。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控制目标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和落后产能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98号)等文件要求,以煤电、焦化、钢铁、水泥、甲醇、醋酸、氮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推动拟建和在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以下措施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一一列出)
贯彻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工信原〔2021〕134号)文件要求,做好建材行业去产能工作。严禁新增水泥熟料、水泥粉磨站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新建水泥熟料、水泥粉磨项目投运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按要求同步退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按要求关停退出小化工企业10家。控制焦炭产量,实施“以煤定产”,完成省里确定的焦炭年产量控制目标。2021年12月底之前,关停淘汰砖瓦轮窑。(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认真落实水泥建材行业错峰生产要求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和我市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指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制定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对压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逐一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2021年以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秋冬季监督帮扶检查中发现的不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要在本次秋冬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补齐错峰生产天数,不足部分在秋冬季结束后继续实施错峰生产,直至补齐。(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照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要求,继续对砖瓦、独立水泥粉磨站、机制砂类生产企业制定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停产措施要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列入《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见附件2)中的8家水泥企业要完成深度治理,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聘请专业机构,指导辖区水泥企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深度治理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将确保群众安全过冬、温暖过冬放在首位,集中资源以镇(街)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今年取暖季前,全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完成10.05万户,建成区完成300万平方米,优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镇〈街〉、村及户)。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复烧散煤。(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镇(街)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公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2月底前,关停退出4个低效火电机组共计3.3万千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并严格查处销售散煤行为。(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
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天然气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全面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鼓励铸造行业冲天炉(10吨/小时及以下)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以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采用SCR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年12月底前,对本次检查抽测和市级本年度开展的两轮次监测评估中以及上级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VOCs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培育树立一批VOCs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按要求全面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已经淘汰的柴油货车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确保真淘汰。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出台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积极推进港口、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强化成品油工业产品有关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非法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商务局)
(七)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
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提升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其他企业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的运输模式。以火电、化工、煤炭、焦炭、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及港口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大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力度,确保十里泉发电厂运煤新线(惠民铁路专线)开通并正常运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八)强化秸秆、垃圾、落叶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确保田间地头秸秆不堆存、无积压。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持续强化对焚烧生活垃圾的管控。加大巡回保洁力度,彻底清理建成区道路垃圾,特别是枯枝落叶,从源头预防焚烧垃圾落叶现象发生。加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区河洪道等区域巡查力度,及时制止随意焚烧枯枝落叶的行为发生。(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全市继续逐月实施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市政工程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城区内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要全部安装β射线法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接入市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并保持数据传输正常。所有拆迁工程拆迁过程要同步实施湿法抑尘(包括雾炮措施)作业,并由所在镇(街)派驻人员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严查带泥带土污染行为,渣土车未经冲洗洁净不得上路,满载、空载情况下车厢均必须密闭。(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的运输企业的自备停车场和其他货车停车场因地制宜实施石屑、焦渣、砂石等多种方式硬化,设置洗车台进行车辆冲洗。(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加强矿山扬尘管控。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每月对辖区内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和销号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开采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对矿石开采过程中扬尘措施未落实的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铁路沿线防尘网排查整治,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废弃的及时回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年底前,滕州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内河煤炭、矿石码头和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铁路货运站台堆场要严格落实防风抑尘、洒水等设施建设,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在建建筑工地、土地整理、水利工程、道路工程中开采的石料除工程自用外,富余石料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收益归公。(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1〕340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重点等保障类企业名单,补充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0日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方案,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夜查、突击检查、驻厂帮扶等方式增加检查频次,严惩违法行为,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水务局)
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对于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将多个独立排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两高”项目大排查大整治
以水泥、焦化、煤电、平板玻璃、醋酸、氮肥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存量、在建、拟建三类全面排查核实项目的合规性,以及立项、能评、环评、安评、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对“五个减量替代”落实情况、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大排查。对排查发现问题建立台账,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每周调度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对合规项目和整改后可以保留的项目,建立存量、在建、拟建三张清单,逐个编号,动态调整。不在清单内的“两高”项目,不得继续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水泥建材行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大排查大整治
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全市全部水泥熟料企业和独立水泥粉磨站错峰生产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大排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2月9日,对砖瓦、机制砂类生产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大排查。对其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建立管控台账。(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附件2)中的8家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工作台账,督促企业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2021年3月底前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深度治理情况进行逐一排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开展散煤替代和小燃煤机组淘汰情况大排查大整治
2021年11月底前,对全市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10.05万户,建成区完成300万平方米情况进行大排查,市级抽查户数不少于1%,区(市)级抽查户数不少于10%,镇(街)检查户数全覆盖。建立排查台账,督促区(市)、枣庄高新区和镇(街)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底前,对全市关停退出的4台共计3.3万千瓦低效火电机组进行逐一现场核查,确保关停到位;2022年3月底前,对关停退出的5台共计12.6万千瓦低效火电机组进行逐一现场核查,建立核查台账,确保关停到位。2021年11月—2022年3月,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大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能源局)
(四)开展锅炉、炉窑和VOCs治理大排查大整治
2021年11月15日前,对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7台燃煤锅炉淘汰情况进行逐一核查,确保淘汰或改造到位。2021年11月30日前,对全市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和燃煤热风炉淘汰取缔情况进行大排查,建立排查台账,督促区(市)、枣庄高新区制定淘汰取缔措施并积极推进,确保2022年3月底前淘汰取缔。2022年1月31日前,对全市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进展情况进行大排查。建立排查台账,督促企业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30日前,对锅炉使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设施检修情况和采用SCR脱硝工艺设施催化剂使用状况,对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情况,对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大排查。建立排查台账,督促企业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前,以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对采取脱硫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的企业进行一次大排查,建立排查台账,督促企业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开展柴油货车污染和油品质量大排查大整治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对柴油货车集中拆解情况进行大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督促车主尽快拆解,确保真淘汰。(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进行执法检查,并建立排查台账,督促车主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对自建油罐进行逐一排查,建立排查台账,督促企业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对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船)进行大排查,建立排查台账,督促企业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开展秸秆和垃圾落叶焚烧大排查大整治
