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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1-11-24 15: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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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深化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农村环境新提升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深入打好黑土地保卫战,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严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底线,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第一节 协同土壤和地下水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将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严格重金属污染防控,排查和解决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水、大气、固体废物等突出污染问题。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分期分批建立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基地,识别和排查耕地污染成因。

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开展典型在产企业(园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到2025年,至少完成一轮排查整改。

第二节 推进土壤分类管控利用

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推荐的安全利用模式,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持续推进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和管控修复。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

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管控地下水污染风险

有序进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长春市率先完成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分工作。

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制定地下水环境污染隐患清单,加强化工类工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防范企业地下水污染风险,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

第四节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左右。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乡村绿化工程,力争每年创建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1000个。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行动,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 建设和更新改造农田防护林带,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加强种养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 加快生态保护修复,彰显美丽吉林新形象

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深入打好青山和草原湿地保卫战,以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态保护监管制度、加快生态示范创建为重点,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持续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高服务功能,构建具有吉林省特色的生态安全格局。

第一节 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林草湿生态连通行动,重点实施“绿满山川”森林植被恢复、“林廊环绕”防护林建设、“水草相依”草原湿地保护恢复、“城乡一体”绿化美化等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十年绿美吉林生态保护修复计划。建设东北东部林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加快辽河流域和查干湖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统筹推进辽源、通化、白山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东部重点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深入开展吉林省长白山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加强后备资源培育和林地清收还林,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中部重点开展黑土地生态修复,增强水土保持能力,提高有机质含量,保障黑土地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西部加强河湖连通、草原“三化”治理,对松花江右岸沙带、松嫩沙地等重点沙化分布区,采取人工造林方式新造防风固沙林,对生态脆弱区、敏感区实行封禁保护,逐步恢复草原生态功能。

推进城市生态建设与修复。实施城市增绿行动,把城市生态景观建设同增强生态系统功能结合起来,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入园”的要求,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城郊生态绿地、绿化隔离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色空间体系。加强对城市山体自然风貌的保护,开展城市受损山体、废弃工矿用地修复。实施城市河湖生态修复工程,系统开展城市江河、湖泊、湿地、岸线等治理和修复,高标准推进河湖岸线生态缓冲带建设,恢复河湖水系连通性和流动性。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以上。

第二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网络。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到2025年,全省自然保护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6.75%。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长白山、查干湖、波罗湖、龙湾自然保护区,以及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等国家级保护地为龙头,探索生态保护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新途径。推进保护地勘界和自然保护区立标,实施自然公园分类分区规范管理,推进核心保护区内居民、耕地、矿权有序退出。

夯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境的保护修复,连通重要物种迁徙扩散生态廊道,加强东北红豆杉、朝鲜崖柏、中华秋沙鸭、白鹤、丹顶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建设。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建立野生动植物救护繁(培)育中心及野放(化)基地,恢复提升东北虎、豹、中华秋沙鸭等重要保护物种、指示性物种的野外种群数量。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到2025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率达到95%以上。

加强生物安全管控。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持续开展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和预警,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的监督,开展自然保护地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成效评估。

第三节 完善生态保护监管制度

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督。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毁林毁湿毁草等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建立完善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和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时发现、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问题。

推进督察问责和监督考核。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开展督察,加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修复履责情况、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影响监管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改督导,严防“林草错位修复”、碎片化治理和过度修复等形式主义问题。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挤占生态空间和损害重要生态系统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推动建设长白山“空天地”一体生态监测网络,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工程实施成效进行评估。

第四节 完善生态示范创建体系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体系。围绕生态强省建设,深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巩固扩大东部地区生态示范创建成果,加快培养中、西部地区生态示范创建典型。推广生态示范创建模式、典型做法、实施成效,鼓励开展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建设,推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总体要求,指导各地深入推进生态强市、生态强县建设。

严格示范建设监督管理。严格示范建设准入,不断提升示范建设质量。加大对试点地区监管力度,每三年评估试点建设成效。对于组织工作开展不力的、建设成效下降的、发生重特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地区,给予警告或撤销称号处理。完善建设、申报、监督全过程监管制度,通过政策倾斜、绩效考核等措施,建立形式多样的奖励机制。

第八章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拓宽环保工作新领域

面向国家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积极执行应对气候变化任务,制定实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构建减缓气候变化体系,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适应气候变化综合能力,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持续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第一节 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

构建碳排放控制体系。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梯次有序推动各地区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松原市、白城市等有条件的地区在“十四五”期间率先达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主动控制能源活动、工业过程、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推进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工业,着力推动工业领域碳排放尽早达峰。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并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扩大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推动石化、钢铁、化工、供热、建材、有色金属、电力等重点行业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节能低碳等水平。

