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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1-11-11 11:4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防治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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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1〕5号)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作为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纳入预案体系。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厅负责。

省专项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 组 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生态环境厅厅长

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省广电局。

(二)成员单位职责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2)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有关市(州)对重点排污企业按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负责在保障全省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配合督导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教育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4)科技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5)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

(6)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动态更新。

(7)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组织落实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加大对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可燃废物露天焚烧的监管力度。

(8)交通运输厅: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市(州)落实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9)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市(州)农业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配合各地政府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划定秸秆焚烧区并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措施。

(10)商务厅: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通过严格外资企业环境准入要求,禁止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落户生态脆弱区域。对已落户的外资企业加强防控应急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省内重点外资企业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11)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2)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市(州)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3)应急厅: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管控。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属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15)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16)省林草局: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加强计划烧荒管控,减轻大气环境污染。

(17)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环境保护厅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省广电局: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分级

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 (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市(州)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门槛,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预警启动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

当预判3个及以上城市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经联合会商研判后,由省专项工作小组发布预警信息,区域内各城市同步启动预警或调整预警级别。

各市(州)启动城市预警、执行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专项工作小组报告。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涉及城市,要加强与重庆市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可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四、应急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市(州)在落实本预案相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公众采取相应防护手段来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1)重污染天气期间,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敏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外出时做好健康防护。

(2)重污染天气期间,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根据重污染预警等级,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对在校学生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在预测教学日的白天将持续严重污染时,对非住宿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

(4)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重污染天气时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倡议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建议公众自发减排污染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3)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三)强制性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面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 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 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20%和30%以上。

应急措施相关说明

重污染天气强制性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减排力度,两者不能混淆。在重污染容易发生的秋冬季节,应将部分应急减排措施(如季节性错峰生产、轮产措施等)按常态化管控要求组织实施。

春节、国庆节等长假期间,因中小学幼儿园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在发生空气重污染时,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保、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SO2、烟(粉)尘、NOx和VOCs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五、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市(州)级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调整和解除后1小时内报省专项工作小组,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在应急响应时,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省专项工作小组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重庆等周边省、市沟通。

六、新闻发布

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省专项工作小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八、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警平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筛选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各市(州)可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九、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组织修订。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依据

1.《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2.《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3.《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21〕5号)

二、修订背景

为推动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新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组织对《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预警启动条件。近年来,通过不断攻坚,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影响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污染物发生变化,臭氧(O3)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增设O3浓度为应急预警启动条件之一。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为更灵活、快速反应,有效应对区域污染,将区域应急预警启动条件由5个及以上城市调整为3个及以上城市。

(二)调整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最新要求,对颗粒物污染物天、臭氧污染天应急预警分别作出减排要求,调整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

(三)强化川渝协同应对。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川渝大气协作,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增加川渝毗邻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内容,强化区域协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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