2021年11月5日至11月20日,督导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对田间地头、沟边河沿、房前屋后、村居周边秸秆堆存情况进行排查,确保无死角、全覆盖,责任到人。对未利用存放及废弃的农作物秸秆要以经纬度照片、录像形式记录,建立台账,每周调度清理情况,确保清理到位,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5日至12月31日,督导各相关镇(街)每天对城乡结合部2公里范围实施不间断秸秆焚烧巡查。市生态环境局每半月组织对相关镇(街)进行一次抽查,确保无卫星火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每月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城区内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情况组织一次大排查,及时制止随意焚烧枯枝落叶的行为发生。(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七)开展扬尘污染大排查大整治
按照《市直部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第二版)》要求,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市直相关部门要分别组织开展施工工地、道路和矿山扬尘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建立排查台账,督促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制定改造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
开展施工工地大排查大整治。对全部在建的建成区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工地进行大排查。排查施工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地面硬化、覆盖绿化、视频监控、PM10扬尘在线监测、喷淋设施、土方作业、施工作业等设施配套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开展国省道路施工和路面保洁大排查大整治。对现有国省道路施工扬尘防控情况进行大排查,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技术导则》,排查路基、路面、边坡施工和料场拌合站硬化、洒水、洗车、围挡等扬尘防治措施。同时排查国省道路和城区道路湿式清扫车、高压冲洗车等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干湿式保洁频次和效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
开展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大排查大整治。按照《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对围挡、场地、车辆冲洗、物料堆土存放、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场区降尘措施、建筑物工程降尘措施、土石方工程降尘措施、拆除工程降尘措施、料场及堆土场地降尘措施进行大排查。(牵头单位:市城乡水务局)
开展矿山扬尘大排查大整治。对正在实施的34处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程和合法开采的矿山开展扬尘污染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对于存在明显扬尘问题的,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采取“一山一策”(每座山都要制定一个治理方案、压实一家项目主体、明确一个督导小组)形式,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镇(街)、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到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要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在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清单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2022年4月5日前对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
(二)强化监测监控
进一步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配合做好新增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和VOCs监测评估以及LDAR抽查工作。要充分利用环境空气超级站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数据,指导全市颗粒物防控和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依托镇(街)自动监测站、道路和工地PM10微型监测站、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做好辖区内污染防治。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敦促企业安装主要生产、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2021年12月底前在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自行监测报告质量进行检查,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2年3月底前,市级组织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联合抽查,在市级媒体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三)强化监督帮扶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主要任务,精准、有效开展监督检查。自2021年11月起,市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各专班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开展常态化督查巡查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及各镇(街)要组织人员力量对辖区内问题高发区域每日进行巡查。对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要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涉VOCs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单位)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加大易发多发问题企业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废气旁路管理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通过旁路、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装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口不规范,台账弄虚作假等行为。
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将持续组织开展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对中央、省环保督察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四)强化考核问责
秋冬季期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将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严格工作目标考核,对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上级督办限期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逾期未解决或解决不力的,对在环境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或充当保护伞,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通报约谈问责制度,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部门和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区(市),下发预警通知函给予通报批评;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区(市),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开约谈区(市)政府负责人。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2021—2022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21年10月1日—2022年3月31日)
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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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10月24日发布关于对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A级、B级、引领性企业名单和第二批A级、B级、引领性降级企业名单进行公开的公告,其中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A级企业78家,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B级企业336家,山西省2024年第一批引领性企业205家,山西省2024年第二批A级、B级、引领性降级企业65家。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0月29日发布2024年第1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B级企业预公示名单,本次公示共涉及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关于2024年第1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A级、B级企业预公示名单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
辽宁省阜新市生态环境局10月30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健全阜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详情如下:关于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30日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污染天气和降低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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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37号)。其中指出,持续加强电网建设,推动构建本市“三通道两落点”特高压受电格局。持续扩大外电入津规模,稳步提升净外受电比例。同时提到,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持续提升新能源占比,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
11月19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6%,全市及各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NOx和VOCs排放总量相比2020年分别下降12%以上。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保绩效“创A”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1日发布《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在严格落实国家、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美丽中国建设以及美丽贵州建设中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强化VOCs综合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任务;按照“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中
近日,威海市政府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2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9%,全面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0.44万吨、0.23万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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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政府11月5日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面源精准化管理提升、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政策标准激励提升等八大方面48项重点任务。昆山市空气质量
11月12日,江苏太仓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太仓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化工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11月5日印发《长宁区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攻坚方案》,提出以PM2.5达标为核心,以持续加强本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为重点,强化重点行业和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排放管控,确保空气质量稳定达标。详情如下:
11月8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营口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8日。方案主要内容有:1.主要目标。明确方案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城市精细化管控水平显著提高。全市PM2.5平均浓度和优
福建省人民政府11月1日印发《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细化重点任务。一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有序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结构,全面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推动绿色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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