控制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加大交通公路水路领域节能低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到2025年,营运车辆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降低3%。加大交通行业节能低碳技术开发与推广,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控制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全面推行绿色低碳建筑,推广绿色建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100%。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实施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节能改造,加大绿色低碳建筑管理。

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稳定和优化森林碳汇,修复和增强土壤碳汇,巩固和提升湿地碳汇,调整和增加农田碳汇,恢复和提高草原碳汇,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农田、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巩固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第二节 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构建应对气候变化综合体系。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筹融合,建立健全统筹融合的战略、规划、政策和行动体系,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协同增效。推动工业领域低碳转型升级,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绿色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以低碳为特征的建筑体系,加快形成涵盖经济社会生态重点领域的、全民参与的减缓气候变化综合体系。

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相关管理制度融合。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工作,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研究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数据报送系统,推进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的统一采集、相互补充、交叉校核。推动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国家低碳产品政府采购、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加强碳交易市场建设与管理。建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落实二氧化碳排放管理交易制度,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升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基础能力,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场管理机制,推动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复核、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提高碳交易市场化程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九章 严守生态环境底线,防控风险达到新水平

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和化学品等高风险领域的风险防控,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突出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第一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第二节 提升危险废物防控水平

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力度。持续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清废行动”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等专项行动,突出工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开展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估,加大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监管力度,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畅通审批信息共享渠道,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推动实现排污许可与危险废物许可两证联动。健全危险废物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处理速度和查处力度,提升执法效能。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实行危险废物风险点、风险等级和管控要求清单式管理,推动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环境安全责任问责制。鼓励规模化、专业化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突发事件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

持续推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推动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保障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运行,各县(市、区)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覆盖农村地区。统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及其他协同处置设施等资源,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环境监管要求,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第三节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加强产业废弃物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废旧路面材料和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加快构建废旧物资规范回收和循环化利用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加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安全处置和焚烧厂飞灰无害化处置。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

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增加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绿色产品供给,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持续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等的使用。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要求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和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违法行为。

第四节 强化重金属等风险防控

强化重金属污染物环境管理。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管理,坚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实施分级分类管控。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严格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对超标排放、超过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理。

强化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建立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等环境风险,严格履行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要求。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落实“一企一策”,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2025年底前,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推进尾矿库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新建(改、扩)尾矿库环境准入,大中型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节 加强环境风险预警排查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排查体系。常态化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推动化工园区制定“一园一策”安全整治提升方案,推动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建设“一体化”“智能化”预警体系,2022年底,各地完成本辖区内化工园区环境风险评估,省级化工园区及重点化工企业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围绕垃圾焚烧发电、核技术利用、重大化工项目等,全面开展“邻避”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压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工业园区和较大以上环境风险源企业的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完善企业三级防控体系。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联防联控,实施南阳实践等措施,提高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能力。完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健全风险源信息库,推进流域及各地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提高信息快速核报和公开、事件的科学决策和妥善处置等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应对能力。加强生态环境预测预警能力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水平。

第十章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增强环境治理新动能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构建以“三线一单”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监测、督察为环境监管手段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一节 健全生态环境责任体系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扛起保护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自然环境资产必须管环保,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落实部门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将责任清单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细化实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损害赔偿、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落实管理体制、污染治理、生态保护、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措施,强化资金投入、物资保障,规范自身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推动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法定义务。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完善高位推进、精准管理、预警督办、跟踪问效“四项机制”和领导包保、清单管理、定期调度、销号验收、通报预警、督查督办、考核问责、信息公开“八项制度”和问题整改“一本账”。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优化实行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扎实做好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强化监督帮扶。

第二节 强化法规标准政策保障

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定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等条例。制定修订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规则、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等技术规范,推动建立“三线一单”考核评估机制。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

推进环境司法联动。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综合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异地交叉执法等方式,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

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健全松花江、辽河等重点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开展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制定并完善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的相关政策。

第三节 提升综合执法监测能力

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完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健全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提级办理等机制,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完善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探索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推进移动执法和非现场监督执法,提升移动化、信息化装备水平,力争实现机构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创新执法“大练兵”方式,加强乡镇(街道)、区县等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锤炼过硬作风,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一张网”,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体系,基本建成各环境要素全覆盖的监测质量监督体系,形成全面准确“一套数”。完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以及重点污染源的预警体系,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推动建成预警应急“一平台”。加快全省监测数据信息的整合利用、深度挖掘与分析,基本实现监测、评估、监督、预警等信息共享“一体化”。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加快配齐与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才队伍、业务素质、仪器装备,推动实现高效有序“一盘棋”。

第四节 强化环保科技创新引领

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鼓励开展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动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与区域协同处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面源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支持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污染物协同控制及节能减排效益显著等项目优先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项目储备库。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推进环境治理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加强生态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5G、移动物联网等技术和载体,完善省级布设、多级应用的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实现数据大集中、应用大整合、支撑大服务,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监管水平。

第五节 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

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常态化实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进一步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和“豁免清单”范围,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精准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

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等管理制度,推动节能低碳和有机产品认证。强化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与其他环境权益类市场机制的统筹协调。

深化生态环境价格改革。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机制,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政策机制,落实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137)。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费制度。鼓励建立差别化电价机制,完善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以及污水垃圾、污泥处理、再生水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节 积极培育壮大环保产业

构建环保产业发展新格局。规范行业有序竞争,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差异发展。培育环保龙头骨干企业,鼓励环保龙头企业向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调试维护、运营管理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商发展,中小企业向产品和服务专一化、研发精深化、服务特色化、业态新型化发展,形成一批由龙头企业引领、中小型企业配套、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环保产业新格局。

大力扶持重点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以及固体废物处置、资源循环利用、环境应急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专用材料与药剂等领域的先进装备(材料)制造,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实现以核心技术推动环保装备(材料)制造发展。加快环境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模式创新、领域拓展,大力发展环境政策、环境战略、环境规划、环境工程、环境技术、环境法律、环境服务贸易咨询等环境咨询服务业。大力促进环保产业集群集聚,加快环保产业园区建设,不断完善产业集群的配套体系,推动形成环保产业集聚优势。

第十一章 推广绿色生活方式,谱写生态文化新篇章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教力度,在全社会广泛深入进行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化知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形成全民参与生态强省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一节 加大环境保护宣教力度

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广泛深入进行生态文明理念、生态文化知识、生态伦理道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行为规范。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推进生态文明融入学校育人全过程,广泛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培养青少年生态文明行为习惯。推进生态文明理论研究,鼓励和支持高校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理论研究,推进环境保护职业教育发展,为生态强省建设提供人才和理论支撑。

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善用媒体宣传,充分利用“一台一报一网”主流媒体和国内、省内知名媒体平台、新媒体矩阵宣传生态环境保护,不断丰富公益广告、宣传片、情景剧、短视频、动漫等宣传产品,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点位的宣传格局。开展“生态强省”“美丽中国吉林样板”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辽河行”“长白行”等主题采访报道活动,通过“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低碳日、吉林生态日等系列宣传活动,普及生态文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素质。突出典型宣传,开展“最美基层环保人”推选活动,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业绩突出的典型企业、典型经验做法、先进个人,对违法排污、生态破坏、整改不力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形成强有力的舆论震慑。

第二节 倡导简约适度低碳生活

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坚持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健全绿色生活创建的相关制度政策。到2025年,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出行,带动周边中小城镇全面参与,深化公交都市建设。推进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建设,采用节能照明、节水器具。组织开展各类环保实践活动,引导全社会从节约一滴水、少浪费一粒粮食做起,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鼓励星级饭店、A级景区推出绿色旅游、绿色消费措施,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餐具使用。在机关、学校、商场、医院、酒店等场所全面推广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

营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突出工业生产、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商业经营等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的噪声污染管控,加强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中社会生活噪声热点问题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统筹做好噪声功能区划调整、监测点位优化布局、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并组网运行、声屏障建设等工作,加强建筑物隔声设施建设,建立新建住宅隔声性能验收和公示制度,严格夜间施工审批并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第三节 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

发挥政府机关作用。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推行绿色办公,党政机关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率先创建节约型机关。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到2025年,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比例达到30%。

加强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规范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引导企业以绿色技术发展生产,以绿色产品服务社会,以绿色形象融入环境。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协会、商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社会工作者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途径,搭建平台和载体,广泛开展生态环保志愿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鼓励公益慈善基金会助推生态环保公益发展。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健全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利用信、访、网、电、微等渠道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完善公众有奖举报机制,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跟踪,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监督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状况等信息公开,加强环境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

第十二章 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开创生态环保新局面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规划引领,健全组织、资金、制度、宣传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精准施策,狠抓落实,形成全社会推动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奋力开创“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

第一节 强化责任落实

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把规划实施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把规划重点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市县乡村合力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各职能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和地方指导。生态环境各要素各领域编制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形成“1+N+X”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体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

第二节 保障资金投入

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推进落实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与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研发示范等给予支持,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开展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加强生态环境项目谋划管理,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制度。

第三节 实施考核评估

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建立健全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调度、督办、通报、评估、考核、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确保规划扎实落位。依法向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第四节 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规划实施,畅通公众反馈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渠道,鼓励公众对政府推动环保工作、企业落实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持续提高公众参与水平。积极发挥环保团体和志愿者作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进展成效、实践经验的宣传与交流。充分运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新平台,大力宣传规划实施的先进经验与做法,树立先进典型,挖掘一批先进集体的优秀事迹,推动规划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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